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心得体会4篇
医疗心得体会篇1
在2020年的春节来临之际,一场不见硝烟、不闻炮响的战争打响了,不宣而战。“新型冠状病毒”这个令人谈虎色变的字眼,跳跃到了我们眼前,这是生命与病毒的对抗。成千上万名医务工作者义无反顾纷纷请战,勇敢“逆行”于第一线,他们没有被吓倒,凭着大无畏的气概,守护者每一位病人。
和时间赛跑!武汉市政府参照北京小汤山急救医院模式,仅仅耗时6天建设起可容纳1000张病床的专用救治医院。很多身处武汉的普通民众,不惧病情蔓延,主动投入到防疫一线做志愿者;有的武汉人暂时没发现身体异常,也坚定地选择留在武汉,避免出去后,感染到其他人。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在我们身边,政府为了控制疫情的蔓延,从下令让民众“只要还有一口饭吃,便坚决不出门”,到设置关卡,测量出行民众的体温,再到进行楼层、大街消毒,封路、禁止民众出行,甚至延迟开学。这一系列的举措,无不让我们意识到这场灾疫的严重性。同时,我们也知道,只有积极配合政府,这场“战争”才会早日结束。
每个人都可能经历疾病、意外,都可能面临困难、挑战,正因如此,在灾疫面前,我们尤须保持一颗同理心,彼此宽慰、互相支持。从不远千里驰援武汉的“最美逆行者”,到
“武汉加油”“今夜我们都是武汉人”的声声呐喊,再到来自各方的物资支援,团结一心、同舟共济才是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有网友感慨,鼠年春节恐怕是最冷清的一个春节。但恰恰因为所有中国人都都心系疫区、心系彼此,这又何尝不是一个最暖心、最热闹的春节。
战,则胜;不战,则败。合,则利;不合,则伤。公共健康是全民健康,公共安全是全民安全,具有公共属性,不能有个别得失之分、利益之别、属地之界。抗击疫情,不是一城一地之事,不是医疗卫生战线的事,而是全国人民的事。医护工作者换上防护服,义无反顾地走进病区;武汉采取应急措施,留下阻击疫情的决心;厂家加紧生产口罩等医疗用品,承诺不加价、不断货,驰而不息地运往各地……从政府到个人,从救治前线到支撑后方,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只有积极行动起来、主动作为起来、誓死坚守起来,才能以自我之强大压制住病毒,全社会的“免疫系统”需要在恢复中增强抵抗能力。
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在中华大地上,从来不乏英雄的足迹。在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我们不惧任何艰难险阻。无论何时何地,我们中华儿女总有超乎想象的坚强、团结与力量。
新年的钟声已近敲响,万紫千红的春天已经不远了,我相信: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战疫”。
医疗心得体会篇2
不知不觉暑假即将过去,快乐的时光弥足珍贵,但那短暂的经历总是耐人寻味的。这短短三十天的社会实践有汗水,有欢笑,更有沉甸甸的收获。
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已经结束,蓦然回首,虽然没有很长时间的锻炼,但却给我带来的影响远没结束。它使我们走出校园,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走上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让我们有机会到社会的大课堂去见识世面,增长才干,磨练意志,在实践中检验自己。
有时候感觉工作还是有点辛苦,比较乏味,但我更多的感觉到的是我在成长,有意义的成长。而且在另一方面,我也感受到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因为自己没有什么实践经验,处理问题不够成熟,书本的知识又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没有与人交流的口才,而且有的东西以前没有尝试过,看起来很简单,做起来却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理所当然。但是在那一次又一次的实践中,我正渐渐把那些“错误”减少。
我也从工作中学习到了人际交往和待人处事的技巧。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我能看到自身的价值。人往往是很执着的。可是如果你只问耕耘不问收获,那么你一定会交到很多朋友。对待朋友,切不可斤斤计较,不可强求对方付出与你对等的真情,要知道给予比获得更令人开心。不论做是事情,都必须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成功要有信心,要学会和周围的人沟通思想、关心别人、支持别人。
这次的实践活动还让我懂得了,我们现在还处于学习阶段,没能真正了解到工作的难处和辛苦,和自己踏入社会所要面临的种.种问题。想想现在的我能在这么好的环境下读书,我们就更应该要学会珍惜,而不应该整天在家无所事事。现在的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拥有知识的人,更加需要的是拥有各方面的能力、综合素质较强的人才。如果我们光靠在学校汲取知识,那是远远不够的,从现在开始,更重要的是注重自己能力的培养。
在现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板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可见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是必要的,这能让我们更好地走进社会,适应社会。在人才市场上大学生已不是什么“抢手货”,而在每个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中,几乎都要求有工作经验。所以,大学生不仅仅要有理论知识,工作经验的积累对将来找工作也同样重要。事情很简单,同等学历去应聘一份工作,公司当然更看重个人的相关工作经验
我庆幸的是我还是一名在校学生,我只有真正的把本领学好,才能在未来真正进入社会时不至于这样不知所措。参加社会实践,我明白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促使大学生投身改革开放,向工农群众学习,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
在这次社会实践让我体会到,我们不应该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花朵,社会实践的磨练,让我更加深深地认识到社会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我们正确的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更好的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所以我认为今后的工作就是在过去社会实践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社会实践活动范围,挖掘实践活动培养人才的潜力,坚持社会实践与了解国情,服务社会相结合,为国家、民族、社会的全面发展出谋划策。社会实践是我们一笔巨大的财富。
总之,这个暑假的社会实践是丰富而又有意义,一些心得和体会让人感到兴奋,但却决不仅仅用兴奋就能描述的,因为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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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心得体会篇3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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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心得体会篇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执法大培训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全局执法办案质量,更好地指导民警日常执法办案, 2011年8月1日至8月5日,德兴市公安局在潭埠警官培训中心举行为期一周的法制员培训班,各单位选取的法制员23人参加了学习培训。
结合当前法制重点工作和全局执法工作实际,本期培训班局法制科将主要就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行政案件办案程序、案事件系统办案程序、案例分析及案件评查等方面进行培训,进一步强化民警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在学习法律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本警种、本岗位所需的专业法律知识,并对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重点细致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为确保学习效果,培训班制定了详细的学习、生活制度,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严格出勤和请销假制度,确保整个培训期间管理有序、秩序井然,确保切实提高法制员的业务素质,强力推进基层单位执法规范化建设。
#43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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