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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下的乡村产业振兴成效评价标准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8-19 09:45:04

◇庞庆明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当前我国“三农”工作重心已由脱贫攻坚历史性地转移到乡村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产业振兴事关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拓展、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快速推进,以及城乡区域发展差距的持续缩小。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1]研究产业振兴成效评价标准问题,又是证明地方政府的产业振兴规划科学与否并增强其产业振兴自信的关键环节。

关于乡村产业振兴成效评价标准,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坚持以生产力作为评价标准。比如,何龙斌[2]提出农村产业兴旺的评价标准为农业高效发展、农业高质发展、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绿色发展、农业开放发展、农业集约发展。在这里,评价产业兴旺的两个标准——现代农业发展和三大产业融合,都是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具体表征。第二种观点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结合的评价标准。张挺、李闽榕、徐艳梅[3]围绕农村产业结构、农业科技水平、农村市场化程度三个指标评价产业兴旺。显然,农村产业结构、农业科技水平体现的是农业生产力水平,农村市场化程度反映的是农村生产关系程度。第三种观点则坚持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相结合的综合标准。孙永龙、王春慧、陈娓[4]从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乡村民俗文化传承、人居环境改善、基层治理水平等方面,探讨了甘肃民族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成效。“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涉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个标准,而基层治理、文化传承则属于上层建筑标准。

可见,关于乡村产业振兴成效,学者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评价标准。这些标准并非相互排斥、相互否定而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关系,并为下一步的产业振兴研究提供了重要积累和参照。本文紧扣脱贫地区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分析乡村产业振兴成效评价标准,以期对地方政府顺利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工作有所裨益。

脱贫地区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脱贫人口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需要由经济生活需要、社会生活需要、生态需要所构成;
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产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产业振兴是解决脱贫地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评价产业振兴成效,核心是评价其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成效。

(一)脱贫地区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脱贫人口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在摆脱绝对贫困之前,脱贫人口的首要诉求是解决自身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在摆脱绝对贫困之后,脱贫人口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崭新历史阶段,并同全国人民面临同样的社会主要矛盾,即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美好生活需要由经济生活需要、社会生活需要、生态需要所构成。脱贫人口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之后,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有了更高要求,而且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也日益增加。其中,物质生活要求属于经济生活需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文化、安全要求属于社会生活需要,环境要求也就是生态需要。美好生活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时代特征。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生态责任。与此相适应,企业也要承担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生态责任,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在脱贫地区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条件下,如果说政府和企业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两大责任主体,那么脱贫人口特别是低收入人口则构成了美好生活需要满足的重点关注对象。

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产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脱贫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有诸多表现,如:排涝灌溉、道路交通、低压用电、仓储加工、快递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乡村教育、医疗资源分布不平衡,优质教育、医疗资源无法向乡村辐射聚集;
精神文化生活单调,公序良俗传承效果不理想;
等等。其中,产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是其主要表现。产业扶贫有效解决了贫困人口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随着产业扶贫任务的彻底完成,广大乡村普遍摆脱了低端生产条件和落后生产状况。然而,脱离自身优势办产业与特色主导产业不突出并存,产业多而散与小而杂并存,产业链“短”和“浅”的问题并存,农业现代化水平及农产品技术含量、装备水平、加工层次、附加值均不高,“三产”效益低下又不能被及时替补和升级,现代化产业体系尚未建立,村集体经济与市场主体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却在这些脱贫地区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到脱贫人口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

(二)产业振兴是解决脱贫地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

之所以说产业振兴是解决乡村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不仅是因为它是对产业扶贫方式的过渡和超越,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根本前提,还因为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振兴承载和主导了人才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和组织振兴。

产业振兴是对产业扶贫方式的过渡和超越。产业扶贫和产业振兴都是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关键途径,都是乡村产业发展或产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对此人们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二者区别的认识则是见仁见智。有人认为,产业扶贫中的产业是“非特色产业”,产业振兴中的产业是“特色产业”,前者向后者过渡就是“推动扶贫产业向特色产业转变”[5];
另有人认为,产业扶贫是以行政力量为主导,产业振兴则应遵循市场规律[6],因而主张从资源配置方式角度解读二者区别。产业振兴与产业扶贫作为产业发展的两个阶段,其区别并非体现在是不是特色产业或由哪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所主导,而是其所要解决的社会主要矛盾不同。产业扶贫是将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高级要素集聚或辐射到贫困地区,改善这些地区的要素配置质量和水平,实现产业由无到有的飞跃;
产业振兴则要解决乡村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实现产业由弱到强的提升。产业扶贫解决的是贫困农民的就业增收问题,使之摆脱绝对贫困,同全体人民一道共同迈入小康社会;
产业振兴解决的则是乡村低收入人口的收入增长以及共同富裕如何实现的问题。总之,相对于产业扶贫而言,产业振兴更强调补技术、设施、营销短板,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对扶贫产业提档升级,最终实现脱贫人口美好生活需求的平衡充分满足。

产业振兴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根本前提。产业振兴为农业发展提供方向,为农村改造提供财力,为农民就业提供岗位。只有推进和实现产业振兴,才能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劲动能和不竭动力。凡乡村振兴搞得好的地方,一般是因其具备产业支撑。反之,农民遇事只好乞求外界帮助,甚至养成等靠要的思维惯性,不仅乡村振兴后期目标难以实现,而且极有可能出现返贫。能否顺利建成产业融合发展、成果集体共享、农民安居乐业的乡村,关键在于产业振兴。

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振兴还承载和主导了人才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和组织振兴。作为集生产发展、就业增收、基层治理、文化传承、生态保护为一体的社会综合活动,产业振兴包含了人才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的相关要素和要求。比如,产业振兴要依赖科技创新(人才振兴),而科技创新又必然涉及知识产权(组织振兴)和科技向善(文化振兴)。从产业资本构成看,其所包含的人力资本、生态资本、社会资本,分别对应了人才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与组织振兴。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才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必由产业振兴主导推进,以使这四种“振兴”具有明确、统一的方向和路径。四种“振兴”的成效大小,固然有其独特评价标准,但产业振兴成效是其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

(三)评价产业振兴成效,核心是评价其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成效

既然脱贫地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是脱贫人口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而产业振兴又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路径,那么评价产业振兴成效,其核心就应该是评价其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成效。一是看乡村产业是否获得平衡充分发展,这是需要被重点突破的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二是乡村产业平衡充分发展并不必然带来脱贫人口美好生活需要的平衡充分满足,还要从生产关系层面为脱贫人口满足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制度支撑;
三是解决脱贫地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虽然有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条件,但如果没有脱贫人口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增强,乡村产业平衡充分发展以及脱贫人口美好生活需要的平衡充分满足就失去了价值依归。由供给侧到需求侧,由生产力到生产关系再到上层建筑,这是产业振兴的辩证唯物论,也是产业振兴的历史辩证法。

评价乡村产业振兴成效,既要坚持产业平衡充分发展的生产力标准,也要坚持产业发展成果平衡充分满足脱贫人口美好生活需要的生产关系标准,还要坚持脱贫人口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的上层建筑标准。

(一)产业平衡充分发展的生产力标准

产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但又不协调、不先进的表现。产业平衡充分发展则是生产力发展到较高程度和水平的产物。显然,没有科技的发明应用、生产力的提升以及产业的平衡充分发展,就难以为顺利完成防止返贫、增加收入、扩大内需、畅通循环等多重历史任务创造必要的物质前提和产业基础。

首先,乡村产业要平衡发展。乡村产业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主要表现为产业结构不合理,粮食安全问题凸显,就地就近就业、外出务工与返乡创业不均衡等。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粮食安全与特色产业发展、劳动力流入与流出,构成乡村产业是否获得平衡发展的三个评价维度。

在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平衡方面,要看乡村产业经济增长点的培育情况,如培育发展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托育等生产性服务业,让娱乐、康养、互联网等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产业在乡村不断涌现。同时以农业投资引导、开放式创新、资金补助新型农业服务公司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使之与娱乐康养、互联网等现代产业平衡发展。

在粮食安全与特色产业发展平衡方面,既要看“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情况,又要看经济作物发展情况。要确保粮食播种面积,注重科技推广和中低产田改造,集中资源保谷物基本供给,做好粮食储备调节工作,掌握粮食安全主动权,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的手上。在此基础上,用好“四荒”资源发展林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统筹布局效益较高的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空间和潜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消费需求。

在劳动力流动平衡方面,要看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渠道的全方位拓展情况。要落实各类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开展适合农民工就业的技能培训和新职业形态培训,使之在就地就近就业、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之间保持动态平衡。当然,乡村产业结构平衡与劳动力流动平衡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譬如,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和生物技术等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不仅可以缓解劳动力紧张,而且还可以改变传统农业耗时耗力的弊端,吸引更多年轻人回村从事农业生产。

其次,乡村产业要充分发展。乡村产业发展“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产业链条短,产品科技含量及附加值低,农产品精深加工特别是食品工业发展不充分等。产业链指向产业关联程度、资源加工深度、企业集中与集约度。不同的产业链意味着产业所处的不同层次。它是评价产业发展充分与否的一个复合性标准。

在产业链长方面,延长产业链是乡村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城乡融合的应有之义。地方政府应推进乡村贸工农一体化,打造乡村农业、科技、教育、金融相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乡村各类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绿色生产、绿色产品价值分配、绿色消费,以及数字化生产、数字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数字化消费的畅通循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聚合效应和产业融合乘数效应。

在加工深度方面,在创新已成为驱动产业现代化的关键变量和最大增量的背景下:广大乡村应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做强绿色食品加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循环绿色农业发展;
企业则应组织开展核心技术攻坚,研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绿色新产品,实现产品由初级向中高端迈进,实施品牌目录动态管理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有效提升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在企业集中、集约和集成度方面,项目集中、生产集约、信息集成已成为乡村经济从量变到质变的新动能机制,这就要求引进大型头部企业,培育骨干企业,有序跟进配套企业,谋划布局一些综合效益好、辐射带动范围广、市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园,试点先行、园区示范、龙头带动,推动要素、项目、企业向园区集中。显然,“集中”不是简单拼凑,而是为了更好的“集约”。在资源约束、国家强化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条件下,过去依靠面积和规模扩张推动农业发展的路子很难持续下去,必然要以科技和改革赋能,变革生产经营和组织方式,走集约化内涵式农业发展路子。当然,“集约”的方向不是“一枝独秀”,也不是形成“少数企业垄断”局面,而是“产地集成”。这就要求有条件的乡村要以现代农业技术、现代装备设施、现代信息手段加快建设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仓储冷链设施和信息化平台,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特色农产品产地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发布中心、仓储物流中心。

需要指明的是,产业平衡发展与产业充分发展相互包含、互为前提,二者不可分离。产业平衡发展包含了产业充分发展的条件因素,产业充分发展也包含了产业平衡发展的规定要求。大幅缩减资源型产业、高耗能行业比例,不断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既是提高产业层次的应有之义,又是调整产业结构的具体表现。产业平衡发展如果离开充分发展,就只能将“平衡”维持在初级水平且是不可持续的;
产业充分发展如果离开平衡发展,就会失去结构条件甚至陷入畸形发展的困境。平衡发展和充分发展往往是被一体化推进的。

(二)产业发展成果平衡充分满足脱贫人口美好生活需要的生产关系标准

所谓生产关系标准,也就是以发展新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为基础,建立利益联结和保障机制,增加脱贫人口特别是低收入人口的各项可支配收入,平衡充分满足其美好生活需要。“平衡”指向“共同享有”,而“充分”则指向“美好生活需要的充分满足”,因而这里的生产关系标准实质是共同富裕标准。

首先,产业发展成果要平衡满足脱贫人口的美好生活需要。这里的“平衡满足”指的是客体在主体间的平衡满足,也就是美好生活需要在乡村居民之间的平衡满足,其实质是优先满足脱贫人口的美好生活需要。美好生活需要对脱贫人口的不平衡满足,既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又构成乡村社会安全隐患。造成脱贫人口需要满足不平衡的诸多因素中,既有所有制因素,又有经营主体的责任因素。当然,“平衡”不等于“平均”,它是以承认“差别”为前提的。考察产业振兴成果是否平衡满足了脱贫人口的美好生活需要,一要看哪些企业平衡满足了脱贫人口的生活需要,二要看企业平衡满足了脱贫人口的哪些需要。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要平衡满足脱贫人口的美好生活需要。平衡满足脱贫人口美好生活需要,既需要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又需要私人企业,关键是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分别形成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这是平衡满足脱贫人口需要的物质基础。而私人产业资本则具有建设性与破坏性双重特性。细言之,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私人产业资本既可能产生繁荣市场、保护生态、改善民生的建设性作用,也可能产生垄断市场、污染环境、损害劳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破坏性后果。完善以集体资本主导私人产业资本的经济制度,既是发挥私人产业资本建设性作用的有效方式,又是抑制其破坏性后果的必要条件。集体资本主导私人产业资本,又离不开国有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这就要求健全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国资监管机制,推动国有集团公司间同类业务整合,做大做强主营业务,制定“一企一策”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创新党领导下的“国企+村合作社或协会+民企+农户”模式,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集体资本嵌入联结、私人资本撬动汇聚三重目标,同时确保私人产业资本沿着有利于脱贫人口需求平衡满足的方向运行。

企业要平衡满足脱贫人口的经济生活需要、社会生活需要和生态需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上,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特征。经济生活需要、社会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对城乡居民都是不可或缺的。“需要满足”作为一种权利实现,是以责任履行为前提,以效益创造为基础的。为使这三种需要平衡满足于脱贫人口,需要完善“党支部或村委会→村合作社→农户” 和“国企→民企→农户”的责任传导机制。对前者来说:党支部或村委会领办合作社,保证合作社的劳动合作性质和收入差距缩小的功能;
合作社要严格遵守《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章程,保证社成员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对后者而言:国有企业应指导、引领民营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
国企和民企则为广大脱贫人口积极履行这三种责任,同时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创造出来的这三种效益,形成产值并经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最大限度地平衡满足脱贫人口的经济生活需要、社会生活需要和生态需要。

其次,产业发展成果要充分满足脱贫人口的美好生活需要。这里的“充分满足”是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充分满足。乡村中高收入人口具有较高的充分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收入能力,能够实现“自我满足”,所以这里的主体是指脱贫人口特别是低收入人口。基础性社会资源不能充分满足乡村脱贫人口的医疗、住房、社保及子女教育等实际生活需要,不符合社会公正原则。充分满足脱贫人口生活需要,核心是政府和企业要为乡村脱贫人口充分提供就业岗位及基础性社会资源。

从就业岗位供给角度看,政府应促进脱贫人口与经营主体利益联结、与大市场有机衔接,提升脱贫人口组织化程度,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努力让他们充分就业并分享农业链增值收益。具体来说,就是以创业孵化及职业培训为基础,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对脱贫人口的服务率,支持合作社通过统一服务带动脱贫人口应用先进技术,有效组织他们集中连片建种养基地,提升其抗市场风险能力。有条件的乡村还应发展旅游合作社、特色小镇、农家乐、精品民宿,促进休闲农业旅游、电子商务深度发展,最大限度满足脱贫人口就业增收需要。从基础性社会资源供给角度看,政府应依法从严治理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的价格高涨和收益分配不公问题,让脱贫人口也能公平享受普惠性民生资源,同时努力创造出能够使生态资源增值并转换为脱贫人口收入的新动能。

当然,充分满足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及基础性社会资源需要,并不排斥中高端产品对乡村居民的充分满足。事实表明,我国乡村不是没有需求或需求不足,而是需求变了,供给没变。地方政府应通过一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激发企业生产和研发积极性,使之把土地、人力、技术、金融、信息、自然资源优化配置到产业运营各环节,同时优化产品和服务功能,优化供给结构,就地为乡村社会充分提供其所需要的中高端产品和服务。这需要探索产业链供地新模式,加大土地流转力度;
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数据要素规范流通;
推动深化自然资源产权市场交易改革,进而为各类产业资本全面、深度参与中高端产品供给创造有利条件。如果说低端产品供给与低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那么中高端产品供给则是乡村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这是因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系统性的资源配置方式,能有力促进初高级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推动中高端产品研发及产业开放发展,进而有利于夯实中高端产品在乡村供给的产权基础、产品基础和产业基础。

显然,脱贫人口生活需要的平衡满足与充分满足也是相互包含、互为前提、相互交织的一体化推进关系。前者包含了后者的结构要求,后者则包含了前者的数量要求。需要强调的是,用所有制关系、利益责任关系来说明“平衡满足”的条件要求,并不意味着“充分满足”就不需要这两个条件,而是说其更有利于直接达到“平衡满足”的目标;
同样的道理,中高端产品的充分供给和脱贫人口需要的充分满足,也并非与“平衡满足”的条件要求毫无关联,而是说其更具有直接对应性。

(三)脱贫人口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的上层建筑标准

所谓上层建筑标准,就是考察乡村产业发展和脱贫人口美好生活需要满足的成效方面,最终还要看脱贫人口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7]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其合理意愿是否得到顺应,日常生活是否感到幸福和安全,直接构成政府政策好坏的根本评判标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乡村产业振兴,也是要提升脱贫人口生活品质,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首先,要让脱贫人口有获得感。党的领导干部要树牢群众观念,站稳人民立场,自觉主动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紧紧围绕乡村居民的实际生产和生活需要制定政策、谋划项目、兴办实事,从生产经营、县域布局、三产融合、配套设施、示范区创建等方面加强政策集成。坚持乡村优先发展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千方百计为农民松绑减负、铺路搭桥,坚决破除不必要的限制和隐性壁垒,为其参与产业竞争提供公平环境,使包括脱贫农民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环境中释放活力。健全投资创新、资金流动和人才聚集、创新成果交易、投资收益分配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产业激励机制,逐步实现城乡供求更好匹配、资源配置公平高效、生产流通提质增效,进而在构建“双循环”格局中不断满足脱贫人口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其次,要让脱贫人口有幸福感。脱贫人口的幸福感源自自身对产业振兴的积极参与及内生动力的持续激发,实现美好生活的自我满足,让自己的日子越过越幸福。政府领导干部要带着深厚感情解决乡村产业发展和民生问题,让脱贫人口幸福感更加真实可感,但不能搞包办代替,这样容易使农民群众滋生“等靠要”思想,难以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脱贫人口是乡村产业振兴的主体。政府只有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和主体地位,把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出来,引导其树立自强意识,增强发家致富本领,才能为其幸福感增强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才能使产业振兴工作真正得到他们的认可。如果不能把“让我富”变为“我要富”,那么即使干部热情再高,也很难从根本上增强脱贫人口的生活幸福感。

最后,要让脱贫人口有安全感。脱贫人口安全感主要来自农业投资安全感、“退”路安全感、劳动关系安全感等方面。在农业投资安全感方面,面对农业发展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地方政府要明确农业发展目标定位,注重对农业投资风险的系统控制和过程控制。政府部门要一手抓市场机制,一手抓监管机制;
一手抓产业振兴,一手抓风险防控;
一手抓土壤改良修复,一手抓自然灾害防治,绝不让风险隐患传导扩散、演变升级。在“退”路安全感方面,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更不能强制收回农民土地。要让农民进可到企业工作,退可回农村种地。城市大门真正向农民打开后,在减少农村人口数量的同时,还要守住“退”的后路。在劳动关系安全感方面,要以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以集体产权为主体的各类财产权利的分离组合关系,让脱贫人口特别是低收入人口分享更多资本增值收益。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规定、带薪休假、同工同酬的法律法规。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标准、工资集体协商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通过抓源头、控过程、治末端,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依法保护脱贫人口合法权益。

评价乡村产业振兴成效的三个标准,既是确定的,也是不确定的,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所谓不确定性、相对性,也就是结合当时当地的客观实际,对指导和检验乡村产业振兴工作的一般性标准作出具体的、历史的判断,用具体的、历史的眼光而非超社会、超历史的抽象态度看待标准问题。

(一)评价乡村产业振兴成效的三个标准是具体的

所谓标准的具体性,就是要求乡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主次清晰、轻重有别的自有标准,不必也不能按照同一标准评价产业振兴成效,同时不必也不能将所有标准内容都齐头并进、平均用力。

坚持乡村产业振兴成效评价标准的具体性,并不意味着所有乡村都整齐划一,按照同一标准、水平和要求推进产业振兴。这是因为,各乡村的自然条件、特色优势各有不同,加之产业振兴基础存在差异,对其成效进行评价的标准也应该是因村而异的。要振兴什么产业,振兴到什么程度,须有符合本村实际的判断和规划。如果按照同一标准推进产业振兴,理论上就会犯教条主义错误,实践上就会使指标任务、工程项目超前或滞后于自身发展实际,就会与自身承受能力不相适应。因此,一定要从乡村产业所处的阶段出发,项目进度要服从振兴实效,不做超越产业发展阶段的事情。

坚持乡村产业振兴成效评价标准的具体性,也不意味着所有评价标准都齐头并进、平均用力。根据两点论和重点论原理,若使乡村产业振兴取得预期成效,既要看到时空的压缩性、结构的全面性、要素的协调性和发展的持续性,又要明确关键和主流,突出重点发展任务。譬如,乡村产业的平衡充分发展,从根本上依赖产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又催生产业组织创新和产业政策创新。产业技术创新作为乡村产业振兴的动力源泉,由于其背后所内含的风险性及不确定性,必然要求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制度上作出确权安排,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金融信贷、专项补助等方面给予激励技术创新的产业政策扶持,并将创新项目与相关行业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对接。但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安排上,又不能没有主次、轻重缓急不加区别、眉毛胡子一把抓。只有优先解决、重点突破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突破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整体跃升,才有可能顺利实现产业振兴的预期目标。

(二)评价乡村产业振兴成效的三个标准是历史的

所谓标准的历史性,就是既要坚持评价标准的历史发展性,又要看到评价标准本身的历史条件性。也就是说,标准要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时间和条件发生变化,标准还是一成不变,同样也会影响实效、事倍功半。反过来看,由于标准的变化是以条件变化为前提的,所以不能用变化后的标准否定变化前的标准,要用历史主义的态度看待标准的发展问题。

坚持乡村产业振兴成效评价标准的历史性,不能否定标准本身的历史发展性。实践是变化发展的。对实践成效进行评价的标准,也应该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如果用一个评价标准指引乡村所有阶段的产业振兴,无异于将评价标准抽象化,其后果则极易阻滞产业振兴进程。譬如,随着国家装备工业的整体提升,习惯于做原材料的乡村企业应主动迎合高端合金市场需求,并以此作为农民就业增收的机遇和方向。如果不能主动应变,顺势而为,特别是不失时机地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为产业兴旺提供动力之源,那么不仅将进一步拉大同其他地区的差距,而且也很难保住产业扶贫的成果。

坚持乡村产业振兴成效评价标准的历史性,也不能用后来的标准否定前面标准的历史合理性。标准转换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有条件的。只有从当时客观存在的实际条件和状况出发来评价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用新的标准否定旧的标准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将会犯历史虚无主义的错误。譬如,在科技创新居于核心位置,科技逐步深度融入产业升级换代的背景下,为推进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助力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向乡村发展,有必要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作为人才评价导向,并使之作为产业振兴成效评价标准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过去的人才评价标准就没产生过历史积极意义。

总之,只有将乡村产业振兴成效评价标准放到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下,用具体的、历史的态度看待它,才能真正发挥其对产业振兴的指引作用,才能成功走出一条适合中国乡情、符合农民意愿的产业振兴之路,成功写出走向乡村现代化的中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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