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必胜文档网!

2023年最新体育管理制度宣誓(十五篇)(完整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07 10:45: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最新体育管理制度宣誓(十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最新体育管理制度宣誓(十五篇)(完整文档)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一

1.体育场馆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凡利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健身或其它活动,应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2.进入场馆内木板、塑胶地面,禁止穿硬底鞋;
馆内严禁吸烟,严禁喧哗;
禁止吐痰、吐口香糖;
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禁止在墙面涂写。

3.应按照学校课程表和活动计划,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

4.定期对馆内大型器材和其他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如发现场馆内有漏水、漏电、设备损坏等安全隐患时,应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做好维修记录。

5.应加强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提倡节约水电,保持馆内整洁,做好防潮、防霉、防火、防盗工作。

1.体育器材室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未经许可,他人不得随意进入。

2.体育器材要及时登记、入库。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器材总账和分类账,每学期全面盘库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器材分类存放、定橱定架。

3.应根据课堂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安排,及时做好器材准备工作。体育器材外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铅球、标枪等容易造成运动伤害的器材,除运动队训练外,一律不允许外借。

4.要定期保养、维修体育器材。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要及时办理器材报损、报废相关手续。

5.器材室应保持整洁,要做好器材防潮、防霉、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二

1、体育器材的管理实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类体育器材由管理人员全权负责。

2、保持器材室要卫生整洁,各类器材设施要分类定位存放。

3、体育器材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管理人员嗯要进行调整、清洁等各种维修保养。

4、体育器材室要安装防盗门,钥匙要严格由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丢放。

5、体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进行维修,每学期要进行一次全面的体育器材维修保养,以确保体育教学和训练活动的"顺利进行。

6、教育学生爱护体育运动场所地,不允许随意穿越运动场,更不允许机动车、自行车进入运动场地。

7、对于损坏已不能修复的体育器材,要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凭单,报有关领导部门批示后,调整帐面数字。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三

一、使用体育器材,必须遵守借用制度。

二、体育器材专供师生教学与锻炼使用,原则上不借给私人使用。每次课前须由教师本人与器材保管员完成器材借用手续。教师须在“器材借还使用记录”签字后方可领取借用器材。不得安排或指派学生代替教师领取器材,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器材室。教师有职责在自已的课时组织和管理好学生。

三、为保证师生安全,体育用品只限在本校内使用,不得拿出校外。借体育用品,不得随便转借,以防弄错丢失。下课后教师应把借出的器材如数归还。如有损坏,属于正常损坏的",不用赔偿;
如果是故意破坏或丢失应按器材的价格折旧给以赔偿。

四、班级日常活动借用器材,应按教务处安排的时间与项目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五、其他部门人员借用器材时,必须在负责器材室教师处登记方能借用。借用器材必须按规定时间还清,以免影响上课。

六、学校运动队借用器材与课堂教学使用同等,如有损坏或丢失,根据情况酌情赔偿,并有记录。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四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体育场地、场馆设施等)的功能,同时也为周边居民提供良好的锻炼场地,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学校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将适度并逐步开放学校教育资源为社会服务,允许并组织校外人员进校开展各类体育锻炼,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目前仅限于体育场地、设施等。

二、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以限时、限场地为原则,校外进校锻炼人员务必遵守。

1、对外开放时间:

(1)双休日(在不影响正常上课的前提下)

上午8:30――11:00

下午15:30――17:00

(2)假期:

上午8:00――11:00

下午13:00――16:00

2、开放场地:体育馆(早上不开放);4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篮球场。(学校仅提供场地,器材自备)

三、凡进校锻炼人员采取会员制,分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对象是社区、单位等,学校与社区、单位签定协议,发放团体会员证;个人会员以个人为单位,发放个人会员证。校外人员必须持证进出校门,并于学校传达室做好登记,否则学校有权阻止该同志进校。

四、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项目,有专人负责,传达室人员做好进出校登记手续,体育组成员及青年志愿者分项目管理,进行协调。凡进校锻炼人员务必尊重学校管理人员,服从管理,否则将取消该同志进校锻炼资格。

五、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必须讲究文明,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更不得滋事斗殴,或进入规定区域以外的场所,做与锻炼无关的事情。否则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勒令改正,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校外人员进校进行体育锻炼,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做危险动作。如发生意外,学校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帮助,但具体责任应有本人负全责,学校概不负责。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五

体育运动是学校体育教学及师生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场所。校外人员未经教务科批准,不得进入场内活动。严禁一切车辆驶入场内。爱护场内一切运动设施。保持场内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杂物。

塑胶跑道及地面维护规定:

1、严禁穿高跟鞋进入塑胶跑道及在地面;

2、严禁穿带硬钉的足球鞋在塑胶跑道及地面上跑动;

3、未经任课体育老师或运动指导老师同意,不得穿钉鞋进入跑道(经同意了也只准穿短钉鞋,即钉

子不超过9毫米;

4、不准在塑胶跑道及地面上进行球类活动。

足球场保养规定:

1、除体育教学课后,非雨天足球场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下午4时~5时30分,其余时间足球场草坪

保养,不开放;

2、雨天严禁进入足球场踢球或走动;

3、在足球封场、保养期间,严禁进行足球场草坪。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体育设施和运动场地,确保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学生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1、需要借学校体育设施、运动场地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前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向学校运动场地管理人员预约登记,经学校运动场地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好运动场地和运动时间后方可进入运动场。

2、社区居民进学校运动场进行体育锻炼,须从学校大门进出,严禁私自翻越运动场周围的围墙闯入运动场。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3、要自觉爱护国家财产,不准踩坏校园中的花草树木;
不准在运动场上吸烟,乱丢烟蒂,以免烫坏人造草皮;
不准损坏运动设施。造成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按章处理。

4、要保持运动场及四周的清洁,不乱丢果皮纸屑,以及塑料瓶罐等杂物。

5、提倡文明运动,不准在运动场争吵、斗殴。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6、为了学生安全而控制使用以有利于保养的体育设施场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7、运动结束,要向运动场地管理人员办好退场记录,及时归还运动器材。

8、学校要定期对体育设施场地进行检查并做好维修保养,以确保社区居民和学生安全。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六

xx学校体育场馆是我校体育教学、学校体育代表队训练以及开展师生业余体育活动的重要教学设施和训练基地。为了更好地使用和充分发挥其功能,特从场地、器材管理、体育教学使用、学校体育代表队训练使用、业余体育活动等几方面作出如下规定:

一、场地、器材管理规定体育场地、器材的使用首先必须保证正常的教学活动需要,上课时间,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体育场、馆;

课余活动时,必须保证学校体育代表队正常训练所需的场地、器材,训练时间段,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强制占用训练场地和器材。体育场地、器材的安排及使用分配权归体育教研室。

(一)场地使用规定

1、进入场馆内必须身着运动服、运动鞋,严禁穿皮鞋、硬底鞋入场;

2、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公共卫生,严禁随地吐痰、吃口香糖,严禁携带任何饮料、食品入馆;

3、严禁在地板上安装过重的.设备、设施等物品,严禁在馆内随意推、拉活动体育设备、设施;

4、讲文明、讲礼貌,严禁在馆内嬉戏、打闹;

5、严禁在馆内吸烟、点放明火,保管好自己物品,注意防火、防盗;

6、严格遵守体育场馆管理制度,服从场馆内管理人员管理,杜绝恶意破坏行为。

(二)体育器材借用制度

1、体育器材必须保证正常教学活动使用;

2、在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前提下,经体育教研室同意后,方可向学生外借课外体育活动器材;

3、每次体育课前,各班体育委员凭学生证或胸卡登记借用体育器材,当天归还,丢失照价赔偿;

4、损坏体育设施、设备由体育教研室研究、决定,酌情处理;

5、学校体育代表队借用器材,需经体育教研室批准;

6、学校教职工在规定活动时间段,可凭本人健康活动卡登记借用体育器材。

(三)场地、器材管理人员职责

1、积极为体育教学服务,配合体育教师完成常规教学活动和课余体育活动;

2、主动负责准备上课所需器材,安排教学场地;

3、按制度向全校学生外借体育器材;

4、负责维护体育场馆卫生,定期清理和检修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保证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正常使用;

5、负责全校体育场地、场馆和设备不受侵占和破坏。

二、体育教学使用规定

1、每一次体育课,不超过两个班级同时在体育场馆内上课;

2、上课时间,禁止非上课班级学生、教职工进入体育场馆;

3、任课教师课前做好各项教学活动准备工作,向学生明确体育场馆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好教学环境;

4、严格管理,组织措施严密,安排好每一次教学活动,注意安全;

5、体育场馆内的上课班级,由体育教研室研究、决定。

三、学校体育代表队使用规定

1、体育场馆内的体育设施、场地和设备全部向学校体育代表队开放;

2、各代表队教练员每学期初制定训练计划,拿出场地、器材使用方案,经室主任审核后,由场地、器材管理员统一作出安排;

3、各代表队教练员熟悉场地、器械使用方法、保护方法及注意事项,保证训练安全;

4、各代表队教练员要向队员介绍场地、器械使用方法,明确体育馆各项规章制度,使队员服从管理,刻苦训练,力创佳绩,为校争光。

四、业余体育活动使用规定根据xx文件,有关开放学校体育场、馆的规定,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决定,在每周一—四15:30—17:30开放我校体育场、馆,具体规定如下:

1、在每周一—四15:30—17:30开放时间段,本校学生可凭学生证或胸卡免费使用我校体育场;

进入体育馆参加体育活动,每人每一次活动酌情少量收费;

2、教职工每周一、三15:30—16:30免费开放,超过这一时间段,每人每次收费五元人民币;

3、非本校人员进入我校体育场,每人每一次活动收费5元人民币;

进入体育馆活动,每人10元/每小时;

4、为保证体育场地、场馆的正常使用和使用安全,学校将聘用一些“特困生”建立体育场地、场馆维护部。上述所有收费,全部用于体育场、馆日常维护及器材、器械保养和维修,为“特困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校内实践机会;

5、参加活动人员必须遵守馆内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服从馆内工作人员管理;

6、活动所需器材,按制度到体育器材室借用,场地由体育教研室统一调配使用。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
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8月1日起施行。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八

一、体育器材由专人保管,器材购入和报损报废需入账登记。

二、体育器材都要做到分门别类,登记入帐,固定位置,排列整齐。体育活动场地做到每天清扫,保持整洁。每周检查一次体育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三、凡属保管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器材短缺和霉烂变质,应追究保管员的`责任,酌情赔偿。

四、夜间使用健身房,必须经教务处、总务处同意,方可开灯。

五、体育器材出借制度:

1、教师上课所需器材,课前向保管员领取,下课后清点交回。

2、学生课外活动所需的器材一律凭学生证借用,活动结束当天归还。

3、贵重和易损器材一般要有教师在场方可使用。

4、运动服装管理员保管,比赛前须体育教研组长同意,由各队指导教师向总务处借领。比赛结束后,由运动员洗净晒干,及时收齐归还。

5、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由体育教研组、教务处统一管理使用,外单位向本校借用场地、设施、器材等要严格控制,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并收取租金。如有损坏,应给予修理或赔偿。

6、发给班里使用的体育器材由班级体育委员保管,以破调新,丢失赔偿。

7、对无故损坏和遗失运动器材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要照价赔偿。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九

乡小学体育课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体育课教学的实际特点,为尽量避免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育课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为尽量减小因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学校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上体育课必须坚持“学生为本”、“健康第一”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天气、场地、设备、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因素,尽量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学校每位教职工都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要立刻给予制止和教育,如果遇到学生出现伤害事故,要及时给予救助。

三、学生到校外参加体育考试、体育比赛或其它体育活动,视具体活动内容,必须有学校领导、体育教师、校医、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带队,并事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四、体育组每学期对学校的体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学校要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

五、体育教师上体育课要做到:

1、上课集合整队,记录考勤;
切实加强责任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2、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特异体质学生和特体学生。不能上体育课的特质学生必须和班主任沟通。

3、室外课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
对服装、鞋不符合上课要求的学生要求其予以更换。

4、讲明动作要领,做出动作示范,提出具体要求、注意事项等,并加强安全保护。

5、发现有学生打闹或做出危险动作,要马上纠正或制止。

6、下课集合整队,做简单讲评;
若发现学生身体有强烈的不良反应,要及时通知校医和班主任。

六、如果体育课上,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等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迅速通知校医、班主任(相关领导)和学校领导。

2、校医对病(伤)学生做出初步诊断及必要的处置,事后要及时做好学生病(伤)情及临时处置情况的记录,并上报学校。

3、如果学生病(伤)情况较为严重,要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诊治或抢救。4、班主任(相关领导)要及时将学生病(伤)情况通知到学生家长,学校领导视具体情况上报教委相关部门。

5、体育教师事后及时写出现场情况书面报告,并上交学校。

七、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在体育活动或体育课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善后处理。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十

1、切实加强体育课、课间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2、体育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

3、要建立好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劝阻。

4、运动前要进行详尽的技能教学和安全教育,统一上课,个别指导,以适应学生的个体差异。

5、要认真检查服装、鞋袜是否合适,身上不佩带微章、钢笔、钥匙、小刀等杂物,戴眼镜的学生垫上运动必须摘下眼镜。

6、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使身体逐步适应激烈的体育运动。运动中要重视并切实搞好运动保护。运动后要做好整理活动,使身体由激烈的体育运动状态逐步恢复正常。

7、体育组和总务处要定期对体育器械、设施、场地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体育老师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于不安全的体育器材要及时报修,甚至更换。总务处在寒暑假期内必须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检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撤除。

8、严禁在非运动区进行体育活动,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全部安排在校园内进行。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十一

体育器材是体育教师用来为学生传授基本技术和技能的用具,是学生锻炼身体,提高素质的用具。为了保证器械的正常使用和器械有秩序的`安放,特订出如下规章制度:

一、体育器材室是学校体育器材贮存中心,是推动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重要场所。体育器材的添置、保管、借还、维修和赔偿,由体育老师具体负责。

二、各班领借器材必须由体育委员负责,并在登记表上做好登记,任课老师要及时督促体育委员将器材归还和做好归还登记。

三、学生不得随意进入体育器材室,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锻练时间内,班级体育委员可以领借器材,但要及时归还,否则,下周暂不借用。

四、借出器材用品,如有遗失或故意毁坏者,要按价赔偿或双倍赔偿,属于正常使用消耗,可不赔偿,但要做好记录。

五、器材用品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例外,办理借领手续,并要按时归还。

六、教师必须负起教育学生爱护公物,执行规则之责,杜绝遗失和损坏器材现象。

七、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十二

一、体育器材室是体育器材存放、保管的重要场所,其主要管理者为体育教师。

二、室内各类体育器材应分类存放有序,注册登记,以便于借取和使用。

三、凡使用本室内体育器材,应由各班级体育委员和体育小组长统一借取、存放,体育教师有责任经常检查、整理。

四、借用本室器材,凡有损坏的.,体育教师有权根据损坏程度、性质做出赔偿决定。

五、体育教师有责任经常检查室内器材的完好程度,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淘汰不能使用的器材须经管理人员同意。管理人员根据省器材标准提出添置器材的要求,以达到及时补充器材的目的。

六、体育器材室室内保持干燥,经常清扫,做到器材摆放有序、整洁、整齐。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十三

1.学校各项体育器材,分类摆放,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2.教师上课所用器材,需办理登记手续,课后按数按量归还,放回原处。未经体育室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任何人进入室内拿玩体育器材。

3.课余时间,需用器材,应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送还,如有遗失损坏,追查责任按价赔偿。

4.体育器材及场地设施器械,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违者,一经发现,追究赔偿责任。

5.体育器材,每学期全面查点一次。逐年购置和自制,保证达到天津市规定的体育器材使用标准。

6.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7.注意安全,做好防失、防火、防盗工作。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十四

1.建立器材管理明细账,做到账物相符。

2.根据器材的性能、形状分类,摆放整齐。

3.注意器材的"通风及防火。

4.定期检查物品,对易耗物品及时办理注销、报修手续。对丢失物品及时登记、报告。对发现问题或存在隐患的设施和器材立即维修,不能取保正常的设备器材坚决不能使用。

1.上体育课借用器材需由任课教师开据“器材使用单”并注明日期、节次、器材数量等。

2.参加课外活动,学生借用器材要有记载,归还时要检查数量和有无损害。

3.学校运动队借用器材要有记载,如有损坏或丢失,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赔偿,并有记录存档备查。

4.对学校教工借用器材,要履行登记手续,归还时要予以注销。

1.教育学生爱护器材、设备。因使用体育器材不合理,造成体育器材损坏者,进行批评教育。对有意破坏者,要根据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2.借用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者,酌其程度予以一次性赔偿。

3.外借的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并进行登记加以说明。

体育管理制度宣誓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普及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增强公民体质,维护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和管理,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是指由政府倡导全市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健身场(馆)、中心、场地、设备(器材)。

第三条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5月为本市全民体育健身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体育健身的相关工作。

凡举办全民体育健身大型竞赛活动必须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县(市、区)应成立全民体育健身领导小组,领导辖区内的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全民体育健身工作必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并积极组织符合基层特点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七条全民体育健身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以及精神文明评比表彰等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章程,积极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全民健身专项资金,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加大体育执法检查力度,提高依法治体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民体育健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功能、用地定额指标、建设选址等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级公共体育设施设置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0xx年前全市达到人均体育场地1.3平方米。

第十三条统筹规划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年前,市一级要建成能承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体育比赛中心;
县(市、区)都要建成一处全民体育健身中心,具有标准塑胶跑道的体育场,具有一定规格和规模的体育馆、游泳馆。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要求。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满足各类人群进行体育锻炼的需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体育健身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住宅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旧城区、公共场所及农村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政府投入、捐赠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三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所选用的体育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保障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并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修、更新、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健身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

鼓励向全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捐赠人依法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公布开放时间,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
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场所的空旷地带和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及场所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
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以及需要有专门服务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租用期满,租用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的,或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体育设施,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组织开展“两操、两课”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制订体育健身活动计划,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前或者工作间进行体育锻炼,并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年举办一次体育健身运动会,并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城市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和其它各类竞技体育比赛,推动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训练机构可以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器材和技术人员,组织举办各种体育健身俱乐部、夏(冬)令营、培训班等,传授、推广、普及科学、实用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掘、整理民族、民间的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开展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应当讲科学、讲文明,遵守体育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环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从事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方法、新项目、新器材。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积极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健身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宣传科学的体育健身知识。

鼓励体育教练员和学校体育教师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体育健身的指导(辅导)工作。

第三十条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一条公共体育场所应当按照体育健身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必须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应当依法设立,合理收费,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提供安全、优质、科学、文明的健身服务。

第三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制定国民体质测定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建立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站。监测中心和监测站要配备专业测试人员和合格的体质测试器材,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和监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加强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建设,每3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第三十六条提倡市民每年参加体质测定,及时了解体质状况,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定。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体质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
逾期未补建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国土、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做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xx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指导活动中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体育、教育、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宣誓 管理制度 体育 最新体育管理制度宣誓(十五篇) 最新体育管理制度宣誓(十五篇) 体育管理制度怎么写

本文来源:http://www.triumph-cn.com/fanwendaquan/gongwenfanwen/2023/0507/69166.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