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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12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1-15 17:55:03

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12篇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12篇,供大家参考。

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12篇

篇一: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

  2017年10月23日

  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保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为其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

  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

  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商务楼宇、超市卖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本办法所涉标准中如有新标准规定的,从其新标准及规定。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六条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备案制,由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执行。

  其中,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各单位在本单位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其他手续应按《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有关规定,由个人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十条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施工单位会同小区物业完成。

  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权人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

  第十二条为确保充电安全,用户应使用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小区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协助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管理规范》(NB/T—33019—2015)等法规和标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不具备运营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代为运营,并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运营。(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

  标准。(三)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

  级改造。(四)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

  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的不少于4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公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第十七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明显位置应标注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十八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充电等运行数据应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鼓励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

  第十九条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

  责任保险。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可按资金补助的相关规定申报补贴。

  第二十一条鼓励具备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其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参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

  

篇二: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管理办法

  **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降成本、优环境”专项工作部署,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三省”(省时、省力、省钱)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服务新模式,达成我市电动汽车“城区内畅行无阻、区县间出行无忧”的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按照“主动服务、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基本原则,整合服务资源、压缩管理层级,精简报装手续、并行业务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纳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战略布局,提升报装服务质量、加快报装接电速

  度。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充换电设施,是指电动汽车发生电能交换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塔、分散充电桩等。其用电报装业务分为以下两类:(一)第一类:居民客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充电设施。(二)第二类:其他非居民客户(包括高压客户)在政府机关、公用机构、大型商业区、居民社区等公共区域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第四条分散式充电桩要加装逆功率保护,不允许倒送电;充换电站如需通过利用储能电池向电网送电,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专用开关、反孤岛装置等措施。第五条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入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根据城市道路、管线规划建设及当地电网网架结构、承载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原则上总容量100千瓦及以下充换电设施应低压免费接入。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所辖县(市、区)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业务。各单位在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过程中,应通力配合、密切协作,不得互相推诿、敷衍了事。第一类充电设施平均接电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以内;低压接入的第二类充换电设施平均接电时间应在14个工作日以内;高压接入的第二类充换电设施平均接电时间应在49个工作日以内。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的管理及监督单位,负责对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进行全过程监督、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加快行政审批速度,为充换电设施站点(尤其是大型充换电站)的选址落点,内外线工程的规划办证、土建开挖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八条**市及各县(市、区)供电公司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服务的直接提供单位,负责承担其供电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具体业务办理,包括受理申请、开展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设计审查、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送电等工作。对低压接入的充换

  电设施,由各供电公司按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三零”工作目标,提供免费报装接电服务;对10千伏及以上高压接入的充换电设施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原则上由各级供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在充换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等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负责充换电设施本体、受电及接入系统工程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第三章业务办理流程第十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可前往各地供电营业厅,或通过手机掌上电力APP等线上渠道,开展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申报工作。应准备如下材料:居民低压客户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物业出具同意使用充换电设施的证明材料;非居民客户需提供身份证、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物业出具允许施工的证明等资料,高压客户还

  需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市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一证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在受理报装申请时,应主动为充换电桩业主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收并查验客户申请资料。实行营业厅“一证受理”。受理时应询问客户申请意图,向客户提供业务办理告知书,告知客户需提交的资料清单、业务办理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对于申请资料暂不齐全的客户,在收到其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并签署“承诺书”后,正式受理用电申请并启动后续流程,现场勘查时收资。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应配合各级供电公司开展现场勘查工作。供电公司组织现场勘查时,应重点核实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信息,结合现场供电条件,确定电源、计量、计费方案。第十三条各级供电公司应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确定,并答复供电方案。在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委托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应给予客户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但不得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及设备材

  料供应单位。第十四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负责充换电设施本体、受电及接入系统工程具体设计、施工等工作,其委托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并保证工程实施质量和施工安全。受电工程经自检合格后,向各级供电公司提报竣工检验申请。重要的大型充换电站(采用多路高压电源供电),业主单位在完成电气工程设计后,应将设计资料提交供电公司查验;其他充换电设施的电气工程设计资料可在工程竣工检验时提供。第十五条各级供电公司在在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时,接收并查验客户设计资料,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供电方案要求进行设计审查。第十六条各级供电公司在受理客户充换电设施竣工检验申请后,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过程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电动汽车充电以外的转供电行为,充换电设施的电气参数、性能要求、接口标准、谐波治理等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若验收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复检。其中,对于居民客户,若在现

  场勘查时具备装表条件,直接进入装表接电环节。第十七条各级供电公司应与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其中居民低压客户采取背书方式;其他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第十八条在验收合格,且客户签订合同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各级供电公司组织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篇三: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黔江府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6〕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9日

  黔江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精神,为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现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黔江城区加快布局、高速公路沿线和重点旅游景区同步建设、乡镇逐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市上要求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二)配置标准和建设目标。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黔江城区内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求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到2020年,在黔江城区内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除上述场所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站,到2020年,黔江城区内累计建成不少于4座公共充换电站;319沿线重点乡镇各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重点旅游景区各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凡具备土地供应及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二、分类管理

  按照专用和公用两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分类管理。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私人住户提供服务(房主自有车库或车位内)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服务(不对外营业)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仅为业主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私人住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法人单位或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已建成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充电服务企业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法人主体的公共设施,由法人单位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公众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鼓励法人单位通过配建一定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对新规划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公共充换电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

  三、完善服务体系(一)加强运营服务管理。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到我区组建专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重庆市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统一标准规范的

  通用充电设备,并确保充电服务的安全性。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充电服务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作为收入主要来源,鼓励企业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拓展相关增值服务。

  (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按照国家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技术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和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工程建设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在国市未专台出台消防技术规范前,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2013)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12014)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构建电动汽车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数据接入黔江区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第三方建设的公共信息平台,为居民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等服务。

  (四)加强规划建设运营。加快编制全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建立监管服务体系,严肃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供电。

  四、保障措施(一)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广使用电动汽车的先决条件,有利于节能减排,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内在要求,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任务分解和时限要求(见附件,根

  据渝府办发〔2015〕212号文件对接下达),明确工作专班,切实抓好落实,并做好各规划、方案的衔接补充。

  (二)简化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已有停车泊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落实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范围。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四)完善充电服务价格机制。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向电力企业报装的居民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与家庭用电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且不纳入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计算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重庆市峰谷分时电价相关政策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以电价为计费依据,服务费暂按每千瓦时不超过执行电价的50%收取,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市场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由电力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电动汽车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站、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确需单独建设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区国土房管局结合项目性质、建设运营成本等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优先纳入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篇四: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广州市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建设与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

  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方法。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平安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

  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全部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特地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供应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对社会车辆供应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激励主动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运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激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运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平安运用充电设施的意识。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平安、规范运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扬。

  其次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

  市建设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支配、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执行专项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桩;

  (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激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用地应当采纳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一)激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运用权及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依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于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运用权,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五)严格充电站用地变更用途管理,确需变更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个人、电动

  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承诺为电动汽车用户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当履行承诺,依据国家建设和技术标准,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协作充电设施建设,协作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呈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平安和便利用户的要求。

  第十四条充电设备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平安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托付的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新增独立用地的充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依据广州市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履行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七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并负责依据国家《供电营业规则》制定和发布报装业务的办理程序刚好限。

  第十八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全部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

  第十九条新建或改建的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由广州供电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不得向用户收取接网费用;公用配电网接电点到充电设施配电设备,由充电设施投资者负责建设和维护。

  

篇五: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各地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程序个人如何申请安装充电桩摘要:买了电动汽车,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就是如何安装个人电动汽车充电桩。由于各地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程序与流程不同,下面为您盘点汇总了北京、上海、深圳、河南、温州等个人充电桩如何安装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各地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程序个人如何申请安装充电桩

  北京如何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车企(或车企委托单位)会同电力公司对购车用户进行新能源小客车充电条件确认;在完成确认后,电力公司正式受理购车用户用电报装;车企(或车企委托单位)组织完成充电桩施工后,电力公司负责验收,供用电合同签署,计量表计安装及发电等工作,同时为用户配发智能表电卡。为加快私人充电设施报装办理,北京市电力公司已将用电报装和验收送电环节办理时间由12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上海如何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用户充电桩指在居民客户个人拥有所有权的专用停车位(库)上建设的充电桩,用户充电桩由用户向电力公司提出用电申请,市电力公司在示范推广期将免费为用户提供增容服务。上海电力为方便个人申请充电桩,已经采取了设置服务专柜等措施。但由于安装私家充电桩需要一定场地条件,更需要物业、业委会等多方协调。据悉,个人用户在申请时,需提供居民用户凭身份证、房产证、固定车位产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等材料。上海电力将指派客户经理进行现场施工可行性勘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的充电桩

  用电可行性方案答复,待手续齐备,两周的时间就能完成电能表计的安装。建议,用户在有购车意向时,可通过公司营业网点、95598热线电话、电动汽车服务公司业务柜台,咨询安装相关事宜。

  深圳如何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购买电动汽车的车主可向供电局提出申请,每台车目前可以申请1-2个公用充电桩;如无固定车位的用户需要跟小区物业处提前协调好安装位置;南方电网安装充电桩不会向申请的用户收取费用;需要填写《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套建设登记表》,车主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河南如何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居民客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充电设施。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物业出具同意使用充换电设施的证明材料,联系自己所在市县供电营业厅即可。为私家车主提供勘查、设计、装表、接电全程服务,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从申请安装到送电,所需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温州如何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温州全市新能源汽车用户若有安装充电桩的需求,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物业出具同意使用充换电设施的证明材料,去就近的营业厅就能申请。接到申请后,市供电公司将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的意见》制定布线、施工方案,及时为车主布线安装。目前电力部门在装置期间将不收取任何费用,电费依照居民生活用电电费收取。

  

篇六: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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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专用和公用两类,实

  行分类管理。(一)专用充电设施分: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等)、员工车辆,私人用车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公用充电设施: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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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换电站或

  者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第四条

  建设管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充电

  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第六条充电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须符合充

  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主动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信息集中动态管理。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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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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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库(位)、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新建独立占地的其他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执行。第八条用电报装

  (一)自用充电设施,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其它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二)供电企业发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充电设施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确定、竣工验收通电等相关业务流程。第三章第九条运营管理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

  质要求,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第十条件:(一)经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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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准入需满足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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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四)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第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的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不良影响。(三)应对所使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四)应将运营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级数据监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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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试用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六)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标注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运营资格:(一)将运行维护服务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的;(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企业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受到刑事处罚的;(五)企业经营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六)其他无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第四章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工程质量、电气和消防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验收工作,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第十四条经营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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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充电运营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五条经营企业要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全面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等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要求。落实充电设备、配电等电气设备及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检测手段,建立充电过程的告警监测、过充保护、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为全市充电设施安全监管牵头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要指定相关部门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落实好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第五章政策支持

  

篇七: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和《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的电网供配电设施。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相关设施。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第三条按照“安全第一、科学集约、均衡布局、可实施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平台“四个统一”要求,建设标准适度超前,建设市场开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

  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第五条在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首末站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最终覆盖所有公共交通场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并结合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利用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居民建设居住地自用充电设施。在交通枢纽、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旅游景区等配建停车场以及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私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30-50公里建设一对城际快充站的原则进行配置,在服务区整体规划时,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每个项目充电桩不少于5个。

  第七条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在单位办公场所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

  第八条规划、建设及交通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进行规划建设验收时,需对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及预留情况进行验收。

  第九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及防雷等现行规定。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重点管控、市场参与、专业化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一)政府主导。成立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采用“重点管控”与“市场参与”相结

  合的方式,在保证电网及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源,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重点管控。对《AA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规划建设超级直流快速充电站、一级直流快速充电站及服务民生的公共交通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公交、长途客运),因其对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很高、对管理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对营运商进行重点管控,在专业技术、人才和资金实力等方面重点审核。

  (三)市场参与。对《AA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规划建设二级直流快速充电站及分散式充电桩的建设,实行市场化管理,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投入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速度,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四)专业化建设。为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确保电网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进入AA市场从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调试)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项目可研必须具有丙级及以上电力工程咨询资质,开展项目设计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电力工程设计资质,开展项目安装调试必须具备4级及以上的电力承装(俢、试)资质;

  2.具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特种作业证”和“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力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

  3.对充电站内充电堆、充电枪进行功能性试验、车辆适应性调试,由设备厂家负责,应覆盖国家公布的电动汽车目录内所有车辆的充电需求。

  第十一条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办理流程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发〔2017〕41号)执行。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的要求,无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不新增建筑物),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篇八: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管理办法_》

  摘要:本办法所指充换电设施,是指电动汽车发生电能交换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塔、分散充电桩等,各级人民政府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的管理及监督单位,负责对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进行全过程监督、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市及各县(市、区)供电公司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服务的直接提供单位,负责承担其供电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具体业务办理,包括受理申请、开展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设计审查、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送电等工作

  **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降成本、优环境”专项工作部署,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三省”(省时、省力、省钱)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服务新模式,达成我市电动汽车“城区内畅行无阻、区县间出行无忧”的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主动服务、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基本原则,整合服务资源、压缩管理层级,精简报装手续、并行业务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纳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战略布局,提升报装服务质量、加快报装接电速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充换电设施,是指电动汽车发生电能交换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塔、分散充电桩等。其用电报装业务分为以下两类:(一)第一类:居民客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充电设施。

  (二)第二类:其他非居民客户(包括高压客户)在政府机关、公用机构、大型商业区、居民社区等公共区域建设的充换电设施。

  第四条分散式充电桩要加装逆功率保护,不允许倒送电;充换电站如需通过利用储能电池向电网送电,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专用开关、反孤岛装置等措施。

  第五条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入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根据城市道路、管线规划建设及当地电网网架结构、承载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原则上总容量100千瓦及以下充换电设施应低压免费接入。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及所辖县(市、区)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业务。各单位在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过程中,应通力配合、密切协作,不得互相推诿、敷衍了事。第一类充电设施平均

  .

  接电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以内;低压接入的第二类充换电设施平均接电时间应在14个工作日以内;高压接入的第二类充换电设施平均接电时间应在49个工作日以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的管理及监督单位,负责对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进行全过程监督、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加快行政审批速度,为充换电设施站点(尤其是大型充换电站)的选址落点,内外线工程的规划办证、土建开挖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市及各县(市、区)供电公司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服务的直接提供单位,负责承担其供电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具体业务办理,包括受理申请、开展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设计审查、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送电等工作。对低压接入的充换电设施,由各供电公司按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三零”工作目标,提供免费报装接电服务;对10千伏及以上高压接入的充换电设施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原则上由各级供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在充换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等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负责充换电设施本体、受电及接入系统工程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单位。

  第三章业务办理流程第十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可前往各地供电营业厅,或通过手机掌上电力APP等线上渠道,开展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申报工作。应准备如下材料:居民低压客户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物业出具同意使用充换电设施的证明材料;非居民客户需提供身份证、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物业出具允许施工的证明等资料,高压客户还需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市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一证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在受理报装申请时,应主动为充换电桩业主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收并查验客户申请资料。

  实行营业厅“一证受理”。受理时应询问客户申请意图,向客户提供业务办理告知书,告知客户需提交的资料清单、业务办理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对于申请资料暂不齐全的客户,在收到其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并签署“承诺书”后,正式受理用电申请并启动后续流程,现场勘查时收资。

  .

  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应配合各级供电公司开展现场勘查工作。供电公司组织现场勘查时,应重点核实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信息,结合现场供电条件,确定电源、计量、计费方案。第十三条各级供电公司应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确定,并答复供电方案。在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委托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应给予客户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但不得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第十四条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负责充换电设施本体、受电及接入系统工程具体设计、施工等工作,其委托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并保证工程实施质量和施工安全。受电工程经自检合格后,向各级供电公司提报竣工检验申请。重要的大型充换电站(采用多路高压电源供电),业主单位在完成电气工程设计后,应将设计资料提交供电公司查验;其他充换电设施的电气工程设计资料可在工程竣工检验时提供。第十五条各级供电公司在在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时,接收并查验客户设计资料,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供电方案要求进行设计审查。第十六条各级供电公司在受理客户充换电设施竣工检验申请后,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过程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电动汽车充电以外的转供电行为,充换电设施的电气参数、性能要求、接口标准、谐波治理等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若验收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复检。其中,对于居民客户,若在现场勘查时具备装表条件,直接进入装表接电环节。第十七条各级供电公司应与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其中居民低压客户采取背书方式;其他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第十八条在验收合格,且客户签订合同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各级供电公司组织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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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重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

  办法

  MG129]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附件

  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专用和公用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一)专用充电设施分: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等)、员工车辆,私人用车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公用充电设施: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换电站或者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充电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第六条?充电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须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主动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信息集中动态管理。

  第七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新建独立占地的其他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执行。

  第八条用电报装(一)自用充电设施,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其它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二)供电企业发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充电设施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确定、竣工验收通电等相关业务流程。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九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准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四)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第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的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不良影响。(三)应对所使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

  (四)应将运营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级数据监测平台。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试用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六)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标注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运营资格:(一)将运行维护服务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的;(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企业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受到刑事处罚的;(五)企业经营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六)其他无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四章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工程质量、电气和消防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验收工作,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第十四条经营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充电运营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电气

  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

  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要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全面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

  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等满足充换电

  设施运行要求。落实充电设备、配电等电气设备及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检测手

  段,建立充电过程的告警监测、过充保护、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

  制。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为全市充电设施安全监管牵头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要指定相关部门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落实好安全生产属

  地管理责任。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

  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重庆

  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暂行)》(渝财产业[2016]451号)规定

  申请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在自有停车

  位内建设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可参照公共充电设施收取充电服务费并申请

  建设补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涉及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相关单位和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5]21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月12月30日

  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

  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加快布局、其余区县(自治县)城区试点示范、高速公路沿线和重点旅游景区同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构建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标准体系,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二)配置标准及建设目标。――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因地制宜,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2/5

  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到2020年,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可根据实际条件改造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除上述场所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站。到2020年,主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1公里提供1座公共充换电站,累计建成不少于30座公共充换电站;其他每个区县(自治县)城区至少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每个重点旅游景区至少建成1―2座公共充换电站;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二、分类管理按照专用和公用两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分类管理。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私人住户提供服务(房主自有车库或车位内)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服务(不对外营业)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仅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私人住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法人单位或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已建成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充电服务企业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

  3/5

  容等事项。(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法人主体的公共设施,由法人单位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公众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鼓励法人单位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对新规划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公共充换电站,由区县(自治县)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三、运营服务管理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我市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和我市统一标准规范的通用充电设备,并确保充电服务的安全性。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充电服务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作为收入主要来源,鼓励企业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拓展相关增值服务。四、完善服务体系(一)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技术支持。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加快制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

  4/5

  (二)构建电动汽车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数据接入重庆市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第三方建设的公共信息平台,为市民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等服务。(三)加强规划建设运营。加快编制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完善监管服务体系,严肃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供电,同时,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全市节能减排考核内容。五、保障措施(一)简化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已有停车泊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二)落实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篇十一: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铜府办〔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2018〕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日

  重庆市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精神,为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铜梁城区加快布局、高速公路沿线和重点旅游景区同步建设、场镇逐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市上要求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二)配置标准和建设目标。积极落实《重庆市铜梁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铜梁城区内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各镇街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求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到2020年,在铜梁城区内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除上述场所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站,到2020年,铜梁城区内累计建成不少于3座公共充换电站;国省道沿线重点镇各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重点旅游景区各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凡具备土地供应及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

  等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二、分类管理按照专用和公用两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分类管理。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包括:为私人住户提供服务(房主自有车库或车位内)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服务(不对外营业)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仅为业主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私人住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法人单位或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已建成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充电服务企业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法人主体的公共设施,由法人单位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公众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鼓励法人单位通过配建一定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对新规划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公共充换电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

  三、完善服务体系(一)加强运营服务管理。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到我区组建专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

  设、运营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重庆市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统一标准规范的通用充电设备,并确保充电服务的安全性。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充电服务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作为收入主要来源,鼓励企业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拓展相关增值服务。

  (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按照国家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技术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和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工程建设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在国市未专台出台消防技术规范前,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2013)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12014)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构建电动汽车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数据接入铜梁区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第三方建设的公共信息平台,为居民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等服务。

  (四)加强规划建设运营。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建立监管服务体系,严肃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供电。

  四、保障措施(一)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广使用电动汽车的先决条件,有利于节能减排,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内在要求。区级各部

  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解和时限要求(见附件),明确工作专班,切实抓好落实,并做好各规划、方案的衔接补充,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简化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已有停车泊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落实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范围。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四)完善充电服务价格机制。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向电力企业报装的居民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与家庭用电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且不纳入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计算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重庆市峰谷分时电价相关政策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以电价为计费依据,服务费暂按每千瓦时不超过执行电价的50%收取,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市场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由电力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电动汽车充电桩原则上不新征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站、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确需单独建设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区国土房管局结合项目性质、建设运营成本等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优先纳入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附件: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件

  铜梁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序工作内容

  号

  责任部门完成时限

  持续至

  1

  统筹协调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

  规范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准入、运营和退出行

  持续至

  2

  区发展改革委

  为。

  2020年

  争取中央、市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

  持续至

  3

  区发展改革委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020年

  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节能减排考

  持续至

  4

  区发展改革委

  核内容。

  2020年

  持续至

  5

  监督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相关电价政策。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

  6贯彻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

  区财政局

  持续至2020年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

  持续至

  7

  区经济信息委

  础设施产品技术标准。

  2020年

  贯彻落实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管理

  持续至

  8

  区经济信息委

  规范。

  2020年

  持续至

  9

  依法依规查处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等情况。区经济信息委

  2020年

  10

  执行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

  区城乡建委持续至

  2020年

  在公共交通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新增、更新公11

  交车优先使用电动汽车。

  区交委

  持续至2020年

  12配合支持高速公路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区交委

  持续至2020年

  制订户外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13

  案。

  区城管局

  2018年12月

  协调办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涉及占用、挖掘14

  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手续。

  区城管局

  持续至2020年

  强化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充电车位15

  的规范管理,完善相关指引标识。

  区城管局

  持续至2020年

  制订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或阻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2018年

  16

  区国土房管局

  设施建设的处罚措施。

  12月

  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充电服务企业加装电

  持续至

  17

  区国土房管局

  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2020年

  对确需建设的独立公共充换电站用地、配建充电基

  持续至

  18

  区国土房管局

  础设施用地予以支持。

  2020年

  依托重庆市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19

  施公共数据服务平台。

  区规划局

  2018年12月

  对确需建设的独立公共充换电站,协调独立充电站20

  选址布点。

  区规划局

  持续至2020年

  21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区金融办

  持续至2020年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负责我区电动汽车充22

  电基础设施地方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区质监局

  持续至2020年

  贯彻落实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技术要

  区公安消防支持续至

  23求,对设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场所进行消防

  队

  2020年

  安全指导。

  在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督促

  持续至

  24

  区机关事务局

  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2020年

  在区属国有企业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督促建设电动25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区国资中心

  持续至2020年

  各镇人民政

  按全区总体规划和安排部署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动

  持续至

  26

  府、街道办事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020年

  处

  简化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报装管理办法,27

  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等。

  区供电公司

  2018年12月

  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28

  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

  2018年9区供电公司

  月

  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28

  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区供电公司

  持续至2020年

  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30

  工程。

  区供电公司

  持续至2020年

  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价格分类为充31

  电服务商和用户需要提供安全可靠的用电服务。

  区供电公司

  持续至2020年

  32

  严肃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

  区供电公司

  持续至2020年

  

篇十二: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

  电动车及充电桩政策及通知汇编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

  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

  应用的实施意见及山西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

  年行动计划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五、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七、关于加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八、太原市公布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九、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2020年)》的通知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

  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

  第五条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三)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充电基础设施验收。

  第八条供电企业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

  **

  产权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山西能源监管办要督促电网企业加强充电配套的电力设施建设,提升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水平。

  第九条充电设施应单独分表计量,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条设区的市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设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加强充电安全和配套电网设施服务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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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对所有充电设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均应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资金中筹措,按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充电设施进网作业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山西能源监管办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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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xi.gov.cn2016-08-0900:00发文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放大正常缩小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8日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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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是发展电动汽车的重要保障,是进一步支撑我省“煤-电-车”战略转型,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的规模化应用,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二五”期间,我省调整汽车产业发展路线,从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汽车逐步向纯电动汽车过度,市场启动较沿海城市相对滞后。2015年底,全省电动汽车保有量3768辆,主要集中在公务及私人乘用车领域,涵盖比亚迪、江淮等车型,但公交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保有量较低。全省已投运充(换)电站9座,分散充电桩400余个,正在建设的公交换电站2座。

  全省现有少量企业从事电动汽车及零部件研发与生产,在单体电池、电池管理、电控技术等领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为有效转化能源产业优势,提升汽车产业竞争力,依托一批优势企业,推动纯电动型客车、专用车、乘用车以及核心配件的同步快速发展。为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工作,太原、大同等市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了电动汽车领域相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用地政策、用电价格、财政补贴、金融服务等多项配套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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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步解决制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瓶颈。

  同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及相关规划的衔接机制以及用地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现有公交车场站、出租车运营场站、环卫车停车场站普遍存在面积狭小、车位紧张、供电容量不足等问题,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难度大。面向社会公众的充(换)电设施布局点多面广,商业模式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企业仅靠充(换)电服务难以盈利。

  二、发展前景

  山西省电动汽车市场在相关政策推动下呈现快速启动的态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重要支撑,与电动汽车推广紧密结合。

  根据政策和市场走向,电动公交车和电动出租车推广成为启动电动汽车市场的重要环节;在公共服务领域和商用、租赁领域大力推广公务和商用电动汽车;随乘用电动汽车经济性提升和性能提高,居民电动汽车需求稳步提升。预测2020年末,全省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20万辆,其中公交(含客运)、出租、物流环卫等专用车辆超过3.9万辆,公务及私人乘用车保有量超过16.1万辆。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发展目标。

  2020年末,建成由343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中:283座城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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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式充换电站、60座高速城际快充电站)、19万个分散式充电桩、1个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构成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重点城市(太原市、晋城市和晋中市)核心区域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其他城市核心区域力争小于2.5公里,高速公路平均服务距离不超过50公里,满足全省电动汽车的充(换)电需求。

  (二)分领域目标。

  优先建设公交车、出租车及环卫与物流车辆等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超过95座公交车充(换)电站、52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6座行业专用车充电站。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乘用车充电桩建设,建设超过15.71万个专用充电桩,以满足基本充电需求,并鼓励向社会开放服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充电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规划建设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超过70座城市公共充电站合3.26万个公共分散式充电桩,以满足临时充电需要。构筑互联互通城际充电设施,结合省内高速公路网,建设城际间快充电站60座,到2020年末实现以太原为中心与华北地区互联互通的充电网络,以满足城际出行需要。

  (三)分区域目标。

  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优先发展太原、晋中、晋城3个电动汽车基础设施推广重点城市的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在此基础上,辐射带动其他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网络的覆盖面积。2016年,太原、晋中、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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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和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2017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全覆盖,其他市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2018年,实现全省域主干高速公路充(换)电设施全覆盖;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换)电服务网络,满足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

  2020年山西省充电设施建设目标

  序号1234567891011

  市太原市忻州市晋中市晋城市运城市长治市大同市朔州市吕梁市阳泉市临汾市合计

  充电站10215203531303015301520343

  充电桩(个)5000050001200065000200006000100005000800050004000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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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点任务

  (一)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重点城市示范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推进的原则,建设以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城际高速公路快充设施为补充,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1.着力推进公交车和出租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根据电动公交车的更新进度,适度超前建设公交车充(换)电站。新建公交车场站同步开展配套充(换)电站建设。到2020年,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公交车场站比例不低于60%。公交车充(换)电站优先结合现有公交车场站、首末站与保养站等现有基础设施,充分利用技术成熟的成套设备,结合城市交通规划与配电网供电能力,选址建设公交车充(换)电站,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出租车的电能补给以出租车专用充电站为主,以城市公共充电设施为辅。依托出租车服务中心场站、交通枢纽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适量的出租车充电站。根据出租车换电需求,在城市中心以小型充电设施为主,在城市中心区外沿与城市郊区选取交通便利、配电容量充裕的地区建设大中型出租车换电设施。鼓励出租车充(换)电站对社会公众开放。

  2.加快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和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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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障居民用户充电设施建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用户结合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汽车销售和充电服务企业要做好配套服务。通过分时共享、立体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等多种方式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提供服务,形成可持续市场化推进机制。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通过改造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住宅开发商自行或引入充电服务企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及提供相关服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保证居民用户可充电和安全充电。

  4.引导旅游行业和客运车充电设施建设。在重点旅游城市、重要旅游景区发展电动旅游巴士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旅游同步推广。合理利用城市和农村客运汽车站资源,依托城际、城乡客运线路,与旅游专线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与城际、城乡以及农村客运充电站相配套,鼓励社会资本在公路沿线投资建设县际快充网络,满足营运客车充电需求。

  5.鼓励建设行业专用车充电站。加强城市环卫、信息通信、电力抢修等行业电动工程车的推广应用,利用单位自有停车场资源配套建设专用车充电站,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专用车充电站建设工作。结合物流基地、集散中心以及物流配送企业的自有停车场(位),建设物流专用充电站,2020年前全省主要物流基地与集散中心均配建物流配送车专用充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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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适度超前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为了保证电动汽车用户的出行需求,在专用充电设施提供基本充电服务基础上,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与行业运营标准,优先结合交通便利的大中型公共停车场、立交桥下停车场、交通枢纽与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集中式公共充电站。学校、医院、加油(气)站、商场、酒店、文体设施、写字楼等配建停车场改造装设分散充电桩,公园景区与城市绿地停车位、路边停车位等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个人与单位内部充电桩对公众开放。通过集中式公共充电站与分散式公共充电桩的高效互补、有机结合构建完善的城市公共充电服务网络。

  7.积极建设城际互联快充电服务网络。以高速公路为骨干,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紧密衔接,逐步发展城际互联快充电服务网络。形成以太原为中心,依托太原-石家庄、太原-晋城、太原-运城、太原-大同和太原-吕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大”字形城际互联快充服务网络。高速公路服务区单方向每80公里内充电服务站点不超过2个。

  8.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要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采用标准统一的系统架构和数据交换协议,与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有机融合,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应具备向公众展示充电设施建设成果,普及与宣传充电设施相关政策、发布建设运营动态信息、财政补贴资金等功能,可以提供充电导航、设施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的公共数据接入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或第三方公共信息平台,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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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互通,提高设施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二)大力推动重点示范工程建设。

  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示范工程推广工作,通过示范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摸索和理顺充电政府服务方式和行业管理流程,探索社会化和系统化的政策支撑,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商业模式。

  1.太原市电动出租车充电设施综合示范工程。太原市政府牵头,各运营厂商分工协作。示范项目在城市电动出租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探索,在项目投资、基础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综合示范,在充电设施布局、增值服务模式、盈利方式、优惠补贴政策等方面积累有益的发展经验。

  2.临汾市公交车充电设施综合示范工程。在已建成的高铁公交枢纽站的充电站桩的基础上,继续配套建公交充电站。示范项目在城市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探索,在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运营维护、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综合示范,在大型充电设施布局、优惠补贴政策等方面摸索有益的发展经验。

  3.公共机构充电桩综合示范工程。在太原市、晋城市开展公共机构充电桩综合示范工程建设,在公务车改革、充电安全、节约建设占地、提高建设效率等方面积极探索,示范单位内配建充电桩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2017年之前示范单位数量不低于20个。

  4.居民小区充电桩综合示范工程。在城市住宅小区开展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优先选择停车资源丰富的新建小区开展试点,并有针对性的覆盖一部分老旧小区。示范小区应积极创新市场机制与商业模式,在充电智能管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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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延长电池使用寿命方面进行全方位尝试。示范小区内配建充电桩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2017年之前示范小区数量不低于20个。

  五、规划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推进工作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制定出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加强监督考核,完善监管和服务,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快速发展。

  (二)保障措施。

  1.加强规划指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推进。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居民出行需求,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时根据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

  2.加快培育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整合公交车场站、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位)等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在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城市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中,采取公开竞争模式,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加快培育一批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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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汽车销售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企业结合自身业务,拓展充(换)电服务。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利用自有停车场(位)资源配建充电桩并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加快探索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驻地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

  3.加强充电设施行业监管。各地交管、安监、供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制度,落实人身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责任。开展充电设施投运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已投运充(换)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充电设施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工作。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进入示范工程项目,不得申领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确保充电设施的接口类型、技术指标、安全标准以及管理规范等均符合国家统一要求。

  4.充电服务价格市场化发展。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各类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指导价,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低于燃油汽车使用成本,兼顾充(换)电运营企业的合理收益。随着电动汽车市场及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培育的不断成熟和完善,逐步实现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充(换)电服务价格。

  5.保障充电设施用地。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各类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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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6.加快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的单独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

  7.加强财政扶持力度。根据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财政支持政策,并尽快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地财政部门要定期公布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加强配电网服务与支撑。电力部门要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将充电设施并网项目纳入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供电。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电价,充(换)电设施产权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

  9.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实施动态等的宣传力度,促进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

  (三)规划实施成效。2016-2020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投资预计超过52亿元,其中充(换)电站投资24亿元,充电桩投资28亿元,有效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的问题,拉动我省电动汽车整车生产及动力电池等相关产业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

  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xi.gov.cn发文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放大正常缩小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是提升我省汽车产业竞争力的战略机遇,是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新动力,对实现全省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把煤电能源优势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消费红利,降低出行成本,满足多元、便捷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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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二是有利于减少污染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环境质量;三是有利于扩大电力需求,化解煤炭产能过剩矛盾,优化我省能源消费结构;四是有利于带动相关制造产业、信息技术产业以及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我省“一煤独大”的产业结构,推动构建以创新为导向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发展电动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坚持围绕优势创抓机遇、围绕机遇创造需求、围绕需求创新产业、围绕产业创优机制的方针,立足煤电能源优势,发挥汽车产业引领带动作用,构建“煤—电—车”产业链,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产业路径,强化推进措施,提升电动汽车生产制造水平;推动充换电配套设施全覆盖,创新商业模式,创优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环境,持续扩大电动汽车市场应用领域和规模;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市场应用规模大的电动汽车发展格局。

  (二)发展目标。

  1.研发能力。以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链为抓手,围绕电池、电机、电控系统、整车轻量化、系统集成等关键核心技术及领域,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搭建公共研发、检测平台,构建与产业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研发及配套体系。

  2.产业规模。打造太原、晋中、晋城等电动汽车产业基地,以电动客车、电动专用车、电动乘用车、核心配件为重点领域,培育若干销售收入百亿元级以上的龙头企业。到2020年,全省电动汽车

  **

  生产能力达到12万辆以上。

  3.市场应用。以公共服务领域和城乡结合地区民生领域用车为引导,通过示范应用、完善配套、政策扶持,推动私人领域用车市场快速发展。到2020年,全省电动汽车市场保有量达到20万辆以上。

  4.充电设施。按照标准统一、适度超前、快慢互济的原则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2016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2017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全区域覆盖,其他市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2018年,实现全省域主干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电服务网络,满足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

  三、产业发展重点及路径

  (一)产业发展重点。

  积极融入“一带一路”经济圈,立足山西,辐射中西部,面向中、西、南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遵循“引进与培育相结合、整车与配套相协调、生产与应用相促进”的总原则,按照不同产品发展路径,推进电动客车、电动专用车、电动乘用车同步快速发展。

  (二)产业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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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客车:引导促进省内企业与国内外知名电动客车企业合作,利用先进企业的品牌、资本、技术优势和商业模式、营销理念等,打造优势品牌。支持省内电动客车生产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提升产品技术、安全性能,增强产品市场核心竞争能力。省内优先购置本省电动客车,通过省内市场应用带动产业快速发展。

  电动专用车:整合我省农用机械、重型装备及专用汽车等领域技术优势,支持相关生产企业研制生产城乡物流、环卫、农用及工矿作业、码头运输等电动专用车,推动相关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同等条件下,省内优先采购,扶持企业开拓市场。引导鼓励企业对接“一带一路”发展需求,积极拓展中西部及国外市场。

  电动乘用车:探索多元化电动乘用车发展路径。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为指导,内部培育和外部引进并重,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在晋投资建厂,为汽车产业发展集聚技术和人才。同时,积极支持具备乘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升级拥有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

  推动大同、朔州、运城等市进行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试点工作,在保障产品质量、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为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创造规范宽松的市场运行环境。在试点运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充电、质量、安全、行驶等方面的地方法规和技术标准,引导企业在研发、生产、管理、配套等方面逐步规范和提高。同步启动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电动乘用车准入公告工作,促进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产品升级和产业转型。

  四、工作任务

  (一)推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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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路径,培育壮大重点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落实太原、晋中、晋城等电动汽车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加快电动汽车重点项目建设,尽早实现达产达效。(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太原、晋中、晋城市人民政府)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国内外知名电动客车生产企业与省内企业合资合作,提升产业综合竞争能力;积极引进知名品牌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落户我省,配套完善与电动汽车相关的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施等协作产业链;积极推进电动专用车企业对接“一带一路”发展需求,拓展省外市场;加大引资、引技、引智力度,全面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二)扩大市场应用。

  城市公交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公交客车应用比例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晋财建一〔2015〕68号)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太原、晋城市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比例不低于30%。2017年以后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太原、晋城市人民政府)

  非示范城市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应用比例按不低于《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比例要求的70%执行。2017年以后逐年提高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比例。(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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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应用比例不低于30%,并且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积极拓展电动汽车应用领域,结合我省产业优势,鼓励在农用机械、工矿作业及物流、景区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责任单位:省农机局、省经信委、省旅游局)

  在山西科技创新城开展电动汽车区间运营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建设配套设施。

  研究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快建设充电桩、城市充换电站、城际快充站等设施,按照城际—城市—重点区域统筹推进原则,建设覆盖全省的智能充电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

  简化审批程序,完善用地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用户居住地、单位及公共建筑等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2016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2017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全区域覆盖,其他设区市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2020年,基本实现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其中,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商业区等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

  在全省主要城市布局建设公共充换电站,根据电力需求对现有城市电网进行改造,每2000辆电

  **

  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以太原为中心,在主干高速公路路段服务区建设城际间快充电站,2018年形成“大”字形城际互联快充服务网络,实现全省域主干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

  (四)构建创新体系。

  围绕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链,鼓励企业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加强与国内外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流合作,引进和培育高端研发团队,突破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以整车产品为牵引,带动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依托现有创新平台,推动建设电动汽车检测中心、电机和驱动系统试验中心、电动客车研究院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联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推动产业协同。

  着力培育竞争力强的电动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搭建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协同发展平台,发挥产业联盟作用,推动省内企业间的协同合作,实现整车企业与零部件配套企业同步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支持多种汽车后服务领域模式的创新发展,鼓励产业向高端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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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创新商业模式。

  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创新建设及运营模式,推进“互联网+”商业模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建立健全电动汽车融资、租赁、保险、物流、售后、电池利用等服务体系。加强学习交流,推广先进运营经验,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催生新兴消费方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及行业标准,支持电动汽车相关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标准,转化、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通过试点运行,逐步完善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相关标准。(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发挥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责任单位: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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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措施,确保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财税政策扶持。

  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对省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给予省级营销补助。2016年1月1日起,对我省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的标准给予省级营销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研究制定农用、工矿作业类专用车辆及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的补贴政策,对上述领域用车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省经信委)

  鼓励市级财政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内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符合《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要求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船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将我省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产品纳入省、市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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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优先采购本省电动汽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金融市场助力。

  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与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发挥消费金融公司作用,促进电动汽车产品消费。(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在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用足用好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融资工具。(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四)完善用电政策。

  贯彻落实《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4〕366号),明确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各市人民政府尽快制定出台充换电服务价格,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原则上按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10%左右核定。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充换电设施产权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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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差异化交通管理。

  对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实行分类注册登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专用号段,积极争取国家同意使用专用号牌,核发行驶证要明显标注专用号牌号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等相关信息。对2015年及以前已上牌但未使用专用号段的电动汽车,免费更换为专用号段牌照。(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管局)

  对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免收新车牌证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交管局)

  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对电动汽车通行给予便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管局)

  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电动汽车停车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展览、学术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普及电动汽车知识,宣传电动汽车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落实国家及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广先进运营模式,提高公众对电动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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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落实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附件:附件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年行动计划.doc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

  山西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年行动计划

  为促进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转化煤炭能源优势,扩大电力资源需求,形成民生消费热点,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按照“整车带动、配套发展、重点突破、创新推广”的思路,以整车企业、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模式创新为抓手,以电动客车生产应用为突破口,以电动专用车研发制造为着力点,以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试点运行为切入点,实施重大项目推进、产业技术创新、配套产业带动、充电设施建设、示范应用推广、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规范、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下乡等7大工程。到2016年底,全省各类电动汽车生产能力达到53000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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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客车10000辆、电动码头车1000辆、电动物流车5000辆、电动工程用车2000辆、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35000辆;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二、行动重点(一)重大项目推进工程。着力推进我省电动客车、电动乘用车、电动专用车、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重大项目建设。电动客车方面,重点推进山西皇城相府宇航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辆电动客车、华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辆电动客车等项目建设,支持国内电动客车龙头企业与省内电动客车生产企业共同探索技术创新、整车制造等领域的合作路径,加快培育我省具有国内竞争实力的大型电动客车生产企业;电动乘用车方面,积极与国内知名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建立对话交流平台,吸引其在山西投资建设具有潜在市场优势的电动乘用车生产项目;电动专用车方面,重点推进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辆电动码头车、5000辆电动物流车和山西襄矿绿丝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辆电动挖掘机、1000辆电动装载机等项目建设;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方面,重点推进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000辆、北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15000辆、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10000辆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等项目建设。(二)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鼓励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的技术交流与产业合作,突破若干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重点推进山西皇城相府宇航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电动公交车轮毂电机驱动系统开发,华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铝合金车架、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技术开发,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4×2电动码头牵引车、4×2电动牵引车、4×2电动城市物流车产品研制,北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整车轻量化、制动能量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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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研发,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电控技术开发等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三)配套产业带动工程。以整车企业为龙头和带动,促进我省电动汽车配套产业发展。在锂离子动力电池和电池管理系统方面,重点发展中道能源、华夏动力、昊荣能源、高平唐一等电池生产企业的新型高能量密度、高安全可靠性锂离子动力电池;在电机方面,重点推进汾西重工、永济新时速、山西电机厂等企业研发生产电动汽车专用电机;在电控方面,重点支持中德科技、华夏动力等企业生产电控设备;在关键铸件和锻件方面,重点发挥我省晋城、运城、吕梁等铸造产业集群以及忻州锻造产业集群的优势,与整车企业开展技术和产品合作。

  (四)充电设施建设工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前置工程和基础工程。在充换电站建设方面,根据电力需求对现有城市电网进行改造,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各地优先建设公交、出租、环卫和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站;开展城际互联快充服务网络建设,在主干高速公路路段服务区加快建设城际间快充电站。在充电桩建设方面,太原市、晋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公里;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设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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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公交线路的公交场站建设不少于电动公交车总数50%的充电桩,公交线路起、终点可根据需要和施工条件建设2-3个充电桩。

  (五)示范应用推广工程。在省、市党政机关、省属企业、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工作。2016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购买的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应用比例按不低于《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比例要求的70%执行,以后逐年提高。2016年,太原市、晋城市属地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上述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20%,以后逐年提高。2016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50%,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我省生产的电动公交车辆。鼓励在煤矿、电厂等区域内使用电动工程机械、电动运输车辆,为我省电动专用车打开推广应用的窗口。(六)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规范工程。推进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规范,促进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稳定健康成长。引导具有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产业基础的市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投资备案、产品准入、交通运行等管理体系。由省内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联合发起制定我省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通用技术标准,探索建立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保险机制。鼓励企业在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通用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制订优势突出、各具特色的企业标准,促进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产业不断向“低成本、高质量,低故障、高安全,低能耗、高享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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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按照国家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的有关要求,同步启动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申报国家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和准入工作,促进我省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产品升级和产业转型。

  (七)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下乡工程。开展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下乡工程,扩大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市场的受益面,改善居民出行条件。根据农民田间生产需要,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开展电动农机技术创新,推进农机电动化进程。建立定期定点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巡回检测、保养、服务机制,消除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车辆故障和安全隐患,逐步形成农村、城乡结合部新的消费热点。三、行动措施(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技术创新。完善重大项目调度机制,建立政府部门和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沟通交流和长效服务机制。充分利用省级科技创新资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国家专项资金等财政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加强合作交流,加快创新步伐,促进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产品升级。(二)建立健全部门协调会商机制。由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督促太原市、晋城市按照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电动汽车的示范应用,做好迎接国家相关部委的考核准备。(三)创建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涉及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经信、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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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结合责任分工,积极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提供便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展览、学术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普及电动汽车知识,宣传电动汽车对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来源:产业政策处发表时间:2016-01-2617:09:08点击次数:335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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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三、加大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力度(一)统筹制定规划,合理布局充电设施。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全面落实和完善充电设施规划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注重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明确需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二)严格新城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切实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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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三)切实加强老旧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力解决充电难问题。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一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电力公司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工作。(四)积极推动单位既有停车场改造配建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出行需求。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改造或建设安装充电设施,鼓励职工、顾客使用电动汽车出行。城乡规划、建设和停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公共停车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商在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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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为充电设施市场化运营、规模化服务创造条件。

  (五)全力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充电设施,引导特定行业率先应用电动汽车。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倡导和鼓励优先在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同时,要在沿线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或预留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用地,保障线路营运需要。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并在相应的服务地域,利用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公共停车场用地,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充电桩群,支持公共服务行业、市政公用单位率先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六)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速度。要根据国办发[2015]73号要求,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机构在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交通组织的情况下,在内部停车位(场)改造安装或建设充电设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组织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根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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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分工,切实加强对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注重部门协同配合,完善配套政策,争取财政支持,加强考核监督,统筹有序、全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二)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力度。要统筹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需要,加强与智能电网、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融合,积极探索建立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充电设施网络中的应用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升运营效率。(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结合新城新区开发建设和老旧城区改造,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低碳生态试点城市、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可再生能源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充电设施的规划方法、建设模式、管理方式等,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和普及。(四)注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动汽车发展政策、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提高对建设充电设施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吸引更多企业、单位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倡导全社会保护充电设施,引导和培育电动汽车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7日

  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来源:产业政策处发表时间:2016-01-26

  16:53:11点击次数: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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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二、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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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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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一)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二)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四、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奖补标准。五、资金申请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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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至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各省(区、市)上年度各车型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折算成标准车;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提交至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六、监督管理(一)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对本地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二)各省(区、市)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三)建立信息上报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数量情况等信息,并于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五部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车辆推广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上报至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

  附件:1.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2.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

  标准

  附件1: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6年1月11日

  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

  车型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150km)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150km)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客车钛酸锂等纯电动快充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

  与标准车折算比例0.8:11:11:112:120:15:1

  燃料电池乘用车

  **

  30:1

  燃料电池客车

  50:1

  纯电动专用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3:11.5:1

  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

  0.6:1

  附件2:

  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标准

  单位:辆、万元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

  年份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奖补门槛(标准车推广量)

  30000

  35000

  43000

  55000

  奖补标准

  9000

  9500

  10400

  11500

  超出门槛部分奖补标准

  每增加2500辆,增加奖补资金75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1.2亿元。每增加3000辆,增加奖补资金80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1.4亿元。每增加4000辆,增加奖补资金95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1.6亿元。每增加5000辆,增加奖补资金100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1.8亿元。

  中部省和福建省

  奖补门槛(标准车推广量)

  18000

  22000

  28000

  38000

  奖

  补超出门槛部分

  标

  奖补标准

  准

  每增加1500

  辆,增加奖补

  540资金450万

  0元。奖补资金

  最高封顶1.2

  亿元。

  每增加2000

  辆,增加奖补

  595资金550万

  0元。奖补资金

  最高封顶1.4

  亿元。

  每增加2500

  辆,增加奖补

  670资金600万

  0元。奖补资金

  最高封顶1.6

  亿元。

  每增加3500

  辆,增加奖补

  800资金700万

  0元。奖补资金

  最高封顶1.8

  亿元。

  其他省(区、市)

  奖补门槛(标准车推广量)

  奖补标准

  超出门槛部分奖补标准

  10000

  每增加800

  3000

  辆,增加奖补资金24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

  封顶1.2亿元。

  12000

  每增加1000

  3250

  辆,增加奖补资金28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

  封顶1.4亿元。

  15000

  每增加1200

  3600

  辆,增加奖补资金30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

  封顶1.6亿元。

  20000

  每增加1500

  4200

  辆,增加奖补资金32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

  封顶1.8亿元。

  2020年

  70000

  12600

  每增加6000辆,增加奖补资金110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2亿元。

  50000

  每增加4500辆,增加奖补900资金800万0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2亿元。

  30000

  **

  每增加2500

  5400

  辆,增加奖补资金45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

  封顶2亿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5〕73号【来源:产业政策处发表时间:2015-10-1217:18:45点击次数:29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

  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

  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

  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

  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

  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

  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

  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

  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

  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

  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

  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

  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

  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

  **

  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加大建设力度(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

  **

  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五)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六)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七)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八)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

  **

  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九)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优先推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际快充网络建设,适时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大部分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三、完善服务体系(十)完善充电设施标准规范。加快修订出台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现充电标准统一。开展充电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制修订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制定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标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十一)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十二)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组建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

  **

  性的检测与认证。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制定实施财税、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撑。

  (十三)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十四)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强化支撑保障(十五)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十六)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

  **

  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在产业发展初期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给予适度支持。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指导各地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并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十七)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

  (十九)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

  (二十)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

  (二十一)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做好组织实施(二十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2016年3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二十三)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

  **

  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建立“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三级示范工程体系。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与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二十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十五)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依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地的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能源局要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要分别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要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国管局、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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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中国政府网)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2日【双击滚屏】【大中小】【关闭】

  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切实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二、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

  三、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四、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附后),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主体作用。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统一组织、专项扶持等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居民区车位产权单位主动利用现有停车位与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七、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在严格执行《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

  [2014]1668号)的基础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探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合理服务收费机制,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推进模式。

  八、开展充电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九、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让广大居民、物业企业了解政策要求;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加大舆论曝光力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十一、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分批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重点城市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综合试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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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7月25日

  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

  第一条本文适用在居民区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第二条文中所称电动汽车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营的整车销

  **

  售机构。第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应包括:准备材料、用电申

  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等6个阶段。第四条准备材料(一)自用桩报装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

  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二)公用桩报装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停车位平面图、产权人同意建设公用桩的证明、物业同意(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公用桩建设和施工方案等资料。

  (三)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四)在自用桩安装前,物业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见附件1)。

  第五条申请用电对于自用桩,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对于公用桩,由物业或运营商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

  **

  用电报装申请;房地产开发商等拥有多个固定车位产权主体可按“一表一车位”的模式集中开展车位电气化改造,并统一打包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六条现场勘察(一)对于自用桩,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公用桩,供电企业会同小区物业或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供电企业从受理申请到具备实地勘察条件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二)物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其中,对低压(一般为220V、380V)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一般为10KV)单电源用户不超过22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申请方应在有效期内予以确认。(四)供电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五)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产权

  **

  为供电企业的,应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应由用电用户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

  第七条建设施工(一)申请方需按照确认后的供电方案,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二)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可参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见附件2)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接电确认(一)工程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供电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二)申请方、建设企业会同小区物业完成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和试充电确认。第九条运营维护(一)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自用桩维护保养。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小区

  **

  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协助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二)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物业或运营商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

  第十条本示范文本为推荐性文本,供各地参考实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3)

  附件:1、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2、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3、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

  **

  附件1:

  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

  甲方(电动汽车车主):

  住址:

  乙方(电动汽车企业):

  住所地:

  丙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住所地:

  丁方(物业公司):

  住所地:

  甲方

  购买了一辆

  (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现需在甲方

  通过

  方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

  小区停车场

  号停车位安装

  式充电桩一台。为

  了顺利完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

  安全责任,四方当事人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

  1、充电设施的所有人是甲方,甲方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

  第一责任人。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甲方同意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

  人进行追偿。甲方购买相关保险的,甲方与保险公司应按照签订的赔偿条款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需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位于

  ,充电设施安装前,

  甲方同意提交相关施工资料,按照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物业公司报备,并

  监督丙方安全施工。

  3、充电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充电

  设施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甲方才能开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因操作不

  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日常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5、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按约定提前终止,或者甲方不再需要使用充电

  设施时,甲方保证及时拆除充电设施。如充电设施需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甲

  方须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操作,并监督安全

  施工。充电设施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的费用由

  承担。

  **

  6、在充电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时,丁方有权核查施工方的施工资质,并监督施工方安全施工。如发现安全隐患,丁方有权责令施工方整改。

  7、如相关政府部门认为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丁方有权停止充电设施用电。

  二、乙方承诺:1、乙方保证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充电设施在正常操作下的运行安全以及人员安全,在质保期内如因充电设施质量问题发生的相关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2、乙方在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对甲方进行指导及培训,使其能够正确使用充电设施。3、在质保期内,乙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甲方所有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超过质保期后,乙方有义务提示甲方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三、丙方承诺:1、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地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装修管理以及充电

  **

  设备安装安全等相关规定,参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并服从物业

  公司的施工管理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文明施工。

  2、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备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安装所需要的设备、工具、

  材料、安全劳动用品等,且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3、丙方在施工中注意保护原有设施及环境,如有污染、破坏应恢复至

  原有标准。

  4、在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丙方及时清理并清运。

  5、因丙方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导致的安全问题,

  丙方同意承担相关责任。

  四、丁方承诺:

  1、丁方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

  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和施工、配合

  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

  2、对在充电设施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丁方积极配合并在能

  力范围内协助甲方予以解决。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日期:

  **

  丙方(公章):

  日期:

  丁方(公章):

  日期:

  **

  附件2: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及安装操作人员。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包括准备、施工、验收三个阶段。在安装前,需切断配电室的总开关,穿好防护用品。一、准备阶段(一)技术勘察选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技术勘察,勘察内容包括:配电室的可用容量检查,各分支回路是否配备单独的过流保护器检查,PE线(接地线)和N线(中性线)的引出点确定,配电系统确认,总配电室取电点到安装点的距离测量,传输线的走线工况检查,充电桩的数量确认以及充电桩安装地点的合理性评估等。整理记录现场勘察情况。(二)制定安装方案确定所有充电桩同时加载情况下的总电流、长距离输送产生的电压降、过流保护器额定电流参数、动力线线径和接地线线径(线径选择应参考上端过流保护器电流参数);根据安装环境确定外部走线槽材料、配电箱的材料以及配电箱内部零配件。

  **

  正确选型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所需零配件,如小型断路器、漏电断路器、浪涌保护器、过电流保护装置、防触电保护等,保证充电桩的安全性。

  二、施工阶段(一)外部布线要防止在布线施工中损坏导线的绝缘;保持和其他管道的距离;注意抗潮抗腐蚀性;防止导线过度弯曲;要保证可靠布线,布局合理,布线后的电压降不宜超过5%。(二)内部布线需注意保证连线的规范和电线的固定;保证连线与电气图一致;配电箱内部要防止直接和间接触电,防止内部导线可能的机械损伤;接地要保证连续性,需贴有接地标志;在电气箱合适位置需有电气接线图;充电桩安装完成后应在配电柜上和配电柜内贴好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贴,提示存在的危险。(三)配电箱和充电桩的固定和安装电工在安装充电桩及配电的过程中,应确认施工方案的信息和实际安装情况的一致性,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现信息不符或进料有缺陷时应立刻停止安装,并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整改。安装完成后,需和施工方案比较,确保电气接线图与电气设计图相一致。完成施工后,需完成施工记录表并归档,方便日后维护和改进。

  **

  三、验收阶段完成施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应进行的检验包括:(一)仪器检查,包括防电击保护测试、接地连续性测试、绝缘电阻测试、回路阻抗测试、接线可靠性检验、进出导线的密封检验等。(二)外观检查,查看外部连接的紧密性,包括电缆线的进出紧密性、外走线槽的平整度,所有弯角是否平滑等。(三)多项功能检验,包括充电桩的温升测试、急停开关功能测试、联锁功能测试、漏电开关功能测试等。四、安全施工要求(一)安装人员须经严格培训后上岗,具备一定操作经验后进行独立操作。(二)充电桩的安装应在断电条件下进行。(三)在安装操作时应集中精力,配备防护眼镜、硬质工作帽、防滑工作鞋、防尘面罩等防护用品,尽量降低操作时意外事故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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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

  用户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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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用电现场勘察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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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电确认运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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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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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或运营商

  准备材料申请用电现场勘察

  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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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图

  太原公布电动车充换电收费标准

  **

  最高服务费暂定每度0.45元

  本报记者贾文艳太原市发改委最新发布,《关于太原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

  费(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山西青年报》新政详解。

  0.45元据上述通知,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两项费用,电

  费和充换电服务费。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电最高服务费暂定为0.45元/千瓦时。

  电价据上述通知,太原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依据设置方不同,

  执行不同电价。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另外,太原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浮动据上述通知,2020年前,太原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通知明确,鼓励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换电服务费和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另行核定公布。

  **

  严格太原市发改委强调,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待正常运行后,将根据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重新核定价格。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8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科学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134828653_14478160183541n.pdf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

  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西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xi.gov.cn发文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放大正常缩小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8日

  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山西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布局推进意见》,有效转化我省能源资源优势,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加快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提升装备制造业水平,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

  **

  2014—2016年,太原、晋城市属地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40%(其中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大同、晋中、长治、运城市上述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上述比例2014年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7年以后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比例。

  二、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将我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省、市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三、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一)建设充电设施和充换电服务网络。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落实用地政策,建设覆盖全省、布局合理、标准统一的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

  (二)布局建设甲醇加注站和燃气加气站。改造与新建相结合,优先在现有加油站布局甲醇加注设施;统筹加油站与甲醇加注站建设规划,适度超前推进加注站建设。制定燃气加气站专项建设规划,加大建设力度,形成布局合理、满足需求的供应体系。

  (三)加强安全监管。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充电设施、甲醇加注站、

  **

  燃气加气站的日常监管,为消费者提供可靠、安全的能源供应环境。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推出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落户我省,配套完善电池、电机、电控等协作产业链。省有关部门、有关市政府要制定奖励政策,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税费减免等方面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

  五、给予生产企业营销补助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我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的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现销售量情况,给予营销补助,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补助标准为:2015年,电动客车50000元/辆,电动轿车20000元/辆,电动专用车10000元/辆;甲醇客车10000元/辆,甲醇重卡10000元/辆,甲醇轿车5000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2000元/辆;燃气重卡10000元/辆,燃气轻(微)卡2000元/辆。2016—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

  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给予配套支持。太原、晋城市要重点支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六、发挥产业发展基金作用

  充分发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的作用,积极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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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发展和推广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融资需求。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上市融资,用足用好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融资工具。

  七、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积极争取国家批准我省甲醇汽车、燃气汽车执行与电动汽车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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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六)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制订出台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指导价格,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九、差异化的交通管理政策

  (一)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

  (二)免收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费用。

  (三)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停车费。

  (四)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标注的燃气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车,在山西省境内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十、创新保障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融资、保险、租赁、物流、售后服务、二手车交易等服务体系。探索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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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模式。推进融资租赁、充换电服务等多种电动汽车商业模式创新,完善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与回收再利用等配套服务体系。

  十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新能源汽车技术、安全、能耗、排放等相关标准的研究与制订。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标准,转化、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十二、加大科技攻关力度

  充分发挥科技研发资金的作用,建立产业公共研发平台,实施山西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链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鼓励企业与国内外拥有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企业、研发机构合资合作,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创新力度。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技术创新与产业创新互动。

  十三、培养产业发展人才

  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领域学科建设,培养科研人才。通过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养专业技能人才。依托重大人才工程,引进、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普及新能源汽车知识,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推广先进运营模式,增进全社会认知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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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落实方案,强化考核检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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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访问:重庆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 重庆 用电 管理办法

本文来源:http://www.triumph-cn.com/fanwendaquan/gongwenfanwen/2022/1115/56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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