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必胜文档网!

对社会治理的看法4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1-15 16:15:02

对社会治理的看法4篇对社会治理的看法  谈谈“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  Fw1169一、什么是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所谓社会管理,就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社会治理的看法4篇,供大家参考。

对社会治理的看法4篇

篇一:对社会治理的看法

  谈谈“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

  Fw1169一、什么是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所谓社会管理,就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通常包括各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的各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即谓社会管理。

  所谓社会治理,就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二、为什么要加强社会治理大力推进社会治理变革,

  对于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对于丰富人类社会现代文明成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同时也带来各种矛盾和挑战.例如城乡、区域、经

  1

  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要化解这些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应对这些挑战,必须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

  三、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有哪些异同

  第一,虽然社会管理包括政府作为主体的管理行为和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主体的管理行为两个主要方面内容,但社会管理仍然侧重于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政府是社会管理合法权力的主要来源;而社会治理则强调合法权力来源的多样性,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不能垄断规范和管理的实践过程.

  第二,社会管理很容易表现为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习惯于包揽一切社会事务,习惯于对社会进行命令和控制,习惯于扮演“全能型选手”;而社会治理更多的是在多元行为主体之间形成密切的、平等的网络关系,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各主体之间的合作过程,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原先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正在越来越多地由各种社会组织、私人部门

  2

  和公民自愿团体来承担。

  第三,社会管理更多地是表现为从自身主观意愿出发管控社会,想当然地自上而下为民做主;而社会治理是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它更多地强调发挥多主体的作用,更多地鼓励参与者自主表达、协商对话,并达成共识,从而形成符合整体利益的公共政策.

  第四,社会管理的实践主要依靠政府的权力,依靠发号施令;而社会治理则在运用权力之外,形成了市场的、法律的、文化的、习俗的等多种管理方法和技术。社会治理行为者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例如,政府应更多地引导和更少的管制,民间组织及公民社会更多地承担社会治理的责任,市场力量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创新和社会企业成为改善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等等.

  四、如何推进社会治理

  1、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首先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观念的转变.

  解放思想,就是不墨守成规,不瞻前顾后,要有胸怀容差异、有勇气干事业、有智慧闯新路,要敢于摆脱僵化的、教条的思想,路线和政策要根据实际的需要来决定,而不仅仅依靠前人的言论、已有的经验和固有的模式。社会治理变革,要

  3

  求执政党必须充分认识到,国家和社会治理,是由多元主体共同构成的治理结构来完成的,应重新树立“社会本位"的理念和原则.在政府与社会的力量对比中,重心必将向社会倾斜,原来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观念必须让位于调控、引导、服务和整合社会的观念,政府对社会的统治观念必须让位于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

  2、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必然要求在政府、社会、市场、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作与良性互动,形成新型的伙伴关系。

  政府必须放下身段,学会尊重,懂得平等对待合作伙伴、管理对象;善于放权,学会“弹钢琴”,学会为自己减负;同时,政府必须增强自信,信任社会,理解社会,为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努力为其能力提升创造条件。

  3、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需要最广泛的公民参与,以及最主动的、最自觉的参与精神。

  改革开放,社会进步,靠的是公众的参与;今后的发展、全方位的发展,同样需要公众广泛地参与到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动力,就存在于民众之中。有序的和有效的公民参与,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需要有足够的合法渠道。与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相比,我们的

  4

  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参与渠道远远不够。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参与的制度框架,让更多的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制度化的渠道有序地参与公共生活的管理。

  4、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必须坚持民主、法治的原则。

  民主和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是推进社会治理发展的制度性保障。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权与专制,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则容易走向混乱和无序.不坚持民主和法治,社会治理变革就无法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无法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必须将学习借鉴现代文明的优秀成果与尊重自身实际结合起来.

  在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公民社会发展等方面,人类已经创造了诸多好的经验,我们应该有勇气和智慧从中学习和借鉴其适合我国国情的要素,同时,结合本土的经验,在实践中创造社会治理变革的中国路径。“摸着石头过河”,就是要从“此岸”到“彼岸”,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

  我们依然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治理变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挑战,尤其需要努力避免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一是故意将“社会治理”扭曲为“治理社会”,将“社会”作为管理和实践对象。社会治理,

  5

  完全不同于我们已经习惯的“治理腐败”、“治理污染”,不能用“治理社会"来理解“社会治理”.二是将社会治理的目标仅仅理解为维护稳定.稳定是社会治理变革的一个条件,稳定的形成,不是靠堵,而是要疏;不是靠强力、压制和打击,而是靠协商、对话与合作。社会治理变革,更多地是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三是社会建设只是为了促进民生.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变革,既是服务于民生,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民主。只有用民主的办法,才能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只有解决好了民生问题,才能更稳定、更有序地推进民主发展。

  6

  

篇二:对社会治理的看法

  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心得体会

  “责字当头”,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示范作用。基层党员干部要做到“责字当头”,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担责。社区治理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党组织向最基层延伸,健全基层党组织工作体系,为基层党组织选优配齐干部队伍,同时形成科学有效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实现“能者上、庸者下、优者奖、劣者汰”的正确导向,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党员队伍,推动基层党组织切实党建引领作用,用“党建+”模式做好社区治理工作。同时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牢“四个自信”,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做好群众的贴心人,当好人民的勤务员,在基层治理工作中,做到以群众为师、以实践为师,心里装着群众,对社区治理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多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做好社区治理的绣花功夫,体现社区治理的“针”本事。同时走好群众路线,贯彻人民至上理念,在与群众打交道的过程中放下官架子,多些泥土气,用群众爱听的大白话、大实话与群众谈心交心,走入群众中,让社区治理工作多些人情味,有滋有味。

  “方字打头”,以网格化推进社区治理能力再提升。“巧干能捕雄狮,蛮干难捉蟋蟀”,社区治理也是一样,要掌握方式方法,并不断创新,从而提升社区治理的能力和成效。因此,要“方字打头”,遵循社区治理规律,掌握社区治理方法,助推社区治理再创佳境。推进网格化管理在社区治理中推广应用,将社区细分为若干网络单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以实现对网格内人、物、事、情的全天候、实时化、动态化、智能化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全方位、多维度、高韧性的现代基层治理体系。因此要明确和细化网格员、网格服务团队的具体职责与基本任务,用网格化治理做好社区治安巡逻、社情民意、文化建设、物业服务、矛盾化解、救助帮扶等民生服务工作。强化社区网格员技能培训,实

  现一岗多责、一员多能,把网格内的大事小事做足做实,积极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服务上门。同时对网格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量化,用好奖惩机制,给予网格员绩效考核,实现对网格员队伍的科学高效精细化管理。

  。

  “力字托底”,凝聚起社区治理的强大合力。“众人拾柴火焰高”,做好社区治理工作,要“力字托底”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多方资源,群策群力,共同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凝聚吸纳社会组织、辖区单位、物业、业委会、楼栋长、院落负责人、社区能人、志愿者、社区居民等多方力量,共同打造社区治理阵地,用项目建设巩固社区治理成效。根据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分模块建设好技能培训、休闲娱乐、居家养老、党建服务、社区食堂、就医问诊等项目,让社区治理成效看得见、摸得着,集聚社区治理的源泉活水;同时积极建设多类业主

  社团,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利用社区公约约束规范居民的行动,提升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实现“不出社区门,办好民生事”的目标愿望。

  从“芝麻绿豆”的小事入手,念好社区治理的“责、方、力”三字经,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循环,实现社区治理的良性发展,谱写幸福民生的新篇章。

  

篇三:对社会治理的看法

  浅谈对创新和改革社会治理的几点观点

  通过近期对综治工作的进一步了解和学习,发觉综治是一个“大综治”,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和综治紧密相关,大到对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小抵家庭、邻里的矛盾等。咱们必需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科学水平、改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治理和效劳水平、增强公共平安部系建设、有效应付突发事、进一步健全对虚拟社会的治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等,只有不断创新和改革社会治理体制,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固,社会治安的良好。我以为创新和改革社会治理体制是一项综合而庞大工程,需要通过坚持不懈而富有聪慧的探讨。

  一、重民生、强基础是创新和改革社会治理的源泉

  社会治理归根结底是做群众工作,群众工作又是一项基础性、常常性、全然性的工作,必需坚持以人为本、效劳民生,把改善和效劳民生作为增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取向和目标导向,让群众共享社会治理创新功效。基层是社会治理的第一线,社会治理创新的源泉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难点在基层,社会稳固的根基也在基层,基层安那么全局稳。从源头上减少冲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切实把基层基础做实做好,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有效性。

  二、多方参与是创新和改革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社会治理是对全社会的治理,也应该是全社会一起参与的治理,必需坚持多方参与、社会协同,在充分发挥好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府主导作用、群众主体作用的基础上,激发整个社会的生机与活力。只有把社会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进展大局,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严格落实目标治理、单项问责、动态治理、责任追究等责任方法,完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踊跃发挥增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主导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的踊跃性和主动性,普遍凝聚社会治理创新的工作合力。

  三、健全机制是创新和改革社会治理的重要手腕

  面对经济、社会的进展转变,单靠传统手腕难以有效运用和优化治理,必需坚持体制立基、依法治理,着眼于经济社会进展全局,把理念更新、方式改良、机制创新结合起来,用系统的思维整体谋划、用整合的理念凝聚合力、用综合的手腕解决问题。

  总之,要想综治工作做得更好,必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以社会为本位,以激发多元主体参与为目标,以信息化手腕为支撑,着眼全方位响应,构建全面感知、快速转达、踊跃响应的社会效劳治理“响应链”,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群众等多元主体一起参与、各司其责、协

  作运行的治理格局,实现社会效劳治理全覆盖、全感知、全时空、全参与、全联动,增进我区社会效劳治理的良性运转。

  

篇四:对社会治理的看法

  系统治理观根源于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社会生态系统本质是一套关系系统是由社会个体或集体社会行动者之间及其与各种环境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所构成这套系统运行的后果是其内诸多社会行动者基于各自对自身所处环境的认知和价值判断决定的因而社会生态系统概念内在地承认现代社会中各种关系体系的复杂性及作为现代人的社会行动者的髙度反思性特征

  从社会学视角认识“社会治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理论前提就是科学界定"社会治理"这一概念.只有从社会学视角科学认识"社会治理"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才能科学区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异同,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并从根本上在实践中建构一种科学的社会治理观,从而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学术界关于"社会治理"研究的代表性观点

  社会治理理论来源于社会系统整合的思想.①其核心论题就是如何在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建立起有序关系.自"社会治理"一词提出以后,国内外学者对其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1."政治动员论"

  这是政治学者关于"社会治理"的基本观点.政治学者通常认为,社会治理体现在由精英领导的政治动员之中.人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动物,当个体力量不足以达到其目标时,就会产生政治的行动或者集体的行动,这种行动通过政治的宣导,政治家或者精英人物的号召,广泛的政治动员,从而实现个体力量不能达到的目标,因而开展政治动员就是政治学者眼中进行有效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②当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敌人的威胁时,政治动员会显示出无比强大的力量,这样的情形,从我国苦难的近代历史中得到了深刻验证,这说明政治动员作为一项社会治理方式,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有很强的实用性,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治理方式.但是,使用政治动员必须考虑时代背景,目前我国处于和平发展时期,是否能使用政治动员来进行有效社会治理值得商榷.

  2."合作治理论"

  这是公共管理学者关于"社会治理"的基本观点.公共管理学者认为社会治理体现在新公共管理理论和行动之中.与传统公共行政管理不同,新公共管理理论基础主要是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现实表现是政府的公共政策化和管理的社会化.③政府公共政策化和管理的社会化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即大政府逐步放权于市场、社会组织、公民,政府计划干涉更少,资源占有更少,行政管理更少,重新审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政府部门结构与制度的再设计.公共管理学者认为,从性质上来看,新公共管理属于服务性社会治理;从方式上来看,新

  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在服务精神导向下的合作治理.可以说,"合作治理论"代表了人们对"社会治理"认识的一个新阶段.

  3."实用主义治理观"

  这是哲学学者关于"社会治理"的基本观点.实用主义治理观直接来源于与经济计划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义和崇尚市场经济的新自由主义之间的讨论,其出现的标志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行为体之间的经验主义合作.实用主义治理观的理论根源于现代哲学中的实用主义.现代哲学中的实用主义认为经验是世界的基础,主张把人的认识局限于经验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贝克莱---休谟---孔德"经验主义的继承.实用主义认为,经验是认识的源泉,且是唯一源泉.至于经验背后的事物是不能也不必要被认识的,因为认识背后事物没有实用意义,不管怎样,人们的认识都不能超出经验范围.实用主义认为真理必须对我们有实用价值,即有用的才是真理,不存在所谓客观真理.实用主义把经验看作是行动的效果,认为知识是行动的工具,真理就是有实用价值或者是行动的成功,也就是把理论行动主义化、功利主义化.基于实用主义的这种社会治理观最初体现在公共政策系统分析的成果中.

  上述各种观点都从一定角度对社会治理进行了描述,对于我们理解社会治理具有一定启发.然而,它们又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它们没有全面揭示"社会治理"的内涵,它们并没有科学地揭示社会治理的客体、目标和手段,这样就导致人们无法准确把握社会治理内涵;二是虽然它们都认识到了社会治理的主体已不局限于政府,但是,没有科学确定社会治理的外延,使人们难以准确把握社会治理的主体;三是它们并没有科学揭示社会治理的本质特征,它们的表述都没有达到概念表述的抽象性要求,它们对"社会治理"的概念只是进行了一般的事实描述,而并没有进行理论性的抽象表述.这样,就使人们难以准确地把握"社会治理"的内涵和外延,从而难以科学区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异同,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因此,从社会学视角科学界定"社会治理"这一概念,仍然是学术界面临的一个理论难题.

  二、社会治理:一个概念的社会学意义

  概念的内涵是指对象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和特有属性的总和,概念的外延则是指具有概念内涵所反映属性的各种具体事物.从社会学视角来看,要科学界定"社会治理"这一概念,就必须在准确把握社会治理的主体、客体、目标、手段的基础上,抽象地揭示社会治理的本质特征.

  1.社会治理的主体

  社会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征.

  (1)政府.福山在《国家构建》中认为,政府职能不断缩减的过程中,既希望削减政府力量的强度,又产生出对另一类政府力量的需要.④因此,无论是传统社会管理还是创新社会治理,

  政府作为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必然是主体,区别在于,社会治理过程中,从政府单一制逐步转变多元主体制,并且社会变迁和发展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传统职能被削弱,而新的职能不断出现.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的政府,应不断完善其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如国防安全、社会保障职能,从而强化国家制度的基础力量.

  (2)市场.社会分工细化和商品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市场出现,市场是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决定性作用"取代"基础性作用",这样的改变明确表示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是往市场方面倾斜的,因此,要着重加强市场的社会治理能力,完善市场的社会治理责任.政府和市场分别在社会治理的不同领域发挥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必须自觉简政放权,约束政府对经济领域的权力,减少对资源配置的干预,配合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

  (3)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有意识的集合起来的社会群体,既是人群集合体,也是实现目标的物质工具.传统社会管理中,社会组织是被动的被管理者,而在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是治理主体之一,在众多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作用,如社会服务与咨询等,能有效弥补这些领域中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在众多社会组织中,尤其要注意发挥社会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力求在反映群众诉求、化解基层矛盾、协助维护治安安全等方面起到主体性作用.

  (4)公民.托克维尔认为,不管如何精明强干的中央政府,也做不到明察秋毫,不能仅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社会的一切细节,这样的工作超过了政府人力物力财力所能及,当它要独自创造那么多发条并使它们发动的时候,其结果不是很不完美,就是徒劳无益地消耗自己的精力,⑤这就明确指出了政府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局限性.公民自治对于现代社会治理的良好意义,⑥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主体.

  总的来说,社会治理的主体主要由"国家""、市场"、"社会组织"、"公民"四个行动者组成.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一个功能整体只有满足了四个需求,才能发挥其功能、才能维持其秩序和稳定,这四个需求分别是:适应、目标达成、整合、维模.国家、市场、社会组织、公民这四个相对独立的主体中,国家满足的社会目标达成需求,市场则发挥适应的功能,而整合和维模需求主要由社会组织和公民来满足,为了使整个社会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有效地发挥功能,将各个部分联系在一起、协调运作,主要通过由具有自由社会治理意识和意志并具有一定社会治理能力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组成的自组织网络发挥作用.

  2.社会治理的客体

  客体既包括客观存在并可以主观感知的事物,也包括由人的思维形成的事物.社会现象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实证社会学思维方式主张像研究物理现象一样研究社会现象,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物,但是借用人本主义的批评来说,这是在把人性物化、主观性客观

  化、社会生活自然化.⑦韦伯不赞成迪尔凯姆的观点,韦伯认为"人"才是社会学研究对象,强调人与人在社会互动中的主观意向的关联性.因此,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社会治理客体不应仅仅是客观存在的外在世界,更要深入生活世界,理解社会价值观,然后才能开展更深入、更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简言之,社会治理客体就是由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具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协调人与人的关系,即被市场化破坏的"社会植被";另一个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即被工业化破坏的"自然植被"⑧.

  一是通过协调人与人的关系,恢复社会植被.社会植被是凝聚社会并维护社会持续发展的各种人文价值观和社会规范,具有主观意义,因此在研究社会植被时不能将其简单地视为外在之物,应该理解其中蕴含的主观价值.社会植被从各种社会互动中产生,实质上就是人与人的关系,即互动双方在主观意向上的关联.科塞认为人与人之间构成的网络形成了社会,人与人通过各种社会关系互相联系.人是社会性动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甚至六度分隔理论说明了通过社会网络,人与人之间都可以构成弱关系,这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变得非常接近.社会植被能有效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是,市场化的不断增强对社会植被,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严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社会诚信危机和个人道德失守.因此,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在市场化条件下,恢复社会植被是社会治理的最重要客体之一.

  二是通过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植被这里用来泛指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要生存不可能离开自然环境,自然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各种资源,如何获取资源直接影响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人对自然的活动其实就是为获取自然资源而采取的方式,如人类或改造、或顺应自然的活动.但归根究底,人对自然的活动然最终还是通过主观能动性调整自身行为来实现,因此对人与自然的社会治理通过自然变化体现结果,但其实质是社会治理主体对其主观能动性行为的社会治理.自然植被具有美化山河、凝聚水土并且保持生态平衡的功能,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更要重点关注自然植被.

  任何社会治理都要有客体才能具体实施,社会治理客体是社会治理的存在前提.社会治理客体不同必然导致社会治理目标、手段的不同,也必然导致社会治理效果随客体变化变化.例如社会治理主体治理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客体的治理难度就大大超过治理人口少、地域小客体,同理,全球社会治理比具体的国家社会治理难度更大.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又处于社会改革和转型的重要机遇期.因此,社会治理客体必须以社会植被与自然植被为核心,并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

  3.社会治理的目标

  社会治理目标是社会治理多元主体进行社会治理期望达到的主观设想,是主观意识对于客观现实的反映程度,能对具体社会治理实践活动指明方向.社会治理目标体系中有多个

  不同目标,不同目标之间存在层次上的差异和联系.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将社会治理目标划分为具体目标与终极目标两个层次.

  (1)社会治理的具体目标第一,化解社会矛盾.毛主席说有进步就会有矛盾,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矛盾也渐渐显露出来,这一时期既是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从实质上来说,社会矛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这类社会矛盾是冲突程度较轻,社会危害较小,一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另一类是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与合法形式矛盾相反,社会危害严重,且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通常是这类社会矛盾.

  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总量不断上升,社会矛盾总量中的合法矛盾比例在下降,非法矛盾比例在不断上升,反映出我国社会矛盾不但数量多而且日益严重的特征,对社会秩序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⑩无论处于任何社会发展阶段,稳定的社会秩序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是社会治理追求的理想状态,更是国家繁荣兴盛的根本前提,因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治理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使社会各部分在发展中达到动态平衡.

  第二,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反映着社会成员对合理社会规范、社会秩序和分配格局的诉求,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和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公正是具体的,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内涵,如经济领域的公正主要是指商品买卖双方的等价交换,社会领域的公正则是指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公正也是相对的,社会发展程度决定社会公正的现实程度,如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唯一公正的分配制度应该是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之以多种分配方式.在此制度下允许产生差距,但这种差距应该是在社会成员可接受范围之内的基于公平分配方式的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正是社会治理的具体目标之一,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衡量尺度.

  第三,激发社会活力.社会活力是各社会治理主体基于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社会互动,焕发出来的创造力、持续力、生命力的总称.社会活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社会交往亦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依据社会发展的动力视角,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通过人与人的互动、交往,调动了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激发了社会活力,创造了绚丽的人类文明,促进了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社会成员互动交往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就是不断激发社会活力的过程.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来看,社会活力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也是现代化国家保持其高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条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必须要激发与社会化进程相适应的社会活力.因此,社会治理的目标之一就是使全社会充满活力,关键在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2)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和谐是马克思主义的不懈追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也是我国党和人民不断追寻的社会主义理想.

  所谓社会和谐,就是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谓社会和谐发展,具体是指三个方面:一是个人自身的和谐发展;二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发展;三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治理终极目标的社会结构不是形成一个机械社会,而是构建一个有机社会.机械社会是被动的社会,社会行动刻板僵硬,缺乏社会活力,社会发展需要外部推动力,不能由内而外主动发展;而有机社会则是能动的社会,社会行动充满创造性,社会发展由内部活力推进.

  4.社会治理的手段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目前党和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历史性的成就,但社会转型发展又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相比之下,目前的社会治理,无论是定位、思路、模式或效果都无法进一步满足高层次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手段,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体来说,社会治理主要有"法、理、情"三个社会控制手段.

  一是社会治理要"齐之以法".所谓"齐之以法",就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治国".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个人统治都不如法治.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与社会发展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法律的影响.法律是正式社会制度,由享有立法权的政府部门制定,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并由国家暴力机关作为顺利实施的后盾.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法治性一方面体现为法律面前一切社会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坚持法治原则是有效增强社会治理主体责任性的前提,社会治理主体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应充分尊重法律,约束自身行为.为了有效规范社会秩序,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治理就必须运用于法治的手段,增强社会治理主体责任性.

  二是社会治理要"晓之以理".所谓"晓之以理",就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坚持"以德治国".这里的"理",是判断是非得失的标准,简单来说可以认为是道理、道德规范.道德是人们内心的法,社会成员的内心世界是以德治国的重点.上面我们说社会治理要"齐之以法",但是"齐之以法"必须和"晓之以理"相结合.法治社会中的主要社会规范,即法律,由人制定、由人执行,再完善的法律也不能自行制定自己执行.归根到底,法律从制定到执行都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活动,依法治国必须靠人来实现.只有法律,没有人的能动社会行动,法治无从谈起.因此,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将法律内化为社会成员内心的"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法律无法十全十美、面面俱到,缺乏法内化为理的过程,再严格的法律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社会失范现象,解决社会问题,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因此,法治是社会治理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有效的社会治理必须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三是社会治理要"动之以情".所谓"动之以情",就是社会治理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一切都为了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一切都依靠人的行动促进发展,人既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完整的以人为本必须是二者的协调统一.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仅要从法律上进行社会规范,更要尊重社会成员,从情感上感化社会成员,才能有效缓解社会成员的偏激心理,化解社会矛盾.

  5.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

  正确认识了社会治理的主体、客体、目标、手段将促使我们准确地把握社会治理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在界定一个概念时,这些部分只是基础,而本质则是界定概念内涵的关键.因此,要科学地界定社会治理,关键在于抽象地揭示它的本质特征.

  第一,行动性.社会治理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行动.韦伯眼中的社会行动是有意义的,而且其中的意义能够被人理解和说明的,韦伯认为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有以下四种:工具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香港学者莫庆联、甘炳光认为,社会行动是指是社会上各个群体提升自身的社会意识,通过集体行动,争取第三方支持,向得益者争取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资源的合理再分配,享有应得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成果.而社会治理就是从一元主体走向多元主体,从责任集中走向责任共担,既有工具意义,又有价值内涵,使全社会能够共享社会主义建设成果.因此,从上述意义来看,社会治理本质的蕴含于社会行动,具有行动性特征.

  第二,合作性.社会治理是一种合作性社会行动.由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已从主客体之间的主从关系,转变为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因此社会治理的方式也逐步从自上而下为民做主转变为平等的合作过程.从权力运行方向上来看,权力从单一向度的自上而下运行转变为上下结合的双向运行,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主要通过"法、理、情"的手段,立足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各个利益和认同上的合作,进行有效社会治理.从预期目标角度来看,社会治理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提高社会工作效率的管理工具,而是要在效率的基础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激发社会活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合作性还体现在社会治理主、客体关系上,社会治理效果有赖于社会治理客体的合作与支持.

  第三,协调性.社会治理也是一种协调性社会行动.由于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社会治理从单一行动转变为以各治理主体的协调性行动过程.韦伯的以科层制为核心的层级官僚体制理论不符合社会治理的要求,因为官僚制组织强调严格的层级划分,形成非人格化的层级结构体系,强调服从而缺乏民主,强调规定而缺乏协调,而社会治理恰恰意味着多元主体间的协调、合作,并伴随有相互理解、相互让步,并且更加公正地进行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种活动、一套规则或一种规定好的正式制度.

  由于知识和资源的稀缺性,单独的社会治理主体无法独自进行正确合理的决策,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必须互相依赖,进行协调谈判由于社会行动形成的各种社会问题,确定符合多数利益的解决方式,并以政策方式反映出来.因此,社会治理过程实际上是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进行的协调性持续行动,协调性行动是保证社会治理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四,动态性.社会治理更是一种动态性社会行动.与传统社会管理稳定性相比,动态性是社会治理实现途径的重要特征.社会治理客体不同,社会治理的具体实现途径就不同,而且社会治理面对的社会环境也是多变的、动态的,因此,社会治理必须遵循动态原则,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社会治理手段.社会治理的动态方法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最合适原则,即社会治理找不到最佳手段,只能寻求最合适当前社会的手段;第二,适度有效原则,即社会治理手段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对特定情境的适合程度,并不是所有的手段在任何情境下都有相同的效果;第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应该对环境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此为依据选择适合的社会治理手段,如欧洲社会治理手段与美国的有很大差异,这主要是由于欧洲和美国在市场发育程度、政府角色和职能定位、社会组织的角色、行政文化传统、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路径也各有特点.

  通过上述从社会治理主体、客体、目标、手段、本质特征五个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社会治理是指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在形成合作性关系的基础上,运用法、理、情三种社会控制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以达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目的的一种协调性社会行动.这样的界定,科学地理清了社会治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首先,这一概念既全面地概括了社会治理的内涵,从主体上来说,该概念确定了社会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的合作性社会行动过程;从客体上来说,该概念确定了社会治理是一个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行动过程;从目标上来说,该概念确定了社会治理是一个通过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激发社会活力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行动过程;从手段上来说,该概念确定了社会治理是一个"法、理、情"并举的社会行动过程;从本质特征上来说,这一概念确定了社会治理是一个协调性的社会行动过程.这样的界定,既全面地概括了社会治理这一概念的内涵,又准确地把握了社会治理的外延,也体现了抽象性的表述要求,因而,对于学术界廓清关于社会治理的模糊认识,科学地把握社会治理这一特殊社会行动过程,具有全新的理论和现实启迪意义.

  三、社会学视野中"社会治理"概念的启迪意义

  从社会学视角上科学界定的"社会治理"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启迪意义.

  1.有助于科学区分"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异同

  依据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治理"概念,我们可以科学区分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异同.第一,主体不同.社会管理是政府单一负责制,管理主体就是政府,其他的都是被管理的客体,

  社会管理最初就是作为政府的职能之一而提出来的.社会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说所有的行动者都是治理主体.就社会公共事务而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等都是社会治理主体.第二,客体不同.社会管理的客体主要是行为活动,包括决策活动、参谋活动、计划活动、组织活动、执行活动、监督活动、反馈活动、统计活动、评估活动等.而社会治理的客体则是社会问题,即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恢复并保护社会植被和自然植被.第三,手段不同.社会管理的手段使社会成员服从的正式制度,简单地说就是"法",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红头文件、行政命令等.而社会治理的手段既包括使社会成员服从正式制度,也包括各种社会成员认可的非正式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包括"法、理、情".所以,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令行禁止",社会治理则要"齐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第四,本质不同.社会管理的实质是控制,其目标指向都是设计、规范、监督所有管理客体的行为,使之符合管理主体的意愿、实现管理主体的愿景.而治理的实质则是合作基础上的协调性动态行动过程,其目标指向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有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关键.科学认识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治理"概念,有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从社会治理的主体多元性来看,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这就说明,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已经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对等关系走向了协调性的合作伙伴关系.

  一是平等对话.这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在身份地位上的关系.我国社会治理模式从政府单一负责制逐步转变为多元主体合作制,政府不再凌驾于社会组织之上,指导社会组织运行,社会组织无论是资金来源、人员组成、组织结构也不再依附于政府领导.也就是说,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将逐渐由"依附生存"走向平等对话.

  二是协调融合.这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职能上的关系.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社会组织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并与政府基于工具性目的进行协调性互动.可以说,社会组织的职责是根据政府的要求提供社会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政府的职能则是服务于社会组织,而不是干涉或领导社会组织.这种互动为了达成特定目的.一旦目的达成,双方的互动就宣告结束.

  三是责任共担.这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责任上的关系.多元社会主体导致社会治理过程中已经不再片面强调政府责任,而是强调责任共担.这就意味着,传统管理时期处于被动地位社会组织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是一个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的过程.拥有更大的权力也意味着承担更重的责任,比如传统管理体制下只有政府有权力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对社会公共服务负责.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仅政府有权力通过行政手段提供公共服务,其他社会组织也能够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因此,公共服务的责任实质上由社会组织和政府共同承担的.

  3.有助于在实践中建构一种科学的社会治理观

  中国即将步入社会治理的全新时代.这个时代要求我们首先建构一种科学的社会治理观.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治理"概念实质上为我们在实践中建构了一种科学的社会治理观,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统一.

  一是坚持系统治理观.系统治理观根源于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社会生态系统本质是一套关系系统,是由社会个体或集体社会行动者之间及其与各种环境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所构成,这套系统运行的后果是其内诸多社会行动者基于各自对自身所处环境的认知和价值判断决定的,因而,社会生态系统概念内在地承认现代社会中各种关系体系的复杂性及作为现代人的社会行动者的髙度反思性特征.所谓系统治理观,就是指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治理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具体治理目标,调节并控制与自身相关的社会环境、社会心态和社会行动及其后果.系统治理是各治理主体基于对环境、后果的认知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实施的.

  二是坚持依法治理观.社会治理必须坚持法治化的道路.所谓依法治理观,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模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坚持依法治理观,尤其要善用法治方式解决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针对目前群众事件多发频发这一社会现象,各地政府都加强了维稳工作,为稳定社会秩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效果不彰,有的地方甚至更加激化冲突,这是由于有些部门解决群众问题的方式简单粗暴,甚至以权力压制群众,导致社会秩序进一步恶化的恶性循环中.要破解这种恶性循环,必须转变维稳的理念、思路和模式,让维稳工作法治化,并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观.所谓综合治理观,是指社会治理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建立政府服务、市场配置、社会组织配合、公民参与的治理机制,做到多元合作、责任共担、资源共享,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采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手段综合治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反映群众诉求,规范社会行为,协调资源分配,调解利益格局,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增强社会活力,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坚持社会治理的综合治理观.

  四是坚持源头治理观.所谓源头治理观,就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将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更加重视治本,以社会化服务和网格化管理为治理方向,完善各项社会民生制度安排,及时反映并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使社会主义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全民.坚持源头治理观,重点在于改善民生福祉,注重制度层面的社会公正,目的在于全民享有社会发展成果.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从源头预防并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源头治理观,有利于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跳出传统社会管理的狭隘视界,从灭火式管理走向预防式治理.

  

推荐访问:对社会治理的看法 治理 看法 社会

本文来源:http://www.triumph-cn.com/fanwendaquan/gongwenfanwen/2022/1115/56928.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