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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XX县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精选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0-23 17:45: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印发《XX县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对于印发《XX县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精选推荐】

 

  XX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XX 县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 市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XX县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8 月 9 日

 XX 县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专项方案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执法,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县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并进一步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县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组织领导 成立 XX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局长 副组长:

  副局长 成员:建管股、质监站、城建股、村建股、生态建设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监站,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汇总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四、责任分解

 (一)施工单位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建立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加强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力量,强化生产安全管理,形成从企业到项目部、到施工班组、到作业人员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管理格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进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自律安全生产行为,提高生产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2.严格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在资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建筑施工业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以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无资格上岗,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考核,加强农民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严肃施工现场劳动纪律,建立教育惩戒制度,不断提升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素质,规范生产安全行为,避免“三违”现象。

 4.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根据不同项目施工特点,认真制定针对实际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审批程序,层层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交待清楚施工环境、危险因素、安全操作规程、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安全作业

 规程和劳动纪律等。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重点监控制度,落实事故预防具体措施。

 5.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和措施费。不得将施工安全措施费作为投标优惠条件或降低费用标准、挪作他用。淘汰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施设备,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费用的有效投入。

 (二)监理单位 1.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落实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严格安全审查、审批。对施工企业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认真进行审查、审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无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同时监督已经批准方案的正确、有效实施。

 3.严格安全监理制度。针对项目施工特点和实际,认真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切实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会议、检查、督促整改、回复、核实、报告、档案管理等制度。强化监理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巡视检查和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重大危

 险源等旁站监理责任,发现生产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重大隐患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整治内容 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住建部令第 37 号)等各项规定执行,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一)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识别 高处坠落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使人与物有各种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的基坑、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作业、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6m 以上的边坡施工、各类登高作业、洞口临边作业、起重机械的安装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
 (二)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1.全县所有在建工程必须组织一次全员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将预防高处坠落的相关内容作为教育的重点。培训要结合工程实际

 采取趣味性、多样性通俗易懂的培训方式,未经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人,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每天班组作业前,组织高处作业人员观看高处坠落事故的案例或者预防高处坠落的宣传资料(相关培训教育情况需保留书面及有关影像资料),时刻提醒作业人员注意自身安全。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和生活区设置宣传栏,张贴安全防护知识宣传海报、宣传标语、播放安全教育警示片等,进一步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
 (三)落实高处作业人员管理 施工单位应组织高处作业人员定期检查身体,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临边作业。当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情况时,禁止从事高处作业。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落实上述高处作业管理措施的,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四)严格保障安全防护用品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帽、安全带纳入统一管理,实施统一采购,落实进场验收及见证送检制度,严禁从业人员佩戴自购、自带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高处作业人员佩戴及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保障的,

 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五)严格危大工程方案实施 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将预防高处坠落措施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中的重要内容,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可具操作性、有效性预防高处坠落的保障措施。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夯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1.临边、洞口应按照规范、标准设置,且须安装牢固;外架内侧、电梯井内等部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封闭;临边、洞口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穿插作业时应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谁施工谁维护"的原则,实施挂牌管理,并明确具体责任人。

 2.外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同步设置生命绳,架子工应将安全带系挂在安全钢丝绳上,满足高挂低用要求;脚手板应满铺、铺稳,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0mm;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 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3.高处作业严禁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严禁使用自制吊篮;吊篮升降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每台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 2 人;每台吊篮必须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每名操作人员必须独立配置安全锁扣,安全锁扣

 应按照标识方向正确设置在专用安全绳上。

 4.钢结构安装时,应使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攀登作业,坠落高度超过 2m 时,应设置操作平台;钢梁吊装就位前,应按规定在高处作业区域连续设置双道安全钢丝绳;钢柱吊装就位前,应按规定在钢柱上设置钢爬梯和防坠器,防坠器上端严禁与钢爬梯连接;钢梁吊装就位后,应按区域及时挂设好安全平网,并按规定将系绳和挂钩可靠连接。

 5.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办理使用登记;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吊钩、钢丝绳牢固可靠;楼层门采取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安全措施,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通道口走道板应满铺并固定牢靠,两侧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两侧。

 (七)落实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制度 高处作业前,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悬挂或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

 (八)强化极端天气下安全管理 极端天气已成为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危险和

 有害因素;各项目参建单位应重点从以上风险源分析极端天气下可能发生的灾害种类和事故类型,制定风险预防预控措施,明确管控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极端天气下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源清单。若遇极端天气,禁止露天攀登及悬空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拆除作业、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与拆除作业、吊篮施工作业等。

 (九)严格落实现场安全巡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监工程师必须到岗履职,安全员配置数量符合配备标准。施工、监理单位应每天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留存照片、影像资料及台账并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涉及危大工程施工的应按要求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措施,未开展安全巡查,安全作业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六、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即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隐患全面排查阶段。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逐一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项目部进行专项整治,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到位;我局将不定期对各企业及项目自查工作的开展进行抽查。

 (三)第二阶段(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深入整治专项督查阶段。我局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企业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逐一全覆盖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暂停影响作业部位施工,涉及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狠抓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治理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分析研究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强化监督,严格实施。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一律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同时对相关责任主体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进行诚信扣分。对专项整治期间仍然发生高空坠落事故的,将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三)形成机制,实现标准。通过扎实开展预防高空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推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形成长效机制,实现预防高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行为和管理的标准化。

 (四)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项目部认真将专项行动落到实处,每日将当日开展的班前教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图片及检查台账通过微信群进行报送,我局将不定期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对未开展专项行动、长期未报送工作情况的项目及责任主体单位,采取差异化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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