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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4篇)(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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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4篇)(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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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篇一

教育对国家的发展和强盛起着重大作用,我国在1995年把“科教兴国”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科教兴国依靠的是教育,因此国家越来越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加大了对教育的干预与调控。在这种背景下,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健全就显得相当重要。加强教育法制旨在依法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提升我国的人才优势、科技优势,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天职,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教学问,更要教行为,教道德,教学生怎样做人,每一个进入高等学校的教师都不能不了解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掌握法律,在工作中遵守法律,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学习高等教育法规对于高校教师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我们作为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高校教师,在经过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后,特别是经过学习《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后,我们应该从自我做起,认识到依法治校、依法从教的重要性,只要我们每个人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高校教师团队的法制观念得到提升,因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遵纪守法

首先,教师也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更要热爱教育事业,除此之外我们面对学生时,要爱学生,尊重学生,并施以正确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作为一个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认识,更好的遵守各项法律。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执行教育教学的任务

《教育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交叉的,法律赋予教师的某些权利,其本身也是教师的义务。作为教师,我们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教学能力提高了才能更好的完成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生的培养计划;
同时我们要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使学生也能成为一个爱祖国、爱社会,遵纪守法的全面发展的公民。

三、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保护学生

学生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高校的学生虽然大多数都已经成年,心智已发展成熟,有自己的判断力和决策力,但毕竟还没走向社会,有时考虑问题会过于偏激,因此在面对很多问题时可能会产生一些偏激的想法和不良的心理状态,作出一些错误的决定和冲动的行为,最终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作为高校教师,我们既是学生的教导员,也是学生在学校可以依赖的亲人,我们要关心爱护学生,及时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一些心理问题,并帮他们走出这些不良的心理状态;
其次,在教学工作中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出言羞辱学生,保护学生人格尊严和自尊心;
除此之外,要作为学生的保护者,及时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最后,我们在执行教育教学任务的时候,不仅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也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理念,让学生能更好的发展自己。

四、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治学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我们在学校学习的很多知识在毕业后已经显得过时,而学生接受各种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接受到得各种新知识也越多,在面对这样的学生时,如果我们固守自己的知识,不继续学习,是不能很好的完成教学任务的,因此我们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工作后继续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积极抓住各种学习的机会,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学习工具和途径,不断学习新的知识。

五、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教会学生学习

创新精神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现代人应该具备的素质。高校学生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一群人,对国家各方面的发展承担着重大的作用。而作为高校的老师,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之前,也要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当今,学习已不再是单向的灌输,学生的学习也不再是死记硬背的过程,相反,学习是一个发现过程,在这过程中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在高校教学中,我们要教会学生学习。教育必须反映时代的精神,因此我们应该把握住学术的精髓,以最有效的学习方法,掌握最基本的、最新的和最有用的知识。

六、尊重知识产权

高校教师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创新的活动中,稍不注意,可能会出现一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比如说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等现象。为了预防此类事情的发生,我们要从思想想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从理论上加强相关法律规律的学习,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

总之,高校教师是特殊的一个群体,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不仅要遵守国家的一些常规法规,也要遵守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更要通过自己的守法行为,对学生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教会学生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遵纪守法,使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才。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篇二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讲稿主讲人:董强

2010-05-20

目录

一、教育与法律关系的思考...........................................................................................................1

(一)教育为什么需要法律...................................................................................................1

(二)教育需要什么样的法律...............................................................................................3

二、教育法概论...............................................................................................................................4

(一)教育法概念和性质.......................................................................................................4

(二)教育法的渊源(63-71).............................................................................................5

(三)教育法律关系58-63,217-224...................................................................................6

(四)教育法律规范(119-120)..........................................................................................7

(五)教育法的特殊性...........................................................................................................7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141-153,74-99.....................................................................................10

(一)义务教育制度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83-85,93-96.................................................10

(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85-88..............................................................................10

(三)国家教育考试制度(88-93)...................................................................................10

(四)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89-93)........................................................................10

(五)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96-99.......................................................................11

(六)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246-248...........................................................12

四、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法的实施.............................................................................................13

(一)教育行政机关(了解).............................................................................................13

(二)教育法的实施119-128...............................................................................................13

五、学校.........................................................................................................................................14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特征.........................................................................................14

(二)学校所具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15

(三)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238-242..................................................................................15

(四)高等学校的设立258-262..........................................................................................16

(五)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262-264)........................................................................16

(六)高等学校管理.............................................................................................................17

六、教师.........................................................................................................................................17

(一)高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17

(二)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135).............................................................................18

(三)高校教师的资格与作用.............................................................................................18

七、学生.........................................................................................................................................19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19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273-274..............................................................................19

(三)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9

八、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20

(一)教育法律责任290-310..............................................................................................20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20

(三)教育法律救济(311-343)........................................................................................21 【案例】.........................................................................................................................................24 思考题:.........................................................................................................................................26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总复习.....................................................................................................27

一、教育与法律关系的思考

(一)教育为什么需要法律

1.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教育由少数人的专利向多数人的权利转化,由贵族专权到平民享有转化,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化。

古希腊哲学是奴隶主的权利,闲暇,惊讶。中国古代到近代,有钱的请私塾先生,钱少的上学堂,没钱的只好不上,还有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

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人才数量和规格的规定性,同时也产生了对人才培养的规定性,从而形成了现代社会特有的教育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废除封建社会培养、选拔人才的做法,扩大受教育机会,广泛培养各级各类人才。这种制度要求打破传统的学校体系,同社会的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把学校纵横联系、统一协调起来,建立统一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质量标准,形成一个幼儿、青少年、成人教育纵横贯通,学校、社会、家庭密切配合的一体化教育体系。

总之,法律的发展是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要求,体现了一种社会进步。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它不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大规模的增长,而且表现为法律地位的增强,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以及法律向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进行的愈来愈大规模的功能扩张。2.是教育发展规律的要求

(1)教育发展日益复杂化、有序化和普及化的要求。显然,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允许任何人违背它;它要求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有一定的行动方式和程序,一切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应有一定的规格和使用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学生人数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在学的本专科及研究生人数已经超过2000万,其中本专科生1300多万,研究生82万,是1998年的3倍。

(2)对办学主体规范的要求。从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实践看,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极大地推动了教育法的发展。在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教育方针,学校制度的规定,教育课程、计划的编制,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入学、升学、毕业工作,学位授予,学校教学设施的标准,班级编制标准,教师身份、工作条件、工资、职称,教师编制及培养等领域,法律的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都在不断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都是这几年确立的。法规不能马上

(二)教育需要什么样的法律

1、法制与法治的区别48-49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而法治的内容就要丰富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
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
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

(1)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

(2)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

(3)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
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2、教育需要的法律:教育法的功能(50)

(1)能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需要一个具有完备的体系法律(2)能保证教育重大方针决策的有序、公正。钱怎么花,人怎么用,学位怎么给等。(3)能保证教育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民正当权利。

(4)有明确内容的法律。对于权利、义务规定明确,法律责任清晰,执法主体明确等。(5)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

2、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52-63)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56-58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二)教育法的渊源(63-71)

教育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效力渊源,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2、教育法律

p52: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例如《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66)

3、教育行政法规

(3)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220-222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讨论:教师是高等院校的主人,而不是雇员;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四)教育法律规范(119-120)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标准或准则。教育法律规范不同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

它一般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的要素构成。行为模式包括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应当这样行为(义务性)、不能这样行为(禁止性),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后果模式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这两个逻辑要素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缺一不可,否则就起不到法律规范的作用。但教育法律规范要明确把它二个要素表达出来,并不是说每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条文都应包含这二个要素,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二个要素,可能体现在几个教育法律条文,甚至几个教育法的规范性文件中。

教育法的体系:104-109

(五)教育法的特殊性

教育法依其主体的广泛性、调整范围的复杂性、以及违反教育法所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性,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的复杂性。

我们知道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特别应注意的是,作为教育法的主体之一的学生也是公民,学生是属于特殊群体,处于一个特殊地位,他们由于年龄等原因,其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行为能力(指法关系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之间出现不一致儿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对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据。其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师对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而学生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教师有过错,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c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学校是培养人的主要场所,教育法对之给予特殊的保护。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对违反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一般应该从快、从严,体现学校正当权益的特殊重视。

进修班、司法考试,会计考试,等非学历证书。

2、学位制度

学位等级 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位的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一共为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现在又多了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申报项目等都放到了其他里。)

学位的授予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五)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96-99

1、教育督导的概念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2、教育督导的方式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

1、综合督导;

2、专项督导;

3、经常性检查。

3、教育评估制度(1)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2)教育评估的类型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3)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

a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b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c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d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张大庆《一个人的大学评估》《读书》 2008年第10期

近来有关大学教学评估的争论颇为激烈,尽管主持评估的行政部门强调评估的正当性和

四、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法的实施

(一)教育行政机关(了解)

涵义及其法律地位;
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教育部的主要行政职能,基础教育权限划分。

1.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我国教育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与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即教育部,其职能在于: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我国基础教育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管理的。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现。

2、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教育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3、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教育行政行为具备法定要件,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教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基本要求,才能是合法的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有:教育行政立法行为,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确认,教育行政监督,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教育行政裁决,教育行政复议。

(二)教育法的实施119-128

主要内容是了解教育法实施的涵义、原则;
理解教育法遵守的涵义、教育法普及以及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原则。

1、含义:是使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是使规则变为现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从而达到教育立法目的,实现依法治教。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个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过程。教育法实施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

2.教育法的遵守123-125 是法的自律性实施,是教育关系主体自己去实施法,它是实施的重要形式,教育法的普及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在社会构筑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的前提,是促进教育法实施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实效性、加强执法的严肃性,教育法规才能真正发挥效力。126

3.教育行政执法

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

(二)学校所具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1.学校的权利是学校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156-159 一方面它享有学校所特有的基本教育权,如: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等。另一方面,学校的教育权是国家教育权的体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即不得自行放弃和转让。同时,对教师与学生而言,学校与他们的关系既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又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

2.学校的义务159-161 是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根据法律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规定学校的义务,一是为保证学校实现育人宗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二是保障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体现。

(三)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238-242

1、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

2、我国的大学或高等教育与西方有所不同: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政教合一,并表现出如下特点:(1)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政府,由其任意确定。(2)高等学校校长同时又是国家官员,与一般朝廷命官一样,通过吏部考核录用。教师也是国家官员,其选拔、考核、任免、待遇分不同层次分别由政府确定。(3)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4)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安排由政府确定。(5)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制定学规,内容涉及学生的升学、退学、学校的教学、考试、假期诸环节。

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

1、参加行政管理权;

2、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

3、了解权,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有了解的权利,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义务;

4、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

5、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

6、复议和诉讼权,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7、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3、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236-238)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54、高等学校的义务(了解)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1、招收残疾学生;
2依法办学;

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5、接受监督和评论;

6、进行人员考核;

7、支持勤工俭学;

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10、依法管理财务。

(六)高等学校管理

1、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

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即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高等学校宏观管理解决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关系问题。

2、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学校教学管理(114)

1、教学计划管理;

2、教学质量管理;

3、日常管理。(2)高等学校科研管理(p115)

1、科研计划管理;

2、科研组织管理;

3、日常管理。(3)高等学校后勤管理。

3、我国目前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65-266

4、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及其他规定(267-268)

六、教师

本章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理解国家教师制度,掌握教师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一)高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教师职业是否能被视为专业性职业?

我国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法》“教师是履行教学职业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其中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简答:为什么说高校教师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承担者?

1、《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1)创造性地传播文化科学知识;
(2)多方面拓展大学生智力与能力;
(3)塑造身心健全的人。

2、高校教师是创新科技和文化的重要实现者(p132)(1)广泛开展科学研究;
(2)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3、高校教师是知识、技术应用的重要参与者。

7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七、学生

本章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受教育的权利;
理解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及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学生的受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中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受教育权给予了相应的规定。

1、学生是人;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3、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但现在的事实是:学生是商品,学校是工厂,教师是机器。

2、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了解)

表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273-274

1、高校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利界说:

1、受教育权利的涵义;

2、受教育权利的性质

(2)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p183),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规定。

1、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2)获得学金权;
(3)获得“公正评价权”;
(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
(5)申诉起诉权。

2、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
(2)组织社团权。

(三)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存在管理被管理的行政性的法律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学生交纳了学费,学校给学生注册了学籍之后,两者之间产生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及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作有规定,包括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及司法保护等。

9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
(2)侮辱、殴打老师、学生的;
(3)体罚学生的;
(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三)教育法律救济(311-343)

我国主要的法律救济方法有两种: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314

1、定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323)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行政复议权或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的管辖与程序:(327-328)

行政复议决定及执行:(329)复议决定有五种:

1、维持决定;

2、补正决定;

3、履行决定;

4、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决定;

5、赔偿决定。在中国只对直接的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3、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高校、教师、学生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p236)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p239)

1、起诉和受理;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1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6、教师申诉制度316-322(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定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教师申诉制度,但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行政性的法律救济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p254):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由《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7、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322)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规定,即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3具有组织管理招考各类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而它的管理权能所指向的主要是应考虑各类学校的学生。在本案中,地区招生办与考生薛淑琴之间存在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是地区招生办和考生薛淑琴,客体是地区招生办向离石市师范学校和离石市招生办发出暂缓薛淑琴入学的通知这一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
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着重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消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在本案中,地区招生办在考生薛淑琴拿到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且考生所在市的公安局已查实其户口所在地无误后,仍作出暂不准其入学的通知,考生因此不能按时报到入学。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考生薛淑琴,认为地区招生办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对地区招生办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可见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本案中,地区招生办在考生薛淑琴拿到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且考生所在市的公安局已查实其户口所在地无误后,仍作出暂不准其入学的通知,这一行为侵犯了考生的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本案原告所请求法律保护的是其受教育的权利,所要求的是持录取通知入学上学;
被告在认识到自己的行政行为产生了侵害考生的合法权益,行将产生在本行政诉讼案中败诉的后果后,主动作出了准许原告入学报到的决定,并通知原告人,向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了歉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因此申请撤回对招生办的起诉。

[结论]:

离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薛淑琴的受教育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离石市公安局对

5《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总复习

一.选择题.1.我国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3.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a.企业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机关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5.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 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6.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7.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

c.撤销教师资格

d.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8.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制定机关为--------。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0.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a.保障

b.前提

c.先锋

d.基础

1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7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a.准予毕业

b.准予授予学位

c.准予结业

d.准予肄业

二.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都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

2.教育部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我国的部门教育行政规章。()3.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 活动。()

4.学位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的法律证书。()

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 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7.名称为“xx大学”的高等学校的设立,除了要达到设立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

教育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是有四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8.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自身的办学能力来自行确定招生规模。()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0.教师获聘上岗后,学校应对他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11.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2.高等学校的学生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必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13.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时。可以向学校所在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1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5.张某是一高校教师,他对学校给予的行政记大过处分不服,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对他的行政处分。()

16.教育法律根据制定机关和调整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或部门教育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教育行政法规。()

18.学位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利。()

19.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生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

9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40.获得高校的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中国公民。()

41.教师的解聘是指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42.高等学校具有校内人事权,可以自行调整学校内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和工资分配。()

三.简答题。

1.怎样理解《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2.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3.国家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规定。

4.教师在何种情形下,所在学校可以给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5.教师申诉制度及其特点。6.怎样理解我国的教育方针?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何异同? 8.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9.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10.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11.教师聘任制的基本特征。12.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

1.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说出法律依据。

2.述析教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阅读下面材料加以分析:据报载,某职业技术学院200多名教师职工没有领到工资已有5个月之久,教师们多次到教育局反映,要求按月发放工资,仍然无结果。无奈,只好把教育局告上法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责令教育局限期发还所有工资,逐月足额发放。请分析法院判决之法律依据何在?

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篇三

【摘 要】在《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中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是本书的重点。通过参加此次岗前培训,我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有了一定了解。当然,若要在以后的教学生活中充分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学习。

【关键词】高等 教育法规 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教育法基础知识

此部分阐述了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
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
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也对当前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
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
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

此部分,通过一个个常见的热点问题和法律争议的真实案例,生动的展现了当前凸显的主要问题以及高校教育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足之处,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有了较为清晰的思路。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高校人民教师,必须对高校的政策法规有个清醒的认识,有了这样的认识,才能够好的传授知识,培养人才。教师是一个不断学习知识的职业,作为一名教师应时刻不忘提醒自我、夯实基础。同时要兼备职业道德和必要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做到合格。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篇四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作业: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具体内容,简述一下你对如何推进自己学校依法治教的看法和具体意见。

学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近年来我校把依法治教作为工作重点,努力依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总的来看,与依法治教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推进学校依法治教,下面谈谈我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做好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学法、真正知法、严格守法。广大师生员工能否做到知法、守法,宣传教育是基础,一定要把这项基础性的工作做扎实。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校刊、校报、特别是校园网等进行《宪法》、《高教法》、《教师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适时举办各类研讨会、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活动,这一方面可以促进师生员工的学习和交流,另一方面也为师生员工学法、用法创造浓郁的氛围。其次,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学校可以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法律、法规报告会,聘请司法部门干部作法制专题报告或讲座,通过讲解和剖析有关案例,对师生员工进行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以提高师生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比如2011年湖南大学开展了“典型案例进校园”法制教育主题活动,广大师生观看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赠送的以“预防大学生犯罪”为主题的警示教育宣传片《让成长回归阳光》。片中涉案大学生在法庭上悔恨的泪水与话语给予了现场师生极其震撼的教育。检察官们还与现场的大学生们进行了主题沙龙座谈,就如何防止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误入歧途而违法犯罪,如何积极帮扶失足大学生让他们阳光回归、如何改善大学生就业环境的社会管理配套机制,如何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预防大学生犯罪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和探讨。这种形式生动的教育效果很好,深受学生欢迎,建议学校多搞。第三,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考核。学校不仅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法律,还要对学习成绩进行严格考试考核,考试不及格的需要补课、补考,考核成绩优异的予以奖励、表彰。建议定期举办教育法制专题院长(系主任)研读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作为领导干部,理应比其他人学得多一点、深一点和好一点。

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为了保证依法治教工作的落实,防止出现“齐抓都不抓”,“共管都不管”,“有计划无落实”的现象,建议在建立依法治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院系依法治教工作联系点制度。联系点制度要明确每位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要求每位院系领导和研究处室主要负责人联系几个班级,规定他们每年至少两次赴联系点了解和指导依法治教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进行一次专题汇报。相信这一制度将有效地促进依法治教工作。为推动依法治教工作的开展,还可以制定操作性强的《依法治教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和《考核评估细则》,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使依法治教工作既有利于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也有利于依法治教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此外,建议建立依法治教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校依法治教工作会议,加强依法治教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积极推进校务公开,为依法治教营造公开、透明的环境。通过网络、信息简报等,公开学校管理的各项程序,公布各项办事结果,努力做到能公开的全部公开,努力实现从“结果公开”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增强依法治教工作的透明度。比如可以建立“政务公示网”,及时滚动发布校务动态、学校教学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一方面可以为广大师生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法规查询等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众进行监督,推进廉洁教育

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共同治理。建议成立法律事务咨询团,聘请知名法学专家和专业律师为成员,针对当前高校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提供参考,使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更加民主、科学,更能反映教育规律,充分保障师生权益,从法律制度上防范和处理教育纠纷,规范教育行政行为。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职教协会、学生会等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自律、桥梁、维权、服务等作用,共同推进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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