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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查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分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9-07 15:15:04

文_邢攸燕 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正式施行意味着碳排放计划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有效碳市场的构建离不开公开、公正、公平的碳排放核查体系。随着碳市场建设步伐的不断推进,碳核查作为碳交易中保证碳交易基础数据准确的重要技术手段,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我国碳核查才刚正式起步,在某些方面依旧存在一些不足。若想进入全球市场获取碳信用,需要不断完善碳核查体系,解决在碳核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碳核查的背景

近年来,世界各地极端气候环境频发,各国政府及国际机构都在努力寻找减少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办法,以期延缓或者阻止全球变暖趋势。人类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手段和方法来实现温室气体的有效减排。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的讲话中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我国基于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宣布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

2021年3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核查指南》),该指南重新修订了碳核查体系的运行程序,表明我国碳核查体系自上而下正式开始实施。

1.2 碳核查的意义

我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碳排放大国,应承担大国责任,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我国为应对全球环境气候变化,应将节能减排、推行绿色经济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任务。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使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经济行为的方式,成为各国政府实现温室气体有效减排的重要举措。碳核查是碳交易中保证碳交易基础数据准确的重要技术手段,政府部门可通过核查,实时监督跟踪碳市场中的碳排量履约情况,收集碳排放量数据,根据相关数据对市场中碳排放量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关措施降低碳排放量。

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许多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开展碳核查有利于碳市场中碳排放量透明化,规范碳市场交易,提升碳核查监管力度,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碳排放市场秩序。因此,进一步研究、规范和监管碳核查体系,有利于维护碳市场交易环境,促进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2.1 碳核查机构数量不足,核查资质标准不严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碳核查体系对促进碳减排和发展低碳社会有很大作用。核查机构是代表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目前,我国碳市场中对第三方机构的碳核查需求急剧增加。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需要碳排放核查的企业多达2.84万余家,且成逐年上涨趋势,但是第三方碳排放检测机构只有2000余家,我国核查机构的数量远不足以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有效核查。

面对供不应求的市场状况,碳核查机构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降低对相关企业的碳核查标准,使得市场准入门槛偏低,容易出现机构资质不足、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现象。有些不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企业进行碳核查检测,出现仅查阅企业提供的现有数据和资料,未核实数据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情况,甚至出现报告失真的问题,使得检测结果不够精准。

2.2 碳核查核算方法标准不一

我国碳核查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行业领域碳核查应该有规范化标准,并在碳核查标准中呈现行业差异化。实际工作中,主体之间对碳核查指南理解存在差异,加上各类企业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导致在碳核查过程中对碳排放量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虽然政府层面组织建立了全国碳市场核查体系技术答疑平台,但其解答的权威性还需要通过指南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法律的出台方可得到提升。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碳排放市场秩序。

2.3 碳核查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碳核查检测机构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现有碳核查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碳市场发展的需求。当前,我国多数地区并没有关于碳核查或者碳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对应政策,或者相关制度并不完善。这将导致各种规模核查机构充斥市场,缺乏可以弥补监管体系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部分服务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缺失,项目管理混乱,工作合规性、数据真实性难以保障,使得碳交易市场秩序紊乱,难以保证碳排放数据的科学有效。

3.1 促进碳核查机构发展,提高碳核查人员综合素质

2019年,仅上海、深圳、北京、天津等9个省市,一共有3323家重点控排企业(如表1所示),此外水泥、钢铁、航空等行业也将逐步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核查中。但是随着碳交易市场的扩大,碳核查机构却远远达不到需求数量,经部分省份碳核查第三方机构数量统计,碳核查机构在北京设有25家、上海设有12家、重庆设有11家、贵州设有20家、广东设有35家。

表1 部分城市碳交易市场重点控排企业数量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面对碳交易市场中不断增加的企业第三方,碳核查机构数量不足以应对上述工作。其次,工作量的剧增,往往使碳核查人员准入门槛降低,部分核查员对核查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从而降低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碳核查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

针对以上现象,需要不断大力扶持碳核查机构,使得碳核查机构数量与需要进行碳核查企业数量达到平衡。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鼓励企业加入到碳交易市场这个新兴领域,逐步建立碳核查检测机构库。按照公开征集、 自愿申请、专家审核、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的程序对核查机构进行资质鉴定。

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核查机构的评估,对信用等级差的机构采取予以警告、关停等措施。

对于提升碳核查人员工作素质的问题,首先应加强碳核查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碳核查人员的思想觉悟,明白碳核查工作的意义及重要性。其次,管理部门对核查机构从业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评估,通过设立奖惩机制,吸纳高素质人才加入到碳核查事业中去,将低碳经济发展与碳核查发展纳入到高校的课程中去,从教育事业中培养碳核查相关人才,从而实现整个碳核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

3.2 建立统一的碳核查方法标准

随着加入我国碳核查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统一的碳核查方法标准势在必行。但不同行业之间碳排放量的标准尺度不同,所以需要按照不同行业的特殊性量身打造其方法标准,要从核查的流程、内容、碳排放量计算指标入手建立行业内的统一标准。

编制核查计划时,要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前做好了解,不可单纯根据行业类型安排现场核查时间和人员,使得工艺、规模等有较大差异且核查难度较大的企业现场核查时间偏紧。第三方核查人员要对照核查清单逐条核对报告是否都符合要求,不断细化核查流程,明确核查项目内容,使得整个碳核查过程符合行业指南要求。

在进行碳核查过程中,应结合实际判断企业碳排放量是否符合“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这一基础要求,满足《全国碳排放交易权的第三方核查指南》标准,继续完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等核查标准,规范碳核查机构的工作流程,加强核算技术方法、核算标准的研究,建立健全核查标准规范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以某企业锅炉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核查为例,根据核查指南要求,锅炉煤单位热值含碳量默认值,低限值是26.18TC/TJ,锅炉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的高限值是33.56TC/TJ。碳核查人员在进行该企业锅炉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核查检测时,应根据企业技术人员基于行业平均水平和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核查,综合判断取值是否符合核算指南要求的标准,保持选取方式与历史核查数据来源、范围、口径的一致性。

如表2所示:该企业从2022年9~10月的锅炉煤单位热值含碳量检测值。从下表可知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的周期内,2022.09.25~2022.10.01时间段内单位热值含碳量是低于默认值低限值标准的,在2022.09.11~2022.09.17这一时间段内单位热值含碳量是超过锅炉煤单位热值含碳量高限值的。但在此周期内锅炉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的平均值是29.975TC/TJ,取值在合理范围。

表2 锅炉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结果

3.3 完善碳核查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合理的碳核查管理办法

我国碳交易市场仍在发展阶段,对于碳核查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核查数据质量直接关系着企业配额发放和履约,为保证全国碳市场运行中每吨碳的标的同质性,可通过建立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碳核查制度,形成完善的碳核查法律体系。同时应结合实际,补充、细化、完善国家碳核查指南及相关技术文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使得碳核查人员在进行碳核查过程中有法可依、可据可查。

建立合理的碳核查管理办法,比如针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登记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第三方碳核查机构的门槛,使得碳核查人员在碳核查过程中严格把关核查工作质量,使核查结果更具精确性,核查过程更加公平、公正。其次,碳核查机构属于第三方机构,通过加强对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资质审核、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有利于优化碳核查评估机制,提高碳核查评估水平。

碳核查作为低碳经济的重要保证,国家将逐步完善碳核查项目管理的体系。随着核查机构不断总结和发现实际核查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从技术上对碳市场工作逐渐完善和创新,相信我国未来的碳核查整体水平将不断提升,能够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完善提供有效支撑,从而促进低碳经济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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