篇一: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困境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方式、困境及解决策略-农业经济学论文-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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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价值就是为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供组织载体,使各种生产要素得以积累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产业化,提升农业和农村产业市场生存和竞争能力.从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来看,其制度价值发挥的不充分.有不少学者以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组织能力差的原因,提出了规范、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1].但是我们认为,从经济增长理论来看融资能力差是其最最主要原因,因此充分重视融资能力不足这一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因素,并且研究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能力的机制政策是十分重要的.
一、资金缺乏已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保罗萨缪尔森说,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安装在四个轮子上,这四个轮子或者说增长的要素是: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资本和技术[2].从目前大多数学者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证研究来看,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并不是太好[3].以此为起点,根据经济增长理论,一定是四个增长要素的供给和配比出了问题.
从人力资源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力供给充裕,但是整体素质较差.由于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造成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和
相对较高的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留在农村地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动的通常是留守妇女和空巢
.只有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要素积累能力,实现了规模化、提高了生产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吸引优质人力资源.从自然资源来看,土地、环境等自然资源是农业产业发展的基础要素,农村地区可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这些要素也比较充沛.虽然我国农业发展所依赖的自然资源总体状况是数量可观,但是可有效利用的并不多.例如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高度分散,需要资本的整合,提高土地规模,才能更有效利用.生态资源、环境资源等多处于沉睡状态,没有大量资本投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整体开发利用,也是不能激活并发挥效用的.从技术看,无论其表现为先进的设备、高知识水平的劳动者还是管理才能,都需要有资本投入来吸引和获取.根据经济增长理论,在不同
的发展阶段,四个增长要素对经济增长驱动权重是不同的.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来看,资本要素是具有主导性的.因此,资金缺乏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实践看,在其融资中存在先天不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方式与困境
足、后天乏力的问题.现行立法规定的合作社资金来源或者获得方式主要有五种:
任何经济组织的运行都需要启动资金,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一)成员原始出资
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其财产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等组成.此外,该法第10条第5项、第18条第2项,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2条第2款等都规定了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问题.由此可见,成员出资是合作社最初的筹资方式,形成了合作社的财产基础.一般来说,农民的出资源
于家庭的积累,在农民收入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情况下,农民的出资能力较弱.受此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原始出资规模就大受影响.在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实践中,成员的出资大多表现为实物出资,货币出资的比例是相当低的.
公积金制度是法人式企业人格
的重要体现,是一项基本的现
(二)合作社公积金
代企业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与公司法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立法上将公积金的提取交由合作组织的成员来决定,也即只有任意公积金、没有法定公积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提取公积金的很少、比例很低,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政府的鼓励与扶持具有非常重要
(三)国家财政直接补贴
的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设第七章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其中第50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但是实践中的情况是,中央财政的直接补贴资金规模和覆盖面是非常有限的.以2007年为例,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225000万元[4],相对于
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是十分有限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4.6万个[5].地方财政对合作社发展的资金补贴相对于中央财政就更少而且各地差距较大.以河北省为例,从2004到2007年,河北省财政安排的直接补贴资金1300万元[6].很多省、市财政尚未将合作社发展资金列入预算.
从覆盖面上看,2007年山西省中央财政(包括财政部和农业部)780万元直接补贴惠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9家、省财政500万资金,扶持合作组织115家[7].据山西省农业厅数据,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41008家[8].因此财政直接补贴惠及范围是十分有限的.
(四)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要素的流动和配置也应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是最通产的融资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
51条第
2款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但是由于对于农业产业缺乏了解,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商业性金融机构很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放贷.我们在保定市调研了解的信息是,2012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获得的贷款总额仅有7000元.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
(五)政策性融资
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它可以将政府和社会资金引导到重点部门、行业和企业,可以弥补单一政府导向的财政不足和单一市场导向的商业性金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
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的相关规定没有出台,因此立法规定的政策尚未落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第15条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
体性要求导致合作社资金规模有限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
成员的身份进行了限定,即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对农民之外的成员比例有严格的限制,由于农民的出资能力普遍较低,这就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始出资规模受到了很大限制.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访谈,我们发现,农民普
对专业合作社制度价值认识和组织运行信心不足,因此农民对合作社出资热情不高.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的法人属性,但是从
(二)法定公积金制度缺失.
财产的性和财产能力上来看,合作社人格
性还是受到一些影响的.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5条规定第2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加上农民组织能力和规范意识偏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较为松散的组织体,其成员缺乏对组织利益的关心而具有短视性,在盈余处理上重分配、轻积累,因此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没有规定公积金.
如前文数据显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补贴资金相较于农
(三)财政直接补贴规模有限
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和资金需求来说是十分有限的.这主要是受财政支付能力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不应对政府扶持资金抱有太大期望.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合作社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使政策性融资前途堪忧
发展的政策支持职能,但是
相关规定迟迟未能出台,其背景原因是,2007年1月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宣布,国家将开始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根据会议透出的精神,率先推进改革的国家开发银行将会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
险,自负盈亏[9].由于政策性银行改革前途不明朗,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性融资也很难有明确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商业银行通常会
(五)商业贷款风险控制严格
考虑信贷风险、资金回收周期等因素.从风险控制考虑,商业银行不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原因有三:
第一,农业是高风险产业,其风险除了其他产业面临的一般商业风险之外,还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领域与通常商业项目不同,具有较强的特殊性,相对于的传统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放贷前的资信调查成本会更高;第三,财产是责任基础,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规模有限,责任承担能力相对较弱.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最基本的方式是担保制度,其中高额财产抵押是最有效的担保方式.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可用以抵押的财产.通常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基础通常是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从资金回收周期考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也不是最佳的资金利用方式.农业项目基础投资规模大,积累缓慢,投
资周期较长.
在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获取资金,出现了资金互助,民间借贷等多种形式的非规范融资方式,对地方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争议很大.
实际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已经写入了从事与农民专业
(一)放松成员资格限制,吸纳资本投入
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解决对策
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该法将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确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并且第15条还限制了非农民成员的比例.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鼓励企业参与组织合作社.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操控在资金无优势、技术意识差、市场能力弱、管理组织能力也有欠缺的农民手中,它在风险密集的市场中的生存将令人堪忧.其实这条立法的本意是保护农民利益,如果能够从尊重农民土地权益、劳动
权益等方面使农民利益得到保障的话,完全可以删除这一原则性规定.让具有较强资金优势的企业成员或其他投资者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组织,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始资金规模.
资金积累是经济组织规模成长的内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来
(二)设立法定公积金制度
说,在其成员市场意识尚处于启蒙阶段,对市场规律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利用立法的强制性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必要地规范和引导是符合认识和发展规律的.因此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明确合作社必须将当年盈余的一定比例作为合作社的法定公积金,而任意公积金提取与否以及提取的比例可以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来决定.
实际上财政直补并不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一种做法,一方面,受
(三)变财政直补为财政担保基金,撬动商业信贷
财政支付压力限制,各级财政直接补贴的规模和覆盖面是有限的;另一
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财政直补的资金是没有使用成本的,因此也就没有经营压力,从而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较为科学的做法是:将各级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积累起来,设立一个担保基金,用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有些地方已经开始了这样的尝试,在政府的协调下,金融机构将担保基金放大若干倍,设立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商业授信.这样做不仅实现了四两拨千斤的资金撬动效应,而且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有了还款压力,在商业银行的监管控制下,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效益.
在巨大的风险控制压力下,足额抵押几乎成为商业银行贷款
(四)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抵押制度
的基本条件.因此如果要吸引商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必须首先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抵押能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其价值较高的权益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目前以此设定抵押的障碍主要有:第一,通常情况下,合作社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没有统一流转到合作社,仍然是分散持有;第二,从现行法律规定
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是不得设定抵押的;第三,这些权益的价值评估以及抵押权的实现存在制度空白.从2011年起,重庆市已经启动了三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改革,目前重庆市主要有四家银行开展三权抵押融资业务.截至2011年10月末,重庆农商行共发放三权抵押贷款20.4亿元.其中发放农房抵押贷款15.7亿元,林权抵押贷款3.9亿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7788万元[10].这些实践探索对于抵押制度创新,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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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困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5篇
(篇一)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该组织是工商、农经部门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而鼓励发展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近年来,**旗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积极引导扶持和具体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十一五期末的390个增加到2416个,五年间增加2026个,其中国家级示范社3个、市级示范社20个、自治旗级示范社5个。合作社中包含种植业1481个、畜牧业663个、渔业22个、林业20个、服务业及其他252个。合作社共带动农户14523户,发展较好的有120个。
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户”。主要通过作为骨干成员的专业大户开展生产示范和流通经营,为农户提供间接服务。以种养大户和合作社为载体,不断加强与呼伦贝尔农垦集团、中储粮北方公司等企业的合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机械代耕合作,土地流转面积达480万亩。二是“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通过基地组织协调和规范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年全旗规模以上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521365万元,增加值达176218万元;带动农户39293户,同比分别增长5.9%、6.2%和2.7%,规模以上龙头企业由**年的11家增至13家。全旗获得“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认证数量达到38个。通过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壮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
(一)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实现了农村资金、技术、劳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聚合分散的农村生产力,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更加合理和优化;同时,合作社通过为农民进行购销服务、传递市场信息、指导农民种养品种的调整,有力促进了专业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加快农业标准化和产业化步伐。农民加入到专业合作社以后,从品种的引进、生产、管理、包装和销售,所有环节都要求统一进行,既促进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又极大地降低了单个农户所承担的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其中,大豆种植合作社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小户生产无法起到做大做强的效果,但农户组成合作社或协会后,通过示范引导,统一加工程序,极大提高产品附加值,逐步形成特色优质产业。
(三)推动农民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否顺利进入市场,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作为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农产品很难打通市场销路,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农户,能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能在带领单家独户进入市场方面发挥着独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做法
一是认真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培训。旗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宣传发动、培训人员、学习法律法规为突破口,解除农民的种种顾虑,使之充分认识入社的好处,办社的意义。分类指导,制定规划,建立各类合作社培训班,指导农民办社、入社。
二是加强内部管理,构建科学的运行机制。为解决合作社合作水平低,内部运作管理不规范问题,坚持“自愿、民主、互助、平等”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重点做到四个方面:即有一个可行的示范章程,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一个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法。并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民主办社;坚持入社自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
三是完善规范。“按照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要求,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标准完善合作社的章程,财务制度,议事规则,发展规划,落实合作社的基地,明确合作社的责权利,建好一批规范的合作社。
四、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并加以解决。
一是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大多种植、养殖户还采取传统粗放的种植、饲养方式,效益不明显。当前现代农牧业建设不断加快,基层农牧机构专业人才相当匮乏,绝大部分种植、养殖户都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没有正确合理的经营理念,不适应农牧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二是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企业经营意识落后。企业与基地之间、基地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连接关系松散,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三是科技示范点、示范户示范作用发挥不畅。部分农户整体认识不高,学习、应用新技术能力不强,满足现状,对现代化种植等新技术、新知识接受能力不强,种植不规范,经济效益不明显。
四是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合作社没有制定章程和具体管理制度,有的合作社成员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均沾,不愿风险共担,社员之间诚信度不高,还有一部分合作社只是挂名成立,没有发挥实际作用。
五是发展资金不足。合作社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入股农民自筹,但农民受保守思想的限制,只有见到利益后才愿意出资金,同时仅依靠农民自身有限的资金来发展壮大合作社难度很大。
五、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几点建议
(一)采取多种措施培育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通过典型培育,选择一些发展较规范、机构健全、服务能力强的合作社,进行专门指导、规范,使其成为全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其他合作社规范发展。二是经常性检查指导,相关部门深入到合作社中进行具体指导、帮助,促进规范发展。三是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不断壮大农业合作社,加大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合作社当中,增强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
(二)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扶持。一是财政扶持要加大力度。各级财政要专门列支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经费和扶持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要适时出台。税务部门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实际,进一步给予政策优惠。例如:上报经营方面情况要因合作社发展情况而定,不宜一刀切。三是信贷支持要加大力度。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贷款额度、评级授信、优惠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农经部门主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设立时指导其制定章程、发展规划、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机构设置,并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制度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规范性检查指导,监督其规范运行。种业部门可以为种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技术指导、品种规划、流通销售领域服务。畜牧部门可以为养殖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疫病防治、养殖技术、市场预测。农业部门可以为农产品种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测土配方、植物保护、信息咨询。工商、银行、电力、科技、水利、农业开发等相关部门应该给予政策倾斜或支持,为其提供服务。这样,通过部门协作,积极探索合作社发展的有效途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篇二)
一、**乡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省**县**乡是**县的西大门与**省**县接界,全乡辖13个村、75个村民小组,总户数5840户14768人,其中非农户702户972人,劳动力8956人,全乡总面积138.4平方公里,耕地1.4万多亩,其中,二轮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12754.39亩,集体机动地面积1003亩,户均2.98亩,人均0.91亩,劳均1.42亩。签订家庭承包合同4275份,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275份。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行以来,我乡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发展培育一批合作社、努力规范一批合作社、打造一批品牌合作社”的想法,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经管局的指导下,我乡农民合作社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效。我乡在县经管局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7家,家庭农场8家,已注册商标2个,取得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1个,绿色食品1个,市级示范合作社2家,县级规范合作社4家、市级家庭农场1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2家,带动周边农户0.4万户,涉及药材种植、柑橘种植、茶叶种植、林业、畜牧业养殖、粮油加工、等行业。近年来,**县**财政所坚持“探索创新、灵活稳妥”的原则,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好地激活了生产要素,促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加快了农村经济发展。
二、主要经验做法
1.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合作社发展状大。我乡通过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土地承包法》、各村张贴宣传标语口号、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我乡已举办政策咨询活动5场次,印发宣传材料0.5万多份,张贴宣传标语500多条,参加现场咨询的群众达0.7万多人次,形成了学法、用法、关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2.培育合作社典型,带动周边发展。在深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分类指导,选择一些产业特色明显、运营经验丰富的合作社作为先进典型开展试点,突出规范章程、完善运行机制、强化民主管理,指导办好合作社急需的服务项目,总结示范社的典型经验,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提供保证。
3.加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我乡在经管局组织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班3期,培训人员30多人次;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参加宜昌市举办的培训班,进行交流、学习;邀请技术培训人员深入合作社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工作,帮助提高生产效益。同时,积极为合作社介绍市场行情,保证业内信息互联互通。组织合作社参加各种农产品质量认证、与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农超对接”,帮助合作社实现产销对接。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大农民合作社理论知识和办社能力。
4.紧抓章程制度,依法依规运营。科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一个会计机构,加大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合作社内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组成一个财务审核监督机构,由监事会对合作社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事项进行逐项审查;设置一个社务公布栏和财务公布栏,及时公开合作社重要事项,按季公开财务收支明细情况,接受社员监督。
5.健立健全专业合作社扶持奖惩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示范社评选量化考核机制,激励合作社依法办社、民主办社。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合作社,给予奖励和表彰,并纳入优先扶持范围;对流于形式,对套取国家扶持和奖励资金、不按规定操作的合作社,要给予通报批评教育。鼓励合作社探索多元化、多类型、多形式发展,着力将农村土地整理、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涉农项目争取到由合作社来承担。
6.强化合作社服务。一是强化人才服务。通过各种途径加快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辅导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同时将广大成员培养成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成员。不断强化人才引进工作,积极鼓励和吸引农技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尽力为他们创造好的工作条件。二是强化科技服务。形成以科技部门为桥梁,以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和农业科研单位为引擎的农业“产学研”合作联盟,为成员提供现代信息技术等服务。三是强化品牌服务。加强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与推广。对内着重把好质量关、诚信关、配套关,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对外统一推介,进一步打响区域性产业品牌,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农户带动力。
三、现在面临存在的问题
1.合作资金来源短缺。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股金,没有多的钱,有的社员只是拿土地入股、入股的资金又十分有限,导致合作社的规模化发展受到瓶颈上阻力。
2.社员认识不高。大部分农民集体发展意识淡博,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经营秩序混乱不统一,合作社整体发展较慢。
3.经营规模不大。高素质人才少,导致经营难以突破。社员年龄大、文化素质低、经营结构单一,大多数成员为习惯种田农民、专业技能普遍较低。村内因环境等原因不愿意留在农村的中青年人,大多数整户出门打工挣钱,导致合作社在吸纳人才方面陷入人才难以引进的困境和停滞不前的被动局面。
三、几点建议
1.加大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给他们一个创业机会,加强创业扶持的政策倾斜,着力改善工作环境,尊重专业人才的劳动成果,2.加快联合社创建,成立联合经营社。将其他合作社的资金、技术、场地、人才等资源统筹,充分调动联合经营社积极性,联合社根据生产需要和资源需要,进行合理分工和协调组织,形成优势互补、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良性态势,进一步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吸引大批农户入社,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转变,逐步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3.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严格按照社员入股、建立入股资金台帐、运行机制封闭管理、资金有偿使用、按出资比例分红原则规范运行。
(篇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年颁布以来,我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沟通农户与市场的桥梁,成为带动农业发展,帮助农民致富的新生力量。近年来,随着市场的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面临着竞争加剧、资金不足、人才缺乏、生产成本上涨等困难。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区政协经济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于6月底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委员们实地察看了博山盆泉蔬菜专业合作社、博山金洼韭菜专业合作社、聚成草莓专业合作社、博山百岁缘有机食品公司等。听取了区工商分局、区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汇报,并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行了座谈讨论,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博山区山丘居多,空气清新,水质优良,植被完整,土壤富含有机质,具备发展有机农业的自然条件。全区有机农业种植面积达到15万亩,100余种农产品得到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依托有机农业的发展,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区有关部门按照“加快培育一批,努力规范一批,着力提升一批”的思路,落实扶持措施,加强引导服务,促进健康发展。目前,我区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347户,出资总额4.33亿元。有2家被评为省级专业合作社,14家被评为“市级示范社”,22家被评为“区级示范社”。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展速度快。近年来,博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了迅猛的发展势头,连续5年注册增长率保持在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户数从**年末的61户发展到目前的347户,增长了4.69倍;出资总额由0.35亿元,发展到4.33亿元,增长了11.37倍。
(二)业务范围广。34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种植业233户,占67%,包括瓜果、蔬菜、杂粮等几十种特色农产品的种植;养殖业82户,占24%,提供有关技术、服务的55户,占16%。(数字有重叠)
(三)服务领域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领域由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涉及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全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销售的93户,占27%;农产品运输2户,农产品贮藏3户。
(四)发展后劲强。随着合作社不断发展,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的龙头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来,在行业发展中起到明显的带动作用。合作社品牌意识不断加强,先后牵头注册了“池上桔梗”、“博山金银花”、“博山草莓”、“博山韭菜”、“博山猕猴桃”、“博山蓝莓”、“博山山楂”、“博山板栗”、“博山核桃”、“博山连翘”等10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综合发展能力,壮大了农村经济,提高了农民收入,提升了农产品区域品牌知名度,有力的促进了全区农业农村的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繁荣农村经济的需求、广大农民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合作层次低,带动能力弱。全区大多数合作社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产品初级包装销售上面,真正能进行深加工、精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较少。大多数合作社主要生产、销售初级农产品,产品结构单一,在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品牌建设等环节上还比较欠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得不到发挥。
(二)运营资金少,发展规模小。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有106家,其中相当一部分社员是实物作价入股,以现金入股仅占出资方式54%,从而形成合作社账面资产数额庞大,而实际可营运的资金较少。资金制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较小,带动能力较弱。
(三)制度不规范,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并设置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会等机构,但能够按照制度正常活动的不多,相关制度、规定并未落实到位,管理粗放,合作社的规范化运作有待提高。
(四)专业人才缺乏,发展后劲不足。合作社人才队伍数量不足、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等问题相当普遍,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人,能够胜任财务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的人更是缺乏,难以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委员们认为今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引导多元发展,扩大合作规模。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积极引导涉农企事业科研单位、农业龙头企业、农村致富带头人、经营大户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广“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经营领域,向农产品深加工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
(二)加强培训指导,促进规范发展。一是广泛宣传,提高认识。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宣传,展示合作社发展成果,通过典型带动,使全社会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二是培训引导、有序发展。重点加强对现有合作社相关人员、农村中的“能人”、“经营大户”、“农民企业家”等主要人员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知识的培训,使他们逐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中坚力量。三是科学指导,规范运行。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社理事长、财务人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培训,强化业务指导,提高他们管理合作社,规范运行合作社的能力。四是创新经营机制,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以及具有关联性、互补性的合作社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指导联合社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完善内部服务体系,为成员社提供系统化服务,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
(三)广开融资渠道,提供资金支持。资金匮乏已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瓶颈。要紧紧抓住国家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发展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推进信用合作。一是以龙头专业合作社为依托,积极筹措资金,在专业社和社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内部信用合作发展。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相关企业,成立担保公司,为融资服务提供平台,形成信用合作的调剂功能,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有效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三是按照市区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有关制度和优惠措施,支持合作社发展。
(四)培育特色品牌,丰富商标内涵。以培育优质高效、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商标作为突破口,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创建的扶持力度。本着“注册一个商标、创出一个品牌、盘活一方经济”的原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的农产品商标中选择重点进行培育,着力挖掘名特优农产品商标资源优势,以“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山东省著名商标”等为建设重点,着力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加强“池上桔梗”、“博山金银花”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颜山”牌有机农产品集体商标的后期运作,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本地特色的有机农产品品牌,使农民真正通过品牌效应获得利益。
(五)提质增量,拓展销售渠道。选出一批影响大、效益好、辐射带动强的农产品,积极联系市内外商场超市,通过“农超对接”提升博山农产品销售平台,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优势,组织农民抱团闯市场,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鼓励发展网上交易、网店交易,通过“实体店+网店”的直销模式,进一步拓展农产品的销售渠道。组织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参与全国性的农产品展示活动,通过合作社的产品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提高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农民关心、加入、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
(篇四)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按照十八大要求,在新的形势推动下,旧城镇闫隆村利用内部的人才、技术、场地设备等各种优势和管理经验,整合农机资源,合理购置农业机械,成立了大亨农机专业合作社。
一、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黄骅市大亨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位于旧城镇闫隆村,**年开始与农业局合作进行大型机械播种、收割机深耕等作业,**年3月注册成立。拥有固定资产400万元,占地面积460平方米,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配套机具42台(套),入社会员144户,年均耕作面积1万余亩。合作社的成员绝大多数为农机大户、种粮大户或村中的“能人”,对农机化操作技术、农业机械的应用、推广等有极大的热情。合作社的建立不仅满足了周边群众的耕作需求,而且为农机规模化作业和土地流转创造了条件,走出了一条适合农村发展的新型路径。
几点做法:一是健全机构,明确责任。为加强管理,合作社在广泛征求社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合作社章程,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并明确了社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细致分工,组建了三个责任小组。业务组负责联系地块,签订作业合同;机务组负责机械的运行和维护保养;后勤组负责收取作业费,备品备件、油料的购进及帐目的核算。二是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合作社制定了《农机作业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油料配件供应制度》等基本制度,采取统一管理、统一作业、统一结算的运营方式,实行“单车核算,分别记帐,节余归己,超支自负”的核算办法,有效地提高了生产率,降低了成本。合作社作业、收支与财务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接受会员监督,做到透明、阳光。三是搞好培训,强化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制定了内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每年利用农闲季节定期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政策法规、管理知识、服务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农机部门紧密结合,严把入社关口,强化入社机械、人员的源头管理,入社机械必须牌证、手续齐全,按时年检,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诚信服务,健康发展。合作社始终坚持信誉第一的原则,如果农机作业质量达不到要求,必须无偿返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同时合作社坚持照顾困难农户,对五保户、低保户实行耕收费减免政策,树立合作社的形象,维护合作社的信誉。**年夏秋两季合同作业面积12000多亩,合作社社员收入比不入社提高了20%以上,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合作社由于起步时间较短,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发展资金不足,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投资大、回报率低、经营季节性强,发展壮大靠个人投入远远达不到发展需求。特别是农业机械的购置、维修等需要大量的资金,农机作业的费用需要提前垫付,这些都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了困难。加之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还需进一步了解和加深,必须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实力进一步增强,产生对农民的吸引力,进而保证合作社的健康规范发展。二是农机基础设施薄弱。由于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推动,合作社大中型机具与日俱增,但现有场库棚不能满足农业机械的存放需求,大量农机具只能露天存放。加之农机具存在使用周期短,存放时间长的特点,长期风吹日晒,冰霜雪冻,使很多机具锈迹斑斑,损坏严重,不但缩短了机具的使用寿命,增加了维修成本,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浪费,而且影响了机具的作业效率和使用年限,进而影响了农民投资购机的积极性,延缓了农业机械特别是大中型高性能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和农业机械化的进程。三是大机械与小地块矛盾突出,影响合作社的发展。由于农村长期实行土地承包经营,一家一户小块经营的现状短时间内很难扭转,大机械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难于开展连片作业,从而增加了农机作业成本,降低了农机使用率,严重制约了农机合作社的发展步伐。四是农业机械维护保养不够。合作社的机具保养维修跟不上,存在维修设备单一,配件不全和维修人员缺乏等问题。
三、对合作社今后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各级组织,尤其是乡、村两级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在统一规划、统一种植,以利于组织大机械统一耕种模式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和实践,使乡、村两级组织真正在落实十八大要求中能够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是探索建立组建规范、统分结合的发展模式。农机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逐步探索建立起一套组织产权关系明晰,责任、权力、义务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内部运行机制科学有效,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的“造血”机制。二是探索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要在稳定现行土地政策基础上,实行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更好地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解除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鼓励通过入股、租赁等多种土地流转方式,使那些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而没有得到高效利用的土地资源向“农民专业户”集中,帮助“农民专业户”成长为“农业专业大户”。通过对土地的重组、规划,实行规模化种植,建立高产创建和全程机械化示范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从而很好的解决小地块与大农机的矛盾。
(二)政策引导,培育典型。一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壮大经营实力。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财政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综合运用税收、资金和项目等有效手段,加大培育和扶持的力度,扩大合作社的实力和规模。合作社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及省出台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增加农机作业合作社的数量,扩大现有合作社的规模。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信息,在切实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发展壮大经营实力。二是要强化扶持培育,突出抓好典型带动。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培育,认真总结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以典型示范带动,实现农机专业合作社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对于典型示范户,政府要特别加强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这一专项资金,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优先补贴,实行多购多补,还可以累加多补,多渠道争取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资金,以强化合作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完善合作社服务功能,壮大合作社经济实力。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保险政策,帮助他们增强抵御各种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农业合作组织的领导,市、县、乡党政分管领导、涉农部门要领导到位、谋划到位、支持到位、督导到位,善于发现和总结培育典型,及时制定、完善各类政策措施,围绕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四化同步”和城乡一体化。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真正把农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形成涉农部门强大的工作合力,从体制、机制、科技、政策运行各个方面,实实在在解决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二是制定规划,有序推进。要围绕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四化同步”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认真分析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状况、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以及农民对农机作业服务需求情况,科学编制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济体系。进一步夯实农业基础,充分释放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使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新的更大解放。三是把握原则,规范发展。在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要着重把握好发展原则:即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在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创建的发展模式,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特色,量力而行,务求实效,不断创新农机服务组织方式;坚持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以农机化推动产业化,以合作方式带动规模经营;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发展机制,鼓励农机服务组织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坚持示范带动、循序渐进的发展规律,保证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要扶植抓好合作社的典型,鼓励他们由点到面向外辐射,打破村与村、乡镇与乡镇、县与县的界限,向周边村镇覆盖,不断以市场为导向,扩大耕作面积,提高机械化作业率,促进“家庭农场”发展,进而实现合作社的大发展、农业生产的新跨越。
(篇五)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掌握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查找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路子,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步伐,真正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市农经站抽派有关业务人员组成调研组,采取进村入户、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典型调查与面上统计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走访了全市10个县区86个乡(镇、办事处)1750个合作社,发放了调查问卷1200份,收回1165份,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毕节市抢抓“开发扶贫、生态建设”试验区发展机遇,紧紧围绕马铃薯、特色经果林、生态畜牧业、蔬菜、茶叶、中药材、烤烟等主导产业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多元发展,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极大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完善了合作社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全市合作社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涵盖了农业种植养殖、生产资料购销、农副产品加工、科技推广服务等各行业,有力加快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和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经全面调查统计,目前,全市已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7012个,注册资金共计90.17亿元,成员数达24.36万人。全市合作社共流转土地面积71.69万亩,年经营收入34.87亿元,成员年均纯收入9543元;带动22.64万户农户,4.6万贫困人口就业。合作社共注册商标261个,共获53个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qs)认证,9个标准化生产认证。全市合作社按产业分类为:粮食种植类838个,水果类543个,蔬菜类722个,茶叶类201个,中药材类487个,养殖类2654个,水产类76个,林业类418个,农机类110个,加工类69个,休闲观光类91个,服务类241个,其他类580个。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
从全市来看,通过近几年来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组建形式多样
全市组建合作社的形式主要有七种:一是农民自发组建,这类合作社最多,占全市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二是村干部带头组建,主要是村支两委人员依托本村产业发展创办,如金沙县联合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三是专业大户牵头组建,这类合作社基本属于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四是专业技术人员创办,如金沙县满山红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五是农村能人牵头组建,如纳雍县新房乡长沟村蔬菜专业合作社。六是返乡青年创办,如黔西县金碧镇杨勇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七是依托龙头企业组建,这类合作社成员入股额度大,严格按照企业运作,按股分红和返利,如大方惠民辣椒专业合作社等。
(二)辐射带动面宽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按照产业特色来组建的,一个专业合作社带动了多个村甚至跨乡跨县农户的发展。如纳雍县新房乡长沟村蔬菜专业合作社基地范围从一个行政村地域扩大到新房、阳长、百兴、寨乐、老凹坝等乡镇,甚至在大方县、七星关区和水城县南开镇都建立了基地,已成为纳雍蔬菜产业的领头军和蔬菜生产的典范,有力地推动了新房乡及周边乡镇蔬菜产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广大农民增收致富。威宁县玉龙乡在兴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土地入股方式,带动兴发、营寨、团结3个村农户,辐射玉龙、牛棚两个乡镇15个村,建成优质核桃种植基地10000亩、优质板栗基地500亩及占地50亩的规模化种养殖基地。
(三)经营形式灵活
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状况、群众经济基础及素质高低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形式较为灵活。如威宁县玉龙乡祥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就是结合了当地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生猪养殖习惯,群众基础好。合作社实行入股分红制,以现金入股的社员年终可以参与分红,未入股的社员也可以享受“五统一”服务,获取相应收入。
(四)农户成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坚持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使农民成为合作社的主体,实行进退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全市已经发展的701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90%以上的合作社成员全部是农民,另有部分合作社虽有一定数量的非农民社员和社会团体社员,但成员的80%以上是农民。
(五)产业步伐加快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涵盖蔬菜、粮食、马铃薯、精品果业、茶业、中药材、烟草、生态畜牧业、核桃、渔业、林业及特色种养业等各类产业,规模经营面积达165.6万亩,农业产业化步伐加快,已从单一的生产领域逐步向加工包装、品牌创建、流通销售、休闲农业、农旅结合等经营领域拓展延伸,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了农资供应、质量标准、生产技术、产品包装、市场营销、产地认证等统一服务。
三、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做法及取得成效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转变,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都起到了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助推农业板块经济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兴的市场经营主体,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又切合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推动农业园区、“4321”工程建设及“六大农业板块经济”发展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已逐渐成为推动农业板块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贵州举利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是一家集生产种植、产品开发、市场销售、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一体的辣椒产业合作社,基地覆盖超过6个乡镇,形成了规模较大的辣椒产业带,种植规模达到1.5万亩,年产干辣椒2000吨以上,带动农户8000余户,种植农户年总收入超过3000万元,实现了“培育一个经营主体,振兴一项特色产业,激活一方经济发展,富裕一方农民群众”的目标,合作社生产的辣椒除供给全县外,还销往周边市县、贵阳市、四川省等地,初步形成了种植规模化、管理规范化、产销一体化的现代农业合作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实现精准脱贫
中央明确提出,“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强化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我市紧紧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在产业带上,建在与农户的利益联接机制上,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引领,带动贫困户获得收益,实现产业扶贫、精准脱贫。金沙县联合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采取“村支书+合作社+贫困户”发展模式,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特惠贷”贷款5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参与合作社经营,三年分别按6%、7%、8%获得固定收益(每年每户平均3500元)。同时,贫困户可以在合作社领养能繁母牛,产仔半年可以出售,所得收益农户和合作社按五五分成;超过半年的,除了每头牛仔上交3000元外,剩余归农户自己;出售时是肉牛的,所得收入按农户占60%,合作社占40%进行分成。这种经营模式解决了贫困户及合作社发展融资难问题的同时,降低了贫困户的投入风险,保证贫困户获得“固定收益+二次获利分红”,提高了贫困户的经济收入,加快了贫困户的脱贫致富步伐。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
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既能根据市场需求作出有效响应,发挥传导市场信息、统一组织生产、运用新型科技的载体作用,又能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按照市场需求生产优质产品,形成新的供需平衡,推进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黔西县腾达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专业从事食用菌种植销售,菌棒销售,供应生产原材料,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的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方面,合作社以工业化、标准化为理念,综合利用农、林业生产的下脚料木屑、边皮、枝丫材、玉米芯、秸杆等做为原料推进食用菌产业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在市场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优化生产组织形式,开展产、加、销一体的产业化经营,改变传统农业的生产模式,推进合作社向现代化、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目前,已建成食用菌菌棒生产车间1200平方米、菌棒培养大棚5630平方米、出菇大棚33682平方米,购置生产设备9台套,**年发展香菇周年栽培85万袋,平菇42万袋,产保鲜香菇1378.5吨,全年完成销售额1350.9万元,创利税311.9万元,每亩每年可带动农户实现利润6.43万元。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山区现代农业发展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山区特色现代农业日益迫切,“谁来种地”、“谁会种地”、“怎么种地”等问题,已成为发展山区特色现代农业绕不过的“圈子”。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既能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服务,解决劳动力不足、技术欠缺等难题和矛盾,又能为有文化、有技能的青壮年农民在农村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宽广的平台,有力推进山区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如赫章县平山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在中寨村流转荒山草坡4500余亩,建成高效蔬菜大棚1500个2500亩、大樱桃示范种植1000亩、观光示范采摘园500亩,一个具有山地特色高效的生态循环现代农业园区已基本建成。由公司统一进行平整和土壤改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化大棚,合作社组织贫困户、被流转土地农户及农村致富能手到基地进行种植技术培训,合格后,农户以零租金返包大棚自行种植、自行管理;合作社统一提供苗木、肥料、技术指导及产品销售等服务,并与种植农户签订保底价收购协议,产生效益后,采取“五五分成”,如中寨村农户陈淑琴和朱永琴各租种了两个大棚,到年底每人纯收入均在5万元以上。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发展中,通过合作经营、集约经营、规模经营、股份经营等形式,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把产加销、农工贸有机结合在一起,有效延伸了农业产业链条,突出了规模经济效益,既有利于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又有利于让农民从整个产业链中获得更高收益和更好回报,有效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如纳雍县过路沟村蔬菜专业合作社,通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方式,每亩土地租金按照400斤玉米折价,租用农户300亩土地种植蔬菜,租金一年一付,同时合作社长期反聘农户在地里务工,农户每天有60—80元经济收入,1年人均最少可以获得1.5万元收入。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大部分依托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专业合作社根据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进行了有效对接,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较好地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时“买难”、“卖难”的尴尬,避免了市场波动给农民造成损失。如纳雍县阳长镇马店村果伟养殖专业合作社,把生猪养殖大户和营销大户联合起来,实行“五统一”管理后,从养殖所需的仔猪、饲料购进到生猪出栏、销售都有专门的队伍来组织,直接面对市场,生猪在出栏前就已经有了“订单”,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社员不需要奔波于市场寻找销售渠道,专注抓好养殖管理,扩大养殖规模,加上推行统一防疫和“两全三保”技术服务措施,社员不担风险,收入稳定,生产发展快。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利益联接机制
经过合作社在生产发展中的长期探索实践,涌现出黔西县金碧镇杨勇种植专业合作社“五联五有”模式,金沙县联合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村支书+合作社+贫困户”产业扶贫模式,七星关区兴联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问需式”扶贫模式,黔西县腾达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1+9”技术落实模式,织金县恩雄经济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模式,赫章县平山乡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反租倒包”经营模式,赫章县河镇乡海雀村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三变”促“三同”体验式干部培训模式等大量先进典型经营模式,创新发展出二次返利、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利益共同体等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更多农户实现产业扶贫、精准脱贫。
四、存在问题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合作社还存在发展质量不高,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合作社对农户、特别是贫困人口的覆盖面和带动能力不够等问题。
(一)内部管理不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规范性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增加较快,但质量提升较慢。
(二)带动农户能力有待增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产业效益不断提高,但是辐射带动能力仍然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全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012家,入社成员及带动农户数仅占全市农户数的15.4%,经营能力弱、运行不正常的合作社占比达到32%。
(三)优势产业竞争力不强
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优势产业发展布局不合理、规模经营不大、品牌意识淡薄、生产管理不够规范、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等问题,经常出现有生产、无规模,品质高、产量低等现象。
(四)品牌建设比较滞后
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意识不强,特色优势农产品品牌宣传、打造力度不够,大多数商品杂牌多、名牌少,缺乏叫得响的具有全国知名度的品牌,致使各类农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竞争力不强。
(五)融资贷款比较困难
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发展资金短缺现象,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及时获得急需发展资金,难以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抵御市场经营及自然灾害风险。
(六)扶持力度较小
专门用于扶持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项资金较少,已经出台的扶持政策门槛也比较高,申报程序比较繁琐,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扶持较为困难。
(七)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成员之间仍然是一种松散的、简单的买卖或合同方式,没有完全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缺乏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及村集体之间长期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建议
根据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全市实际,提出下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注重产业融合,培育壮大各类合作社
1、大力培育特色产业合作社。围绕全市六大农业板块经济建设,积极引导培育一批马铃薯、商品蔬菜、特色经果林、生态畜牧业、林下经济、中药材、高山生态茶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水利、林业、旅游、金融、科研、供销社等部门结合,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
2、扶持兴办合作社加工企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服务,不断提高产品加工档次,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适应国内大中城市消费市场需求。支持合作社引进先进加工设备和技术,建设标准化车间,改造升级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设备,提升合作社加工水平,重点在核桃、刺梨、天麻、荞麦、辣椒、民族工艺品、茶叶、肉牛、肉羊、可乐猪养殖、香肠、腊肉等特色养殖加工方面取得突破。
3、鼓励发展服务型合作社。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大力发展生产资料供应、农机作业和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运销仓储、电子商务、技术指导、动物防疫、草产品收储供应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围绕农村农贸市场、商店超市、旅馆饭店、家庭手工业、公共设施建设、物业管理、旅游观光、文化娱乐、交通运输、沼气建设以及信息服务等方面培育服务型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发展农家乐、农耕体验、采摘观光、休闲旅游等农旅结合的新型合作社,延长产业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引导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和引导马铃薯、辣椒、生态畜牧业、中药材、茶叶、林下经济等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开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等方面联合和合作,引导合作社之间跨区域组建产业联盟和合作社联合社,推进合作社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大力推广黔西县“五联五有”(社团联盟、资金联手、产业联动、市场联通、村社联结)农民合作发展模式,为提升联合社综合实力及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积极创造条件。
(二)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合作社发展水平
1、开展示范社创建。按照示范社合作社“六有”标准(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规范的组织章程、有紧密的合作关系、有较强的服务功能、有较大的经营规模、有明显的增收效果),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县区级示范社认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和示范社动态监测及项目监管制度,增强示范社的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2、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以各级示范社创建为抓手,引导合作社在登记注册、规范章程、明晰产权、完善机构、财务管理、利益联结、统一服务等方面开展规范化建设。引导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和成员账户设置、股金设置和盈余分配、年度报告和档案管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收益分配公平和社务公开等,真正把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有效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3、加强合作社品牌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好“乌蒙山宝?毕节珍好”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提升合作社农产品品牌知名度,鼓励合作社纳入毕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优先支持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
4、建立合作社动态监管机制。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准入登记,严格审核合作社登记资料信息,防止套用国家政策资金合作社的产生。农业部门牵头、供销等部门参与,每年要开展摸底调查和实地巡查,对合作社特别是名录示范社进行动态监管,切实掌握合作社的运行情况。建立合作社监测年审退出机制,对运行不正常的合作社,及时进行淘汰、依法吊销,并及时公布合作社相关信息。
5、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通过组织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和邀请有关专家到本地培训等方式,大规模开展合作社理事长、辅导员、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成员的培训教育,培养广大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素质。
6、提升合作社科技水平。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推广机构在合作社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项目方面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申报农业科研推广项目。鼓励引导农业科技人员、农村青年、返乡创业青年、大学生村官、村支两委干部、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参与、领办合作社。鼓励合作社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定,提升合作社科技水平。
(三)创新发展模式,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
1、建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结合“三变”改革,支持村两委班子、村委会牵头兴办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鼓励和支持农民及村集体将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劳动力资源、旅游文化资源等,采取存量折股、增量配股、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投入合作社经营,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各级各类农业生产发展类专项资金(除补贴、救济、应急类外)、项目优先安排到由村集体或村集体领办、创办或参股的合作社组织实施,通过合作社发展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2、创新户村社利益联结机制。推广“农户+合作社+村委会”合作模式,发挥村级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把村级基层组织力量融入合作社生产经营链条,鼓励农户用土地和劳动力等入股,合作社提供种苗、技术指导及产品回收,村委会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和后续监督管理,产生收益按照“7:2:1”或“5:3:2”等比例进行分配,实行三方联管带动三方受益。
3、建立合作社带动贫困户新机制。按照农村“三变”改革要求,探索“合作社+贫困户”的精准扶贫模式,深化“一市五金多套餐”问需式扶贫模式,支持和引导贫困户加入合作社,将贫困户到户产业扶持资金,集中折股量化到当地产业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经营,实行贫困户按股分红,既保证其产业扶贫资金的保值增值,又实现产业化精准扶贫。对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的合作社,在项目资金安排、贷款融资、政策性保险上予以倾斜和优惠,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及脱贫攻坚的主力军。
4、稳妥建立社员资金互助中心。鼓励合作社社员以产业收入及闲置资金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社员资金互助中心,用于帮助社员及合作社解决产业或生产发展资金欠缺、周转困难等问题。资金互助中心须严格执行“社员制、封闭制”原则,确保不对外揽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盲目扩大资金规模。入股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规范运作,并健全内控制度,做好风险防范,杜绝一切非法集资及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5、搭建农村电商和直销平台。采取政府资助与合作社、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合作社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探索运用短信、微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引导合作社在淘宝、京东商城、贵农网等电商平台开展农产品网络营销。支持合作社建立“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营销网点,稳定畅通销售渠道。
6、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探索土地流转价格稳定增长机制、土地流转信托机制、探索“以房产换股权”市场化运行机制,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引导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户在整个农业产业链中分享收益红利,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四)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合作社发展环境
1、加大财政支持。市、县(区)要在本级财政预算或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序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
2、落实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强化金融支持。一是依托农发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允许合作社以自有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开展抵押贷款,市县农业、农村信用社及工商部门要联合开展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将评定结果作为抵押担保、融资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二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经营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的市级以上示范社,鼓励政府担保、涉农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向银行贷款,解决大额贷款资金需求。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对合作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金融服务。
4、落实用地用电用水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水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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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困境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未来展望
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形式,它由一群农民共同组成,旨在共同经营并分享农业生产成果。随着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需求的改变,农业合作社逐渐兴起并得到广泛认可。本文将探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目前的形势以及未来的展望。
一、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农业合作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欧洲农业危机时期。当时,农民面临着生产成本上升、市场价格下跌等问题,他们意识到通过集体经济活动可以减小风险并提高收益。于是,农民开始组织合作社,通过集体经营来共同应对困境。
经过多年的发展,农业合作社逐渐成为世界各地农村地区的重要组织形式。在中国,农业合作社于1955年开始推广,经过几次改革与发展,形成了中国农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从开始的小范围试点到如今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农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二、农业合作社的现状
目前,农业合作社在中国各地普遍存在,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农业合作社不仅提供了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还加强了农民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有效推动了农业产业的发展。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给农村带来了一系列的好处。首先,在农业生产方面,农业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经营和资源整合,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减少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其次,农业合作社为农民提
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此外,农业合作社也促进了乡村文化传承和社区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然而,目前农业合作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有些农业合作社规模较小,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组织能力,导致效益不高。另一方面,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还不够广泛,部分农业合作社的生产方式仍然传统,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变化。
三、农业合作社的未来展望
随着农业现代化及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未来展望仍然广阔。为了进一步发展和推广农业合作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管理能力培养。农业合作社需要具备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组织能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此外,培养更多的专业管理人才,提升农业合作社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其次,积极推广农业科技应用。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农业合作社应积极引进新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再次,加强农村金融支持。农业合作社需要通过金融手段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以满足扩大生产、改善设施和设备等经营需求。政府可通过制定优惠的贷款政策和提供风险保障等方式,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最后,农业合作社应积极拓展市场,提高产品附加值。通过加工、包装、品牌推广等手段,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建立起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良好连接,加强对市场需求的意识和适应能力。
综上所述,农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组织形式。在未来的发展中,农业合作社应当不断完善管理体制,积极引进科技成果,加强金融支持,提高产品附加值,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相信通过各界的共同努力,农业合作社将会迎来更加光明的未来。
篇四: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困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讨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融资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融资的难题,直接影响着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速度和规模。本文将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希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1.信用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初始阶段,可能缺乏信用记录和资产,难以满足传统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获得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传统融资渠道受到限制。
2.风险高: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与季节性,使得农业项目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农业项目的融资需要更高的利率和更多的担保措施,这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是一个较大的压力。
3.缺乏专业化管理: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管理和财务运作上存在欠缺,缺乏专业人才,导致融资难度增加。
4.资金链条长:农业生产的特点是投入产出周期长,现金流紧张,如果融资渠道不畅通,会导致资金链断裂,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5.政策支持不够:目前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政策还不够完善,政府对于农业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不够。
二、对策探讨
1.建立信用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通过与银行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信用记录的积累,提高信用评级,从而获得更多的融资支持。
2.拓宽融资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如发行债券、吸引社会资本、申请信贷担保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3.加强风险管理:合理规划和管理农业生产的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降低融资的风险成本。
4.强化组织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体系和监管机制,吸引专业人才参与管理,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透明度。
5.缩短资金链条:通过与合作社成员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资金的流动和使用,缩短资金的周转周期。
6.寻求政策支持:合作社可以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争取更多的融资扶持和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篇五: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困境
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
农村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多种困境,比如缺乏资金支持、人员素质低下、社会认可度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如加强政策支持、提高人员素质、提升社会认可度以及建立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升其在推动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中的作用和影响力。
【关键词】
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困境,资金支持,人员素质,社会认可度,组织运作机制,政策支持,人员素质提高,社会认可度提升,组织运作机制建立。
1.引言
1.1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农村社会组织是指在农村地区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成员主要是农民和农村居民。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社会治理、农村经济发展、农村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呈现出多样化和蓬勃发展的态势,涵盖了农村居民自治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公益组织等多种形式。
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社会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从村级的农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到乡镇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电商平台,再到县级的农民农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村文化传承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农村社会组织也成为了农民自治、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平台,推动了农村社会治理的创新。。
1.2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意义
农村社会组织是指在农村地区由农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形式。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意义重大,它可以为农村社区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和资源,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农村社会组织可以促进农民自治和参与,提升农民的主体意识和自治能力。农村社会组织能够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最重要的是,农村社会组织是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可以促进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加强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实现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2.正文
2.1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
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缺乏资金支持、人员素质低下、社会认可度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农村社会组织
在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境。由于农村地区资源匮乏,社会组织的筹款渠道有限,很难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导致组织的运作和发展困难重重。农村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难以有效地推动组织发展。由于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地区的影响力有限,社会认可度不高,缺乏足够的社会支持和信任,制约了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导致农村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混乱,决策效率低下,难以实现组织的长期发展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些困境,包括加强政策支持,提高人员素质,提升社会认可度,建立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从根本上推动农村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2.2缺乏资金支持
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之一是缺乏资金支持。由于农村社会组织通常规模较小,资源有限,很多组织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这导致他们难以开展长期稳定的项目活动,无法提供足够的服务和支持给需要帮助的农民群体。
缺乏资金支持不仅影响了农村社会组织的运作和发展,也限制了他们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可持续性。在面对各种挑战和需求时,缺乏资金支持使得这些组织无法有效地应对,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工作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为了解决农村社会组织缺乏资金支持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与政府、企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寻求更多的资金来源;二是建立更加透明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三是开展筹款活动,吸引更多的捐赠和赞助;四是加强组织的自身建设,提升自身的品牌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源和资金支持。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社会组织缺乏资金支持的问题,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
2.3人员素质低下
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之一是人员素质低下。在农村社会组织中,由于长期以来受制于传统观念和教育水平的限制,很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相对较低。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组织的整体运作效率和发展水平。
人员素质低下导致农村社会组织在决策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缺乏高素质的管理者和决策者,会导致组织运作中出现混乱和低效的情况,甚至会影响到组织的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
人员素质低下也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和影响力。在服务对象面前,如果成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不过硬,可能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无法满足需求,从而影响到社会组织在农村社区中的形象和声誉。
针对人员素质低下这一困境,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首先是加强成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其次是建立健全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励成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服务水平。还需要引进外部专业人才,通过外部合作和交流,提升整个组织
的素质和竞争力。通过这些对策的落实,可以有效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人员素质,推动其健康发展和壮大。
2.4社会认可度不高
农村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可度不高是其发展面临的困境之一。在农村地区,传统观念和习俗仍然较为浓重,人们对于新兴的社会组织可能存在一定的排斥和怀疑。这种情况导致了农村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方面受到一定的阻碍。
农村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和方式与传统的乡土关系相比显得更加开放和多元化,这容易引起农村居民的不解和疑虑,导致社会认可度不高。农村居民可能会怀疑这些社会组织的真实目的和动机,从而对其产生质疑和排斥。
农村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相对较为新颖,缺乏传统的地方支持和认可。一些农村居民可能对这种新型组织的管理方式和运作机制不太了解,从而对其持有怀疑态度。
要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可度,首先需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他们了解这些组织的真实目的和作用,消除他们的疑虑和排斥情绪。农村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当地的公益活动,扩大影响力,增加社会认可度。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提升其地位和声誉,从根本上提高社会认可度。
2.5缺乏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
农村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着缺乏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的困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社会组织在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由于缺乏专业化管理人才和经验,很多农村组织的领导者对组织运作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了解不深,导致组织运行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内耗和混乱的情况。
农村社会组织在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上存在不足。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很多决策都是基于个人意志或小团体利益的考量,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容易导致决策失误和执行不力的情况。
农村社会组织在资源整合和利用方面存在不足。由于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和资源共享平台,很多农村组织在资金、人才和信息等方面无法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运作规范,确保组织运行顺畅和高效。这包括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流程和决策程序等。
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组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培训和引进专业人才,提升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能力水平,为组织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加强与其他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建立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合体、合作社等形式,促进资源整合和互补
优势,提升组织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这样,农村社会组织才能在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结论
3.1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
加强政策支持是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对策之一。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为农村社会组织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包括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政府还可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发展方向和实践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提高人员素质也是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农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成员的专业素养和组织管理能力。农村社会组织还可以与高校、专业机构合作,引进专业人才,提升整体人员水平。
提升社会认可度同样重要。农村社会组织可以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提高社会知名度和声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更多的支持和认可。
建立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是确保农村社会组织持续发展的基础。农村社会组织可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组织架构。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3.2加强政策支持
加强政策支持是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政府可以通过出台专门的支持政策,为农村社会组织提供更多的政策倾斜和帮助。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基金项目,为农村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更好地开展活动和项目。政府可以简化农村社会组织的审批程序,减少办理手续和时间成本,提高办理效率,让组织更快地得到批准和支持。政府还可以加强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自身管理和运作能力,使其更具活力和发展潜力。加强政策支持是推动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措施,只有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推动农村社会组织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3.3提高人员素质
提高农村社会组织人员素质是促进其发展的关键一环。组织成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培训计划应定期开展,涵盖管理、营销、人际交往等多方面内容,以提升成员的综合素质。团队建设也十分重要,团队成员需要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在共同的目标下努力工作。组织可以通过定期开展团队活动、组织团队培训等方式,增强成员之间的默契和团结。个人素质的提升也需要强调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组织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责任意识,以确保其在服务农村社区时能够言行一致,赢得社区居民的尊重和信任。通过以上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农村社会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推动组织更好地为农村社区服务,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4提升社会认可度
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可度是当前困境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在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发展水平的不足,很多人对社会组织的存在和作用并不了解,甚至存在一些误解和偏见。这就给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要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可度,首先需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如媒体报道、宣传册、宣讲会等,向农村居民介绍社会组织的性质、目标和作用,帮助他们了解社会组织的积极意义以及为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
农村社会组织还应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发展,展现其价值和成果,赢得居民的信任和支持。通过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助困、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增强社会组织在社区中的存在感和影响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农村社会组织还可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建立起专门的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账号,及时发布组织动态、项目进展等信息,与社会大众进行互动交流,增强透明度和亲和力,提升认可度。
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可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通过各方的努力,农村社会组织能够获得更多的支持和认可,为农村社区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5建立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
建立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是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之一。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组织内部运作的顺畅和高效。要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机制,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应该建立健全领导人选任和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并激发成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组织的持续发展。还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注重建立外部合作和联盟机制,与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实现互利共赢。通过建立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可以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农村社会组织向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迈进。
篇六: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困境
浅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困境和对策(合集五篇)
第一篇:浅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困境和对策
浅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困境和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3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7.25万个,是2008年同期的6倍多,实有入社农户达2300多万户。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成绩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为农村各项建设提供了有效载体。从调查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正日益显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实行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这就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客观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如重庆市某粮食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服务”,统一配送优质水稻品种、统一垫支生产成本、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粮食,实现了粮食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并打造了两个“绿色食品”品牌,提高了农民种粮效益。
促进农民共同致富。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业产业化从“龙头企业+农户”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转变,不仅可以解决农产品卖难、农产品加工增值等问题,而且可以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共同富裕。这是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完善和
创新。特别是“合作社办企业”,尽管目前数量还不多,但代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方向。采用这种形式,农民既可以在生产经营中增加收入,也能够从加工、销售增值中获得利润,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如重庆市綦江县某花生合作社,在合作生产的基础上办起花生加工厂,为社员增加收入40多万元。
提高涉农项目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组建的联合体。
把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承担涉农项目的主体,能够提高涉农项目的效益,使广大农民直接受益。如重庆市涪陵区某大米合作社2009年承担了全区水稻高产及病虫害统防统治项目,获得项目补助资金4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技术培训和农民劳务补助,合作社水稻种植户每户增收700元左右。
改善农村社会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经济功能,又有社会功能、文化功能和教育功能;既是农村经济组织,又是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如辽宁省瓦房店市某果业合作社,发展农民社员3000多人,每年都举办多种形式的文娱活动,丰富社员的业余生活。实践表明,凡是合作社搞得好的地方,社员不仅可以在经济上受益,而且可以在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文化意识、守法意识等方面得到提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展势头很好,但还处在初级阶段,整体水平不高,规模普遍较小,带动能力不强。
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这主要表现为:一是产权制度不明晰,部分合作社的资产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二是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不能真正按章程办事。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只有内部收支流水账。三是盈余分配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没有进行盈余返还,有的虽然进行了盈余返还,但返还比例没有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
缺人才、缺资金、缺建设用地。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不多。二是资金实力弱,缺乏可抵押资产。如辽宁省法库县某葡萄专业合作社想投资建温室大棚,发展禽肉深加工,但受制于贷款难而无法实现。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设施用地难的问题已成为发展瓶颈。如辽宁省法库县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准备建设一座冷藏库,由于没有征地指标而无法开工。四是超市收取的费用过高,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承受,影响了二者的对接。
培训严重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不知道怎样管理和运营合作社,缺乏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营
销人员,其根源则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工作严重滞后。据辽宁省统计,全省1万多家合作社及相关指导服务部门,急需培训的人员约2万多人,还不包括大量的普通社员。培训工作跟不上,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
尚未成为承担涉农项目的主体。近年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有所增加。前不久,农业部联合财政部、发改委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但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据了解,目前许多农业项目尚未将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
税务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税务登记类型五花八门。有的合作社登记
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登记为合伙公司,有的登记为集体企业,基本是往公司、企业类靠。二是税收政策须进一步梳理完善。发达地区的合作社基本是免税的,但在欠发达地区一般要向合作社征税。农民反映,不办合作社时不用纳税,加入合作社后生产的产品没变,反而要纳税。三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合作社产品销售发票。有的合作社通过与超市的对接把产品销售到大中城市,但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合作社产品销售发票,超市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不按规定减免超市企业的增值税,合作社产品销售受到影响。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采取的对策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稳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在实践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坚持“顺势而为、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不能强制取消,只能通过经济政策、典型示范、惠农措施等手段引导其规范发展。
扶持合作社与扶持龙头企业的关系。在继续给予龙头企业项目支持的同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示范社承担支农建设项目。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设置一批支农项目,如农民科技培训、农业技术推广、设施农业、标准化畜牧小区、冷链系统与加工等。
扶强与扶弱的关系。坚持“不同阶段的合作社,帮扶重点不同”的原则,认真研究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社的不同需求,采取相应的帮扶措
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如村集体经济、农业技术服务协会、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等,都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合作的形式把生产要素组织起来、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组织形式,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都是现代农业建设所不可缺少的,都在不同的生产关系载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应根据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国家在政策上都应给予扶持和引导,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参与扶持指导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从各地情况看,财政、金融、农业、工商、税务、商业等部门和科协、供销社等系统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都做了大量工作,但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还相对欠缺。在这个方面,国外有许多成熟的做法。一些国家设立专门的指导机构,如泰国的农业合作部、美国农业部的农业合作社管理局、巴西农业部的合作社指导司等。目前,国内一些省份也设立了专门的指导部门,如江苏省农委的合作社指导处、湖北省农业厅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辽宁省等地则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越来越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指导。应借鉴国外做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设立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和服务机构,以加强领导、整合资源,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业生产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中国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中国特色
农业不能走发展大农场的路,只能是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走联合发展的路。近日,笔者通过对千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
展与登记情况的调查发现,当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登记中有些问题值得关注和规范。
一、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近一年来,全县共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30户,注册资金115.89万元,成员总数达1063人(其中农民成员1042人,占成员总数的98%)。其主要特点:一是涉及的领域广,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涉及有蚕桑、蔬菜、瓜果、粮食、中药材、畜禽、奶业等行业;二是牵头的主体多,归结起来大致有四种:基层干部创办型、涉农企事业带动型、专业能人领办型、农民自治型;三是合作的范围大,有的在同一个组或村进行合作,有的跨组、跨村进行合作,还有的跨乡、跨镇进行合作。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登记情况看,目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民对合作社还心存疑虑,一些人对合作社的功能、作用知之不多,对合作社特有的合作机制更是不甚了解,因而合作意愿不充分,参与办社的意识很淡薄
(二)目的不纯,偏离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有的农民不明白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正意义,扭曲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一家一户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更好地发挥家庭承包的潜力,促使农民走向市场,增加收入,致富奔小康的目的,而是
(一)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我国长期小农经济的历史中,农民有的是不断分家分割土地的传统和经验,而没有多少“合作”的传统和意识;在小生产的思想文化理念的长期熏陶下,不少农民有寄望于“青天”式好官、“菩萨”式能人来拯救自己脱贫“苦海”的依赖思想;同时由于历史的教训,一些农为了实现传言所谓的能得到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的目的,便以村组干部、家庭成员凑人数成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徒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只是为了成立合作社而成立合作社,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这里既有农民自身
受利益驱动思想的影响,也与政府部门求快求量、指标化考核不无关系。
(三)合作社的规模普遍偏小。30户合作社中,资金数额最高的50.58万元,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只有2户,而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就有14户,其中6户的资金甚至不到1千元,还有1户合作社的成员出资人均仅为6元。合作社成员最多的318人,20人以下的合作社达18户。规模太小的合作社很难达到成立合作社帮助农民扩大生产规模,推动产业化经营、抵御风险、参与市场竞争、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宗旨,甚至连最基本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法正常开展。
(四)组成人员层次单一,内部结构单薄。30户合作社中只有3户涉农企事业单位成员和1户专业能人加盟,没有1户龙头企业带动,成员间也没有生产者、购销人、咨询机构等功能职责或环节的分工,要么全是种植户,要么全是养殖户。这些没有职责分工、结构单薄的合作社,仅仅是同类者的简单合并,没有任何结构、功能上的进化、衍生、升级,就像多艘相同的小船联合起来,组成的仍是一个小船队伍,并没有组成一艘航空母舰一样,也使合作社的功能大打折扣。
二、几点对策
(一)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民成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着重大的意义。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到乡、镇、村和广大农民群众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动员会,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和相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群众深刻理解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充分认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及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培养“民主”意识,增强“合作”意识,极大地提高农民群众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自觉、自愿、自发地组建合作社。
(二)积极引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是鼓励商场(超市)、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企业管理模式引入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民走“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大中型商场(超市)”、“农户+专业合作
第三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评析
关键词:农民
专业
合作社
法律
内容
提要:我国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
的重大举措,它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
农村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开展双层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和
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文章对该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性质、原则、产权、自治、民主管理及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从
理论
和实践两个维度进行了全面的解析,以便有益于该法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
经济
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56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这是新
中国
历史
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顺利的贯彻执行,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研究
其制度设计,探索把法律文本转化成现实的有生命力的活法的途经,使之取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我们今后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大举措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开宗明义地在第1条中规定了该法立法宗旨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
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已成蓬勃发展之势。目前,据农业部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品行业协会的总数已超过15万家,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过14万家。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从业务内容和组织化程度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社。是一种组织比较健全的组织实体,在经营方式上通过直接与成员签订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和销售产品、统一结算。第二类是有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通常是由农业
企业、农民企业家、基层技术服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投资创办的,实行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合作社。第三类是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这种协会主要以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作为经营范围。其中,第一类合作组织占整个农民合作组织的10%,第二类占5%;第三类占85%。这些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除了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农业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外,一直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立法。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调整,合作社与非合作社界限模糊,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协会不具有合作社的特征;主体地位不明确,责任不清,缺乏统一的设立原则和标准;登记混乱,有的以公司的名义登记,有的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登记,还有的以民间社团的名义登记,甚至有许多没有纳入登记。诸如此类的问题
使其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颁布实施必将使诸如此类的问题迎刃而解。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就划清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同那些与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为其成员提供
与之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其他组织的界限。也就是说,非农业经济组织,非自愿联合、不实行民主管理,不具有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以及主要不是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的农业经济组织,在本质上都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属于本法调整的对象。自然
就不能享受本法的扶持和各项优惠政策。其次,该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的五项原则,即:(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0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作为成员,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大会通过合作社的章程,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13条明确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件,申请设立登记。最后,该法第6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8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
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与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下的这一定义,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合作社是在此基础之上,推动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规模经营化的产物。合作社并不取代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构架,农民设立专业合作社有助于推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深化,巩固这一制度的基础性地位。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性体现在,它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种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而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往往具有单一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通常从事某种类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一点与欧洲传统的综合性的合作社具有明显的区别,后者往往根据成员的生活、经营的需要,为成员提供广泛的综合性的服务。由于合作社成员需要的异质性和多样性,迫使合作社必须进行多角化经营,加之,合作社资金有限,这类合作社运营的成本往往居高不下,因而普遍缺乏效率。由此可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的成功发展模式有所借鉴和吸收,并且对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经验进行立法的总结。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具有成员互助性,纯粹以资本利润为价值取向的经济组织,不属于合作社的范畴,只能采取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结合该第35条第2款和第36条的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因此,成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是其个人账户中前两项记载内容之和,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和量化的公积金份额。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对合作社的债权人不承担直接责任。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属于营利性组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条文中,我们能够地看出明确的、肯定的答案。“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分,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第一,非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分,不得分红;第二,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移交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不靠“利润动机”和“行政命令”的驱使,而是靠“使命”的凝聚力和引导。依此对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成员为主,“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的经济组织”。第37条明文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并且要求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包括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除了第46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之外。第42条,第45条均规定了,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负责向成员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而是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实质属于一类特殊的企业组织形态。正因为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将其登记划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主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型企业”。所以,“从概念上来说,非营利性的企业组织是无所有人的企业,完善的非营利企业法通常都会要求依照该法成立的企业严格遵守这种‘不分配限制’,并且同时禁止任何合作社或其他有所有人的企业依照该法注册成为非营利性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的企业,其特
殊性表现为:(1)劳动雇用资本,而不是资本雇用劳动,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但是以劳动合作为主;(2)合作社与成员交易为主,与非成员交易为辅。(3)合作社破产时,成员债权优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8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合作社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其营业活动与其他商事组织别无二致,它的交易活动分为与成员交易和与非成员交易两种,在与非成员进行交易时它也必须追求交易价值最大化,即使是与成员交易也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如果合作社的经营不能实现营利的目标,势必难以为继,为成员利益服务的宗旨也必然落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利性,这一点明显地不同于欧洲传统经典合作社强调合作社的非营利性的做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所以抛弃了合作社非营利性的传统观念,一方面是为了克服传统合作社效率低下,难以为继的困境;另一方面也是对以美国为代表的新型合作社所奉行“投资——利润”取向的市场化潮流的迎合。
第四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和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组织平台,近两年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规模偏小、资本“集中化”、负责人“干部化”、治理结构“形式化”、经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壮大。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政策合力、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重点培育营销能力、探索多种资金融通渠道、加强合作社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现状;政策建议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特色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2008gxs5d117),青岛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科技支撑现代农业的途径、作用机制和效果研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组织平
台的实证研究”(09-1-1-102-(28)-zhc)。
作者简介:郑丹(1965-),男,山西翼城人,管理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合作社管理,合作社营销。
1问题的提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正式实行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短短的两年多的时间内,全国正式工商登记的数量已达到22.77万户[1],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和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组织平台。
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国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如果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行前国内相关的研究主要是回顾历史、正本清源,介绍国外合作社发展状况和经验,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的话[2],之后的研究则围绕合作社制度、合作社治理结构、合作社经营绩效、合作社教育等多个方向,进行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同时,研究方法也从单纯的理论探讨逐渐转向以实际调研数据说话、以实证方式进行论证。尽管如此,目前国内以实地调研数据为主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并不多见,并且,非常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发展的整体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的研究,难以为未来政策的制定提供足够的依据。
2调研方法及内容
2009年7月至11月期间,根据研究的问题,选择山东省青岛市、青海省海东地区分别作为我国东部沿海、西部地区的代表,对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实地调查采用问卷的方法,共发放420份问卷,回收289份,有效问卷237份,其中,青岛147份、青海海东90份。问卷涉及合作社的基本概况(成立时间、成员人数、注册资金、种养殖规模、经营规模等)、治理结构、民主管理、经营效益、文化活动、面临的困难等多个方面,共计55个问题。
在回收问卷的基础上,采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了处理和分析,并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未来发展中应重视的方面及政策建议。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效
调查显示,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在工商局正式登记注册的)已初具规模,取得了显着的成效,调研的各种数据全方位地勾勒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的发展状况。
3.1农民专业合作社初具规模
接受调查的合作社平均成员154人、联系农户319.6户、注册资金81.9万元、实际出资60.44万元、种植面积2936.55亩,初步具备了聚集分散农户、形成“人的联合”、资金联合的规模,实现了带动农户共同发展、规模生产、规模种植的效果。
3.2充分体现了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中必须有80%以上是农民,在这方面,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都能达到要求,并且,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58.2%是由农民自发建立的,合作社理事长、理事人员中农民身份的比例均在50%以上,充分体现了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3.3呈现了创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上,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农民组建(包括种养殖大户、经纪人、运销户以及乡镇干部)占58.2%,供销社、龙头企业、农技部门领办各占10%~15%左右,同时,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城市投资者创建的开始增多,呈现了创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3.4初步构建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
接受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都设立了成员大会,平均每年召开成员大会2.9次;91.4%的合作社设立了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平均5.36人,平均每年召开理事会5.2次;89.3%的合作社设有监事会,监事会人员数平均2.9人。总体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构造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
3.5基本采用了通过成员大会使成员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
民主管理是合作社有别于公司制企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6].从接受调查的合作社来看,在过去的一年里,平均召开成员大会2.9次,最多
的召开了12次。在成员大会的表决投票方式上,71.6%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成为广大成员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的主要表现。
3.6在解决农产品“卖难”、技术指导、农资服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经营活动上,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有81.4%开展了产品的销售活动,在服务农民、解决农产品“卖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除此之外,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的合作社占71.4%;为成员提供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的占68.6%.通过对外发展和对内服务,合作社起到了方便农户、让利于农户的作用,达到了聚集农户、带动农户的效果。
3.7丰富了农民的文化生活
通过文化活动提高分散生产的成员之间的凝聚力,也是合作社的特点之一。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有64.3%的合作社平时组织文化活动,年均2.95次。文化活动的内容包括:组织参观考察、逢年过节的活动、组织培训等,这些活动丰富了成员以及当地农民的文化生活。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近两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尤其严重制约或影响合作社发展的方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4.1总体规模偏小,制约着合作社作用的发挥
虽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初具规模,但与国外农业合作社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仅从平均成员数上看,远低于美国(2005年为887.8人)[7],如果考虑美国农民人数远少于我国农民人数、美国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加入了农民合作社等因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数、辐射的农户数等方面还任重道远。即使与国内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以青岛市为例,在几种市场主体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注册资金仅高于工商个体户,为外资企业的1/30,内资企业的1/25,私营企业的1/4.偏小的规模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更重要的是,偏小的规模使合作社在形成人的联合、规模的联合等方面的作用大大降低,制
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4.2资本“集中化”现象严重,普通成员权益缺乏保障
在产权结构上,一方面,资本集中化的现象十分严重。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出资最多的前三位成员的出资平均占到总出资50%以上,这与合作社聚集众多农户力量的初衷多少有些不符,同时,也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隐患[8];另一方面,合作社中人数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成员的出资,却占据很小的比例。调查显示,34.4%的合作社中,农户不出资就可以加入合作社,这种低门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农户参加合作社,但形成的结果是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经营根本不关心、缺乏参与民主管理的动力,少数出资者控制着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普通成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3负责人“干部化”现象,混淆了合作社与基层组织的界限
接受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中,村干部身份占了一定比例,尤其理事长中,有38.9%是村干部身份,其中,绝大多数是村书记或主任。在农民普遍缺乏对合作社了解的情况下,村干部领办合作社的示范作用不可否认,但是这也造成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与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混淆不清,影响了农民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而且,会带来村干部利用合作社这种新兴的经济组织进行寻租,利用职务之便和各种社会资源,为自己所在的合作社争取国家扶持政策,或者利用在村中的职务,以合作社这种形式发展自己的产业,自己成为大股东,普通农户只是摆设或形式。
4.4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
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有着类似的治理结构,即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职责的划分和相互的制衡[9].但在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设计上,出于尽快发展合作社、吸引更多农户参加的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对合作社中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设立做出硬性要求,也未对成员的最低出资做出要求,加上资本“集中化”、负责人“干部化”等现象的存在,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构或者不完善或者形同虚设,缺乏对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督。同时,从外部
来看,目前没有对合作社进行外部监督的法规、制度要求,包括外部审计、工商年检、主管部门的检查等等,外部监督缺失。
4.5经营水平低下,难有更大发展空间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效果看,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有67.1%处于无利润或亏损的状况,这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和水平有很大的关系。虽然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有81.4%已开展了产品销售活动,但这些销售活动,大多是帮助成员联系农产品中间商、加工厂等,基本上属于围绕成员的农产品进行的转卖活动,很少进行产品的加工、附加值的提升等工作;只有20.5%的合作社组织销售队伍直接销往市场;仅有4.1%的合作社开展过“农超对接”.因此,目前大多数合作社所采用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其能获得收益的方面非常少,难以形成利润和积累;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面向市场开展营销活动的能力和水平非常低,且不说其他行业中具有相当实力和经验的公司制企业,即便是与一些菜贩子、果品贩子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销能力也是无法匹敌的,如果这种状况不尽快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难有更大发展空间。
4.6过度依赖于政府的扶持和支持,自我发展能力有待加强
对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绝大多数合作社负责人都持肯定态度,但与此同时,也表现出对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的过度依赖。调查显示,有32.9%的合作社负责人认为,如果没有政府优惠政策或支持,合作社是不可能成立的。由此可以看出合作社实际运营的艰难,以及合作社对政府优惠、支持政策的依赖。因此,未来的政策扶持和支持,不能一味地局限在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硬性”措施上,应加大技术指导、知识指导、营销指导等“软性”支持的力度,从“授人以鱼”逐步转为“授人以渔”,使合作社真正做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5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
总体来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尚处在发展的初期。在这一阶段,各种政策、法规
应以支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主,同时,要根据农民
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调整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5.1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发展,但在近两年的发展中,也暴露出很多不完善之处。例如,为了鼓励发展,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尺度,登记注册设定的门槛较低,对成员的出资并没做出明确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成员不出资或出资很少就可以加入合作社,对合作社运营情况并不关心,成员对民主管理的参与也就无从谈起;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最低要求,也没有规定必须验资,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是否真正到位,是否所有成员全部出资,等等,都无法查证;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合作社的融资、资金互助等功能,这是目前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最大瓶颈,由于无法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只是处于维持或停滞的状态。
因此,建议根据近两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修订,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5.2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合作社做大做强
在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上,由于政出多门和体制中的条块分割,众多的政策或措施大多成为“撒芝麻盐”的操作,不能集中发挥效力;一些政策具体实施中缺乏透明度,往往成了少数人瓜分的蛋糕;在一些地区,合作社扶持资金被层层截留,最后真正用于合作社的只占很少一部分;相关的扶持资金或支持政策缺乏对实际运用效果的评价和考核,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在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达20多万家,面临更大发展的背景下,应该考虑从国家层面上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或支持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指导,避免现实中政出多门的现象。同时,在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上,应该考虑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从大面上的“撒芝麻盐”支持,向对重点合作社进行支持的转变;从对合作社发展数量的支持,向对合作社
发展的内在质量支持、鼓励合作社做大做强转变;从单纯的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硬性”支持,向加大技术指导、知识指导、营销指导等“软性”支持的方向转变。
5.3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充分保障普通成员权益
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内外部监督的状况,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考虑从如下方面建立和完善合作社的内外部监督制度:
在内部监督上,应强化监事会(监事)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规定合作社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的制度以及成员对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同时,针对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应规定合作社监事会中至少一位或一定比例普通成员出任的监事,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在外部监督上,首先,应考虑在合作社立法中加入外部审计的强制性条款,对合作社的外部审计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其次,要从多方面保证外部审计的实施和起到效果。除了正常的审计外,应规定县级或以上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启动外部审计监督程序,超过一定数量的合作社成员或者债权人可以提出外部审计的申请;第三,应当引入良性竞争机制,及时淘汰那些不合法、不规范、无生命力的合作社,让国家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更多地倾斜于那些发展规范、潜力较大的合作社,做大做强发展规范的合作社。
5.4重点培育营销能力,提高合作社自身竞争力
在合作社负责人对合作社成功经营关键要素的评价上,有77%的认为营销渠道是最重要的关键要素。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表明,营销型合作社是占比例最多的[10];我国农民专
业合作社近两年的发展也证明,大多数拥有营销渠道或营销做得比较好的合作社,在发展上相对较好。
因此,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的发展中,应重点培育其营销能力。通过扶持和支持合作社开展自身的营销活动、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塑造有影响的品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销能力,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具体措施上,可考虑在合作社主管部门增加指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营销活动的职能,强化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营销知识、技巧的培训,更多地开展和推广“农超对接”等方面的工程,组织合作社产品推介会、展销会等活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
5.5探索多种资金融通渠道,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瓶颈
目前,几乎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农民自身经济实力较弱的原因,有缺乏金融机构支持的原因,更主要的是合作社自身的原因。
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要探索多种资金融通的渠道,以突破资金缺乏的瓶颈。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分挖掘和发挥合作社聚集人力、资金等资源的潜力,通过现有成员、潜在成员和其他机构、人员等多种渠道吸收更多的合作社入股资金。同时,要提升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符合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抵押、质押的要求,以便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支持;另一方面,在合作社的功能上,应学习和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所具备的融资功能,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信贷的试点或探索,在制度上和功能上更好地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除此之外,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创造良好的环境,各大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农业领域经营组织形式的转变,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制定专门的信贷政策,更好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5.6加强合作社教育,提高对合作社的认识和重视
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关键。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合作社专业教育目前处于断层阶段,无论是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还是合作社辅导、培训的专业师资,以及对合作社有一定认识的政府官员都非常缺乏,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几乎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其发展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加强合作社教育,构建完善的合作社教育体系势在必行[11].国家有关部门应借鉴合作社事业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现有的各种农业教育培训资源进行详
细的调研和论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农业教育资源,进行统一的布局,形成符合我国实际和合作社发展规律的合作社教育发展规划,构建包含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村基础教育等多层次、广泛覆盖农村地区的教育体系,形成完整的合作社教育体系,推动我国合作社事业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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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探讨
摘要:培育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内容。以十堰市为例,以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对象,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济与社会效应,找出山区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发展瓶颈,提出推进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拉动效应;十堰市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9-0115-02十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随着国家对农业发展的不断重视,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十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呈现出速度不断加快、规范程度不断提高、覆盖领域不断拓宽、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的良好态势。根据《十堰年鉴》统计,截止2013年,全市依法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814家,合作社社员总户数58928户,占农户总数8.77%。其中农民成员57094户,占成员总数96.89%,带动非成员农户131158户。十堰市2013年共创建部、省级示范合作社12家、市级示范合作社10家,进入部、省级项目库并已实施项目的合作社9家,扶持资金182万元。
尽管十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有效支撑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但作为山区城市,十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着地形崎岖、交通闭塞、基础设施建设难度大等困难;同时在“软件建设”方面也面临着合作社建设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这些都束缚了十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成农业发展的助推器,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成为当务之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与社会效应分析――以十堰市为例
十堰市作为国家生态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城市,其“三农”发展,不仅关系本地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也关系到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战略的推进。自2007年以来,十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紧扣山区特色,以市场为主导,推进集约化经营,激活自身发展要素,使得规模、科技、市场等产业要素的叠加效应不断显现,取得了一定的经济与社会效应。
(1)农民收入增长的拉动效应。合作社的集约化生产方式避免了小农经济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单家独户难以应对的生产经营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社走向致富路。据十堰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统计,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73078万元,同比增长13.3%,带动社员年人均净增收700余元。
(2)市场化流通的扩大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市场流通不畅、产品难卖、农民收入难以提高的问题。以十堰市郧县大自然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例,通过实施“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的“农超对接”新模式,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户生产与市场之间的矛盾,让农户的蔬菜能够更好更快的销售出去,该社“武当红”系列蔬菜已销往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带动郧县、丹江口等周边7县市39个乡镇蔬菜产业发展。
(3)产业化经营的促进效应。十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带动了特色产业发展。以十堰市郧县五峰乡果丰木瓜专业合作社为例,其会员已发展到145人,辐射带动全乡22个村、4300多户种植木瓜,基地面积4.3万亩。合作社还选育出“汉江黄”Ⅰ号、Ⅱ号、Ⅲ号并成功推广,已生产出木瓜丝、木瓜酒等系列产品,正在联合有关科研院所,向木瓜牙膏、木瓜洗面奶、木瓜饮料、木瓜含片等深加工方向迈进。同时合作社已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组织协调木瓜苗木450万株,辐射带动周边乡镇发展木瓜种植3万余亩,有效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提高产业化水平。
(4)农业发展科技化的宣传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所呈现的带动力,已成为农业科技推广的新途径和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新支撑。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素质,加快了科技兴农步伐,提高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以十堰市郧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统一为社员提供植桑养蚕技术培训,以最新的养蚕技术带动大家生产,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服务,以科技带动农民致富。
(5)品牌化发展的拉动效应。据十堰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统计,十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注册商标10余枚。全市新认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品牌达42个,较好地提升了产业、产品档次,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以十堰市昌洁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例,为了开展市场营销服务,注册了“昌洁”牌无公害蔬菜商标,现已成为市民放心菜的首选品牌,年产销蔬菜6500万公斤,实现产值9000余万元,菜农亩平收入超6000元,该合作社先后获得了湖北省试点示范农合组织、湖北省知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国家级示范社等称号。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不健全,政府监管难度大。目前,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进行正常运作,合作社创办过程存在一些不良现象,例如:为争取国家优惠政策,为应对上级考核等。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定期参加检验未做规定,因此工商部门无法通过年检获知合作社成立后的经营状况。加上山区农户分散、交通不便、各自然村之间距离较远,使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管难度加大。
(2)内部运作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中,也遇到了自身管理和运作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合作社自由松散,虽然设有管理机构,制定了章程,但大多流于形式。同时章程的规范性也难以保证,有的财务管理、分配制度等不完善,导致利益分配不明确,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甚至有的合作社设立章程只是为了应付注册登记和检查验收,日常管理基本上是文化程度较高或者自身威望较高的理事长一人做主,从而导致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大。
(3)发展资金不足,争取融资困难。在贷款融资方面,在现有的政策下,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参与土地流转,因此出现合作社贷款无财产可抵押的局面,加上合作社规模大小难断、信用状况不明、系统性金融风险很高等造成了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争取资金扶持难、融资难、贷款难等成为合作社扩大发展规模的障碍。
(4)社员文化素质较低,参与管理意识不高。山区农村中有文化的劳动力大多外出打工,社员多为一些年龄大、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
同时,由于山区农民对市场经济的运作理解程度较低,致使合作社对统一开展社员产品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执行度较低。农民普遍市场意识淡薄,只愿共享利益,不愿承担风险,给合作社的管理运营带来困难。
(5)整体技术水平欠缺,产品附加值低。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产品深加工少,附加值低。大部分合作社都是以农副产品为特色的合作社,以销售初级产品为主,没有延伸到深加工,造成产品利润较低;二是科技投入不够。由于社员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合作社仅停留在种植、栽培等生产环节,而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产品的深加工技术等投入很少;三是缺乏技术人才。目前合作社生产技术基本上都是依靠农林部门技术人员直接培训传授,对于合作社的社员并没有稳定的培训机制。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化建设。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政府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完善,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十堰市为例,政府可以结合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十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条例,比如制定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以此来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落实政策扶持,抓好典型示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增强农民新型合作的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加强宣传指导工作力度,依法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此外,可由地方政府牵头,定期开展合作社经验交流,对获得有机、绿色品牌的单位进行奖励和重点扶持,通过典型示范来激励和引导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3)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制度。首先,要规范收益分配,建立激励制度,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业务能手的利益,调动社员工作的积极性。其次,完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办法,合作社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第三
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开通农民监督举报渠道,监督社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技术水平。科技人才的带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保证。首先,应分期分批对市、县、乡、村和涉农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有关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各类经营大户等骨干力量进行常态化培训,切实提高其人员素质和运作的规范化程度,鼓励大学生特别是大学生村官到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其次,依靠科技,提高产品质量,不断增强特色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政府应帮助合作社加快优势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进行标准化生产,与市场接轨。
(5)树立品牌意识,推进品牌建设。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山区农民要提高对市场经济的认识,着力打造优势品牌,提高产品知名度。以十堰市为例,政府应结合山区特色,通过实施“品牌兴农、商标助农、名牌强农”战略,积极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合作社进行品牌建设,着力打造农产品地域品牌,争创国家和省名牌产品。同时,合作社也要通过各种服务中心、电视、新闻媒体加大品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品牌影响力。
(6)产品面向市场,加强农企对接。着力构建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掌握和发布农产品产销动态,通过网络、公共微信平台、惠农手机报等渠道广泛发布市场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等。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合作社可以联合起来,信息共享,共同应对季节性、结构性的农产品销售困难。例如:2013年,十堰市农产品经营加工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抱团”参加“中国有机农产品展销会暨中国首届青(米)砖茶展览交易会”,全市22个农产品经营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近300个种类农产品参加了展示展销,为专业合作社减免展台场租费、布展费3万元,有力宣传了十堰地方特色有机农产品品牌,提高了专业合作社联合“抱团”闯市场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了农户和企业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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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困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融资困境。本文将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1.资金来源单一。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为农民自发组成,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成员投入和政府补贴,缺乏其他融资渠道。
2.融资难度大。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业项目的融资存在较高风险,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审批较为谨慎,融资难度大。
3.缺乏抵押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为小型农业企业,缺乏可抵押的资产,难以满足银行的抵押贷款要求。
4.缺乏专业管理人才。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缺乏专业化管理人才,难以制定完善的融资计划和报告,影响融资成功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对策探讨
1.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自身管理和组织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增强融资的可信度和可持续性。
2.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降低融资机构的风险感知,提高融资成功率。
3.拓宽融资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例如发行债券、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信贷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合作社建设等,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成功率。
4.加强政府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政策、推出奖励政策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融资成功率。
5.加强合作社之间的互助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合作社间的资源互助合作、技术共享、风险共担等方式,弥补自身不足,增强整体融资实力。
6.发展特色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发展特色产业,提升产品附加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造更多的融资机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但也有着应对的对策和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加强风险规避意识,拓宽融资渠道,加强政府支持和合作社之间的互助合作,从而解决融资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为其融资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支持,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
篇八: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困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发展的困境及今后发展方向的研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发展的困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主体,是在农村地区由农户依法自愿组成的,依靠资金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旨在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整合资源,提高农产品的综合竞争力。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支持下蓬勃发展,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很多困境。
1.资源整合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源整合主要是指在资金、土地、技术、劳动力等方面的整合。然而目前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源整合上存在不足,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对合作社理念的认知还不够深刻,缺乏对资源整合的主动性;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地方性政策的制约,导致资源整合难以进行。
2.产销环节薄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销环节是其最核心的环节之一,然而在产销环节上,一些合作社面临着生产配套不到位、市场信息不对称、产品价格波动大等问题。农产品的产销环节薄弱,导致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力不足,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
3.法律法规约束不适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制于一些不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约束,例如土地流转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由于法规限制导致了农产品生产的规模难以扩大和效益提升。
4.缺乏专业人才: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导致了在生产、管理、营销等方面的能力不足,影响了合作社整体的竞争力。
1.强化资源整合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深入挖掘农村资源,例如土地要素、资金要素、技术要素等,通过资源整合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综合竞争力。
2.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注重科技创新,引进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提高产品品质和产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构建信息化平台: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化平台,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对接,完善产销一体化的信息服务,在市场需求、价格波动方面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4.优化管理体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要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效率,完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合作社的稳健发展。
5.加强农民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升其对于合作社理念以及生产经营的认知,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合作社发展的内生动力。
1.在政策方面,应该制定更加灵活的法规,推动土地流转的便利化,打破土地流转的壁垒,促进规模经营。
2.在金融方面,应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农户参与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对农产品流通的金融支持。
3.在技术方面,应该加强对合作社的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创新意识,提升合作社的生产技术水平。
5.在组织管理方面,应该加强对合作社内部管理的指导,推动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的发展困境主要是由于资源整合不足、产销环节薄弱、法律法规约束不适应、缺乏专业人才等原因造成的。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强化资源整合能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构建信息化平台、优化管理体系和加强农民培训。同时在政策、金融、技术、市场和组织管理方面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够真正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困境,并为其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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