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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效应、困境及路径——以阳西县的互联网+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为例*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9-27 09:15:02

杜威漩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驱动着“互联网+”浪潮的不断兴起,“互联网+”通过网络链接、信息赋能两大基本功能,不仅可以“+”新的生产技术,而且也可以“+”新的组织方式及政策制度[1]。从国家层面看,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文件)明确提出,把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成果深入应用和融合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到2050年初步建立起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经济形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支持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加快推进国家数字农业、农村系统建设,依托“互联网+”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推动农业全面改造和升级。从地方政府层面看,截至2019年4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了“互联网+”方面的相关政策,其中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以实施意见、行动计划等为基本内容的“互联网+”政策[2]。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是否可以“+”村庄“一事一议”制度?“互联网+”如何“+”村庄“一事一议”制度?这些问题的研究,对改善村庄“一事一议”制度运作绩效、提升村庄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村庄“一事一议”制度是村庄公共物品供给的主要制度安排之一,在村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筹资筹劳、强化村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自主性、优化村庄公共物品结构、提升村庄公共服务供给绩效、推动村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3-5]。然而,村庄“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践中却面临诸多困境,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研究观点基本上可概括为两大类(1)“环境变迁致困论”,即外部环境变迁导致了村庄“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践中陷入困境,有学者认为,村庄社会结构的变迁使“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践中陷入了组织难的困境,村民利益结构的多元化使村庄“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践中陷入了决策难的困境,监督收益与监督成本的非对称性使村庄“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践中陷入了监督难的困境,化解之策在于对不同公共物品采取差异化的议事程序与决策原则、强化村庄基层组织的监督功能、创新和完善村庄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等[6];有学者认为,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的实践困境源自国家农村发展战略、差异化的地方实践及村民偏好等因素[7],化解之策在于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来纠正单纯的村庄“一事一议”制度模式[8],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培养议事主体的理性协商意识、提升议事主体的理性协商能力、形成与农村其他制度相互支撑和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9]。(2)“制度设计致困论”,即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导致村庄“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践中陷入困境,有学者认为,制度设计缺陷导致了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的应有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化解之策在于规范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的议事内容和议事程序、合理调整筹资筹劳的上限标准、创新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及村庄公共物品管护制度[10];有学者认为,按人均计算的筹资筹劳制导致了村庄“一事一议”决策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化解之策在于创新和完善筹资筹劳方法及村民自治制度[11];有学者认为,参与人数、决策方式、筹资规模等方面的严格限制导致村庄“一事一议”制度实践陷入效率低下的困境,化解之策在于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建立各方参与的长效机制、加强村庄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村庄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等[12]。综上,已有研究在肯定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从外部环境变迁、制度设计本身缺陷两方面分析了村庄“一事一议”制度面临的实践困境并提出了化解之策,所有这些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村庄“一事一议”制度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互联网+”的积极效应已经不断显现,例如:互联网与传统工业(制造业)、商业、金融业等的全面融合可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创新能力[13][14],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会促进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15],互联网对劳动生产率产生的影响也是正向的[16],然而,研究者却鲜有对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问题进行研究,如何以互联网技术手段来改善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的运作绩效、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村庄“一事一议”制度如何创新和完善等问题尚未进入研究者的视野。鉴于此,本文拟对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建构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理论基础(科技创新与制度变迁之间的互动机理);其次阐释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积极效应;再次分析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现实困境;最后提出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优化路径。

(一)科技创新决定制度变迁: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阐释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视角科学阐释了科技创新对制度变迁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语境下的科技是指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生产力,科技创新的实质则是指社会生产力的变革与进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语境下的制度(主要是指经济制度)实质上是指社会生产关系,制度变迁的实质则是指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或变革)。科技创新对制度变迁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科技创新是生产力。科技创新体现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之中,具有深刻的内生性,在生产力的构成要素之中,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是3个实体要素,科技则是智能性要素,科技与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3个实体要素的日益结合——提升劳动者的素质、提升劳动资料的性能、提升劳动对象的品质,成为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先导和动力,即:科技与劳动者的结合意味着劳动者被先进的科技所武装,其劳动技能将得到极大的提升;科技创新成果与劳动资料(尤其是劳动工具)的结合意味着劳动工具(机器设备)的改进和改善及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升,也意味着科技创新的最终实现,人类从石器时代到蒸汽时代、从蒸汽时代到电气时代、从电气时代到电子时代、从电子时代到信息化时代、从信息化时代到智能化时代的不断跨越,无不说明科技创新的巨大推动作用;科技创新与劳动对象的结合催生了新材料、新能源的广泛应用,这也同样说明了科技创新的巨大推动作用,邓小平同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2)科技创新刺激着制度变迁的需求、推动着制度供给的实现。一方面,科技创新在极大地提高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能力的同时也日益引发生产劳动的智能化和自动化,进而引发人类的实践活动方式(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及日常生活方式等)及人类精神世界、思维方式及价值观念的深刻变化;与此同时,科技创新也日益增加着制度变迁的潜在效益、扩大着制度变迁的获利空间。所有这些无不都在刺激着制度变迁的需求,尽管新制度未曾经人类设计也非为人类所期待,但技术本身必然催生新的制度[17]。另一方面,伴随着科技的持续创新与进步,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狭义的生产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可避免地发生变迁,调整和规范劳动者相互之间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诸如产权制度、生产协作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公共事务参与制度等各项制度应运而生,因为科技创新在刺激制度变迁需求的同时也为相关制度的供给提供了技术条件,例如: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广泛应用,信息传播速度愈来愈快,鼠标轻轻一点信息即刻遍布全球,信息革命引发的人类交往方式变革已经引起了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决策制度及社会公众参与制度的调整和改变[18]。

(二)制度变迁助推科技创新: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阐释

制度对科技创新的基本功能是其对科技创新的保障功能:保障科技创新收益、提高科技创新贡献率、减少科技创新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及生产经营成本、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稳定的创新收益预期、激发科技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制度变迁是指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或制度体系对另一种效率较低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对科技创新的助推作用在于(1)制度变迁增强人们对科技创新的需求。人们对科技创新的需求产生于这种创新能够为创新主体带来大于零的创新预期净收益——科技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科技创新成本。制度变迁增强人们对科技创新需求的作用就在于有效的制度或制度体系能够建立这样的预期,那些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技术创新外部性从而使科技创新潜在效益内部化的制度必然引发出人们对科技创新的需求。例如: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之前创立的保护个人产权的制度确保了科技创新收益内部化于实施科技创新的产权主体,使科技创新主体获得了进一步实施科技创新的激励;之后西方国家专利法的制定和实施更进一步明确了对发明创造行为的保护,增大了科技创新主体获取更大科技创新潜在净利润的可能性,从而给科技创新提供了外在激励框架,增强了人们对科技创新的需求,正如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斯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在创新方面建立一个系统的产权制度仍是科技发展迟缓的主要根源。(2)制度变迁助推技术创新供给的实现。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重大的技术创新越来越不再是单个人、单个领域可以独立完成的事情,而是需要严密的组织机构进行协调和提供保障;由科技创新所具有的极大外部性特征所决定,如果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那么重大的科技创新就根本不可能出现;由科技创新有赖于基础知识存量积累、科技人才培养等特征所决定,科技创新所需的准备时间长、人才资本投资巨大、科技创新的商业获利风险极高,因此有效的科技研发制度、产权和契约制度(公司法、合同法等)、外部性风险分担制度(如保险制度等)等的制定和实施必然能够助推技术创新供给的实现[19]。

(一)“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的内涵界定

依据《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一事一议”制度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1)筹资筹劳对象的规定:本村庄内的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的受益人口(现役军人等除外)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对象。(2)筹资筹劳范围的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适用于建制村范围内的各项公益事业项目。(3)筹资筹劳程序的规定:由本村村民筹资筹劳且仅由本村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项目,筹资筹劳事项首先由村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或由1/10以上的村民(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其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其中,村民会议应由本村庄超过1/2的18岁以上(含18岁)的村民或超过2/3的农户代表参加,所议筹资筹劳方案必须经过1/2以上的参会人员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应由本村庄超过2/3的农户派出的代表参加,筹资筹劳方案必须经过1/2以上的参会人员通过。(4)筹资筹劳管理的规定: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乡(镇)政府负责登记已审核通过的筹资或筹劳项目、标准及数额;村委会具体负责向农户筹资筹劳。

依据《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权威界定,“互联网+”是指联网技术在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及深度融合,“互联网+”中“+”的本质并非“加”而是“化”,即相互之间的交互、融合[20]。相应地,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制度是指把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手段与村庄“一事一议”制度进行深度融合,以优化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结构、提升村庄“一事一议”制度运行绩效的过程,其核心点在于把“一事一议”制度的实施过程从现实场域转移至互联网平台,使村民通过互联网平台更加有效地开展村庄公益事业项目的确定、筹资筹劳的商议、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等活动,较之于传统的村庄“一事一议”制度模式,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的创新之处在于“一事一议”活动方式的变化——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实现“一事一议”活动中村民参与的网络化、有序化、全员化、高效化。

(二)“互联网+”优化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的理论解析

目前,农村劳动力流动已成常态[21],农村劳动力流动一方面加快了农村生活方式的城市化以及农村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传统走向现代的步伐[22],另一方面却导致了作为后乡土中国典型特征之一的农村“空巢社会”现象的出现[23],而农村“空巢社会”现象的出现使传统制度模式下的村庄“一事一议”活动陷入了动员组织难、决策难、监督难的困境之中[24]。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对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的积极效应在于有效化解传统“一事一议”制度运行所面临的动员组织难、决策难、监督难等实践困境,使村庄“一事一议”制度得以不断优化。

其一,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可有效化解传统“一事一议”制度模式下议事活动动员组织难的困境。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一方面可突破村民参与“一事一议”活动的时空限制——互联网技术与“一事一议”制度的深度融合将使“一事一议”活动即使在村民“不在场”的情况下也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上”正常进行、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一事一议”活动不仅可以在现实场域中进行而且也完全可以从现实场域移至网络空间中进行。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所具有的突破议事活动时空限制的特征,使其能够有效克服议事活动所面临的动员组织难题。(1)在村庄“一事一议”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情况下,村民特别是外出务工或经商的村民,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议事平台不受时空限制地在线上参与议事活动,从而使村庄所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事宜可随时得到商议。(2)村庄“一事一议”制度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可以使参与议事的村民边界得到有效拓展,即互联网所具有的信息传递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不仅使得外出务工或经商的村民参与议事活动成为可能,而且也使得那些在异地居住或工作、热心家乡公益事业、关注家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本村庄的乡贤(1)本文主要指“非在场”乡贤,包括:出生于本地或成长于本地或祖籍是本地但长期不在本地居住和生活、因乡情乡绪而愿意为家乡建设和发展提供资源、献智献策的企业家、科技精英、离退休公职人员、有一定技术专长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等各类人才。人士参与议事活动成为可能。

其二,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可有效化解传统“一事一议”制度模式下决策难的困境。在传统“一事一议”制度模式下,村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是按符合法定要求的村民数量均摊方式进行筹资筹劳的,但在目前以农户为基本单位、农业活动分散进行的情况下,面对村庄内的同一公益事业项目,不同农户的需求意愿并不完全相同,不同农户从中受益的程度也不完全相同,需求意愿、受益程度不同的农户按相同比例均摊筹资筹劳成本的做法,势必会遭到需求意愿弱、受益程度低的农户的反对,这就使得筹资筹劳决策活动经常变得非常困难,那些对多数人有利的村庄公益项目建设筹资筹劳决策方案常因达不到法定人数的支持而遭到否决。村庄“一事一议”制度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可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一现代信息技术(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等)的优势,较为完整、准确地测算出不同农户对需“一事一议”的村庄公益事业项目的需求程度及该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从中的受益程度,进而较为准确测算出不同农户在该项目建设中应分摊的资金成本和应提供的劳务数量,据此确定的筹资筹劳方案也必将被村庄的绝大多农户所接受,传统“一事一议”制度模式所面临的决策难困境便可迎刃而解。

其三,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可有效化解传统“一事一议”制度模式下监督难的困境。村庄公益事业项目经过“一事一议”决策后的建设过程,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委托-代理关系,即村民(委托人)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村庄“一事一议”项目决策方案由村庄基层组织(代理人)负责筹资筹劳及实施“一事一议”项目的建设活动,依照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观点,如果作为委托人的村民无法充分获取作为代理人的村庄基层组织负责实施“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活动的相关信息,村民将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在因农村劳动力流动形成的村庄“空巢社会”里,大量青壮年村民因长期外出务工或经商而在村庄治理活动中处于“不在场”状态,留存于村庄社会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根本无力、无意去获取村庄基层组织负责实施“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活动的相关信息,他们既无能力更无意愿去参与“一事一议”的监督活动,村庄“空巢化”问题越严重,村庄“一事一议”的监督活动越是呈现衰落状态[25]。在村庄“一事一议”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情况下,村庄内任何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筹资筹劳情况、建设单位的资质情况、建设进度与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都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及时发布,从而不仅能使“在场”村民参与村庄“一事一议”监督活动,而且也能使那些外出务工经商(“不在场”)的青壮年村民及本村庄的乡贤人士参与村庄的“一事一议”监督活动,传统“一事一议”制度模式所面临的监督难困境便可迎刃而解。

其四,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可充分利用村庄乡贤人才资源、助推村庄有效治理和全面振兴。村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筹资筹劳的“一事一议”是村民参与村庄治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织形式,“一事一议”是否有效、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村庄治理的有效性及成功与否。然而,在因农村劳动力流动形成的村庄“空巢社会”里,村庄治理往往因人才短缺而流于形式,在这样的村庄社会背景下,充分发掘和利用村庄乡贤人才资源便成为实现村庄有效治理的关键,而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所具有的突破时空限制的优势,则非常有助于村庄乡贤人士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活动,并由此激发他们反哺家乡的初心,最终促成农村劳动力流动背景下村庄有效治理的实现。(1)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可为乡贤人士参与本村庄的治理活动提供便捷的平台和良好的契机。在传统“一事一议”制度模式下,村庄乡贤人士缺少参与村庄治理的机会,缺少与本村庄村民及村干部交流的机会,对本村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公共事务治理状况知之甚少,他们在本村庄的治理活动中常常处于“缺席”状态。在村庄“一事一议”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所带来的信息传递与交流的便利,将最大限度地免除乡贤人士在工作或居住地与家乡之间往返奔波的烦恼,最大限度地克服其参与村庄治理活动的时空限制,成为乡贤人士参与本村庄治理活动的便捷平台。(2)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可有效激发乡贤人士反哺家乡建设与发展以促进家乡全面振兴的积极性。在传统“一事一议”制度模式下,因缺少参与本村庄治理活动的机会、缺少与本村庄村民及村干部交流的机会,乡贤人士对家乡的“乡情”“乡绪”“乡愁”会逐渐减弱和淡漠,最终导致其反哺家乡建设与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因为乡贤人士对家乡“乡情”“乡绪”“乡愁”的不断淡漠,意味着其对家乡的感情认同程度不断降低。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反哺家乡的建设与发展就缺乏感情基础,从而也就难以有效激发他们反哺家乡、建设家乡和发展家乡的积极性。在村庄“一事一议”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情况下,随着乡贤人士参与本村庄治理活动机会的增多,其对家乡的“乡情”“乡绪”“乡愁”也会得到不断的强化和延续,从而奠定和筑牢其反哺家乡建设与发展的感情基础,激发其反哺家乡建设与发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家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支持,促进家乡传统产业的升级、新兴产业的形成及家乡全面振兴的实现。

(三)“互联网+”优化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的成功案例

1.案例简介:互联网+乡村社会治理。2019年广东省阳西县开展村镇5G网络布局以实现县内镇区的5G全覆盖目标,共建成5G基站122个,建制村光纤宽带通达率达到了100%,形成了宽带、5G、WI-FI速度均达1000M的网络数据中心,使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科技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截至2019年年底阳西县充分利用“互联网+党务(政务)”服务平台组建成立了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完成了对8个乡(镇)、149个村服务中心的信息化链接。2020年阳西县政府为方便乡镇居民、在外务工农民办理乡村相关事务,把互联网、人工智能及5G技术赋能到了农业农村领域,全力打造了“山海阳西”App、“互联网+党务(政务)”及阳西板块的“粤省事”“粤政易”数字化服务平台,不断让互联网科技与乡村社会服务充分融合以实现跨时空的乡村社会治理,通过网络公共空间再造乡村治理公共空间,实现跨地域、跨层级、跨时空的网络化乡村治理,这对包括村庄“一事一议”在内的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乡村社会治理产生了诸多积极效应[26](村庄“一事一议”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仅就“互联网+”对村庄“一事一议”制度运行的优化效应进行分析)。

2.案例分析:“互联网+”对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的优化效应。(1)实现了跨时空的交流互动、营造了村庄“一事一议”活动的公共场域。互联网把分散于不同时空的村民汇集至网络空间场域,使得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村民或村干部与基层政府之间能够就村庄“一事一议”等乡村社会治理问题直接交流互动,极大地节约了参与成本,例如:阳西县织篢镇以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的“面对面”视频服务平台(截至2020年年底已建立微信群15个、入群4 180人)使村民在“一事一议”活动中的参与变得更加直接、直观和有效,由此可见,阳西县乡村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的搭建有效实现了跨地域链接,让外出务工农民与户籍村庄之间实现了紧密连接,外出务工农民无论身处何方均可基于互联网平台与乡村社会实现有机链接,即便人不回村庄也可线上参与和办理村庄各项事务,极大地方便了外出务工农民参与村庄“一事一议”等乡村社会治理活动。(2)实现信息传播的双向性或多向性,有效激活了村民参与“一事一议”活动的积极性。阳西县互联网科技在乡村治理(包括村庄“一事一议”)中的创新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包括村庄“一事一议”在内的乡村社会治理信息快速、高效传递,有效克服了信息传播途径自上而下的单向性,实现了信息传播的双向性或多向性,为实现村民话语权的回归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互联网科技所搭建的村民与乡村基层组织互动的“桥梁”有效拓宽了村民的话语渠道,使广大村民能够及时和精准地表达其意愿和心声,其参与村庄“一事一议”等乡村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也随之增强。(3)互联网科技的创新应用改善了村庄“一事一议”等乡村治理中的监督方式、使村庄“一事一议”项目的筹资筹劳、施工建设等活动能够真正在阳光下进行。阳西县制定了《村级党建工作清单》《村“三员”监督履职正负清单》《村级权力服务清单》,把63项村级权力精简到了10类28项,并同时把这些权力的实施程序做成流程图表的方式录入“山海阳西”App 、“互联网+党务(政务)”等县政府互联网信息平台,通过这些互联网信息平台,上级政府及广大村民均可快速把控村庄“一事一议”项目所涉及的人、财、物情况,最大限度地压缩了村干部在“一事一议”项目上的权力寻租空间,使得村庄“一事一议”项目运作只能在阳光下进行,从而有效化解了传统“一事一议”制度模式下的监督难题。(4)互联网科技充分扮演“黏合剂”角色、有效吸引乡贤人才参与本村庄的“一事一议”活动。阳西县打造的“山海阳西”App为开展线上活动提供了互动平台,“线上乡村”不仅密切了外出务工经商村民与家乡的情感联系,同时也密切了常年在外的本村庄乡贤人才与家乡的情感联系,成为他们存放“乡愁”“乡绪”的精神家园,而乡贤人才对家乡认同感、归属感的增强,必然从根本上激发其参与村庄“一事一议”活动的积极性,进而开拓村庄“一事一议”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提升村庄“一事一议”项目决策、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案例启示:如何让互联网科技深嵌于村庄“一事一议”之中?互联网科技在村庄“一事一议”等乡村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不断融入,有效实现了信息流动、资源整合及对广大村民的精准服务,使得乡村社会治理真正成为“以民为本”——为民、便民、利民的治理活动。如何让互联网科技深嵌于村庄“一事一议”之中?阳西县的成功实践给予的启示是:在村庄“一事一议”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强化“以民为本”的治理理念;进一步加大村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奠定坚实的科技基础;创新完善乡村社会治理的线上、线下互动机制,为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提供良好的乡村社会治理环境。

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实施过程既是技术与制度相融合的过程也是线上活动与线下活动相融合的过程,尽管阳西县的成功案例在很大程度上验证了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制度所释放的积极效应,但互联网科技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融合尚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一)村庄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村庄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实施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物质基础,是促进村庄社会治理数字化、网络化并有效改善乡村环境治理的重要物质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村庄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升,但较之于城市地区仍存在很大差距,例如: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城镇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79.8%,而乡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仅为55.9%[27],乡村地区与城市地区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差距可见一斑。因此,推进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仍然面临着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支撑方面的困境。

(二)村庄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较为匮乏

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多集中在城市地区,而农村地区由于工资水平较低、生活质量较差、发展机会受限、晋升空间不足等原因导致了一些在乡村地区工作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专业人才选择奔向城市地区以谋求更好的发展,加之多年来乡村人才培训的内容较多集中在传统农业技术方面,互联网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滞后于乡村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此外,就村民特别是那些年龄偏大的村民而言,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差、缺乏尝试掌握和运用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的积极性,他们在乡村“互联网+”推进过程中更容易被边缘化,从而也是最容易对互联网+“一事一议”产生抵触情绪的群体,而作为乡村互联网使用主力军、能够快速融入互联网技术浪潮的中青年村民却随着城镇化过程的不断推进及打工经济的日益兴起而离开乡村,村庄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出现较大断层。

(三)村民对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接受度较低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空心化”现象日趋严重,尽管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和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有效缓解了农村人口“空心化”问题,但农村人口“空心化”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别是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农村人口“空心化”问题更为严重,留守在农村的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这种状况无疑对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线下”实施带来了挑战(村庄“一事一议”需要符合要求的全体村民参与,而外出务工、经商的青壮年村民虽然能够熟练地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并通过互联网参与村庄“一事一议”活动,但他们毕竟只是全体村民中的一部分):村庄的留守村民对互联网这一现代信息技术的重要性、便捷性的认识不到位,对于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实施的参与率、积极性不高,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在村庄场域的实施反而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加之留守村民特别是这一群体中的年长村民对互联网技术的需求程度、信任程度、接受程度较低,这就直接限制了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在村庄场域的实施和推广。

(四)村庄互联网信息技术共享存在障碍

村庄互联网信息技术共享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由于缺乏相关的顶层设计及标准规范,包括互联网治理在内的村庄数字化治理还处于初级阶段,即内部整合阶段,多数乡镇政府及村级基层组织的互联网信息建设理念陈旧,乡村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网上数据资料保存不完整、不规范,相关网络信息资料查找难、可用性低、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不足,为村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尚未完全搭建,严重影响了村民参与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乡村互联网信息交换平台建设相对滞后,数据传输尚未完全实现多方向、多方位的传递及共享,面对众多的数据种类及庞大的数据量,乡村地区的信息管理、集成、运营能力明显不足,不仅严重制约着乡村数字化治理的质量,而且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效率的降低。

(一)确定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高效、便民目标

任何行动要取得成功都需正确目标的牵引,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同样需要正确目标的牵引,因此,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首要问题便是其基本目标的确定问题。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8]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为谁建设和发展、靠谁建设和发展、如何建设和发展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人民的中心地位,其本质是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树立高效、便民这一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基本目标,既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村民在参与村庄“一事一议”活动中真切感受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及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方面的获得感,也与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初衷相契合——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初衷在于有效降低农村劳动力流动背景下外出务工或经商村民及村庄乡贤人士的参与成本、切实保障其在“一事一议”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在村庄“一事一议”制度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情况下,村庄基层组织可以及时地把“一事一议”的相关信息传递给村民及村庄乡贤人士并及时接受其意见反馈、问题质疑和全面监督;村民特别是那些外出务工或经商村民及村庄乡贤人士则可以不受时空限制地行使其在“一事一议”活动中的议事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因此,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不仅体现了制度运作的高效更体现了制度运作的便民。

(二)大力推进村庄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1)加大对村庄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大国家对村庄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相关金融部门对村庄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电信运营商在村庄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中积极投入。(2)全面实施村庄“数字设施”提升工程,继续推进村庄宽带传输网络、4G信号、5G基站及村庄电子村务等建设工程,不断完善光纤及无线信号补盲、基站补建扩容,加快实现村庄宽带全覆盖,“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推进农村互联网提速降费。(3)加大村庄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的应用及维护力度以保障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良性运行。

(三)培育和引进服务村庄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

(1)依托国家农村继续教育基地及远程教育系统培育村庄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队伍。(2)由电商企业与教育培训机构共建村庄信息化培训机构以联合培育村庄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3)加大村庄(特别是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村庄)自主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大力引进符合本土需要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4)提高村庄本土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的质量,通过鼓励本土人才与村民分享其互联网信息技术及运用经验以带动更多村民了解、学习“互联网+”的相关知识,以提升本地村民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素养。(5)设立农村信息化领军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为村庄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队伍的培育提供资金保障。

(四)不断强化村民关于村庄社会治理的“互联网+”认知

(1)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对“互联网+”必要性及重要性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微信平台这一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以弥补广播、公告栏等传统宣传手段的不足,通过宣传方式、手段的创新让广大村民在全新的网络环境中获得新鲜感、愉悦感,增强宣传的效果,最终使村民牢固树立村庄社会治理的“互联网+”理念和意识。(2)通过持久深入的宣传工作转变村民关于乡村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推动“线上治理”与“线下治理”的良性互动以及由“线下治理”向“线上治理”不断集聚,进而形成以互联网技术有效嵌入为基础的兼具人本、公正(价值层面)、高效、善治(工具层面)等特性的乡村社会治理新范式。(3)通过持久深入的宣传工作来培养村民的主体意识,使村民认识到他们是村庄社会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主体而不是客体。(4)通过持久深入的宣传工作来培养村民的责任意识,使广大村民认识到他们作为村庄成员应承担的村庄社会互联网治理责任——在村庄社会互联网治理中积极建言献策等责任。

(五)搭建村庄“一事一议”有效运作的互联网治理平台、促进信息共享

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意味着村庄“一事一议”活动由“在场”向“在线”的转变,这种转变的技术保障便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即只有在互联网平台搭建及良性运行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村庄基层组织在互联网平台上及时发布相关消息,村民特别是外出务工或经商村民及村庄乡贤人士在互联网平台上及时作出应有的回应,最终实现“一事一议”议事、决策、监督的网络化和高效化。从目前情况看,要搭建村庄“一事一议”有效运作的互联网治理平台、促进信息共享,需要做到以下3点(1)对村庄“一事一议”互联网治理平台搭建及良性运行进行顶层设计,就政策的权威性及实施范围而言,村庄“一事一议”互联网治理平台搭建应以国家及其相应机构为主体,制定村庄“一事一议”网络化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的各建制村搭建“一事一议”互联网治理平台,以此规避村庄“一事一议”网络化过程中的利益纠纷、利益冲突乃至利益桎梏。(2)使村庄“一事一议”互联网治理平台运作系统化,即以村庄公共信息平台及数据资源库为载体实现村庄公共事务治理数据搜集、分析、加工、整合、储备、维护的一体化,为村民参与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奠定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3)通过村庄互联网治理平台的运行及维护,逐渐实现村庄社会与上级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上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并逐步汇集成完整、精准的民生大数据,为村庄“一事一议”项目的遴选、确立及建设提供参考。

(六)为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制度提供全方位的有效保障

(1)为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通过乡村公共服务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以加快推进“网络问村政”的实施;加强对互联网+政务的统筹规划以实现政府治理的精细化、透明化;厘清权责边界以破除政府内部的层级制约、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以加快实现政府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能量交换;转变乡镇基层政府观念、加快推进乡村互联网+政务建设以切实构建“网络问村政”机制;通过“互联网+”强化自治组织的功能:村级自治组织要不断培养互联网思维,积极参与乡村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以助推“网络问村政”的构建与运行;在乡(镇)政府主导下构建村级自治组织与精英群体之间相辅相成的互联网治理格局以推动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有效运行。(2)为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提供有效的机制保障:构建村庄“一事一议”信息及时发布、及时接收——议事活动及时开展——相关决策方案及时确定——决策方案有序实施——决策方案实施过程时时监督的便捷、高效、一体化的运作机制。为此,要明确界定有议事能力的全体村民、村庄乡贤人士均是参与“一事一议”活动的议事主体,唯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集思广益,使得村庄公益事业项目的选择和建设更加合理;要实行弹性化的议事时间和议事方式,实现“线下”“线上”的有机融合;要实施以村民受益大小为标准的村庄“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筹资筹劳成本分摊机制;要实施村庄“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全过程、全员化监督制;要构建奖惩分明的村庄“一事一议”制度网络化运作绩效考评机制。(3)为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保障,互联网在“+”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个人信息泄露、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等方面的负面效应,完善互联网法律及相关制度对促进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顺利实施十分必要。一要推动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中的信息安全立法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二要构建互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以打破信息垄断行为;三要构建互联网信息风险的预警及网络监测体系以加强对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中“线上”与“线下”的安全监管;四要加大乡村社会普法宣传力度以增强村民法治观念及规避互联网技术风险的能力。

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可产生明显的积极效应,但在目前情况下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实施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优化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基本路径在于:确定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高效、便民目标;大力推进村庄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引进服务村庄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不断强化村民关于村庄社会治理的“互联网+”认知;搭建村庄“一事一议”有效运作的互联网治理平台、促进信息共享;为互联网+村庄“一事一议”的有效运作提供组织、机制及制度保障。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入实施的时代背景下,对村庄“一事一议”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深化:深入研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村庄“一事一议”制度运行模式的新变化;深入研究村庄“一事一议”制度运行的智能化;深入研究村庄“一事一议”制度与乡村振兴战略各项制度之间的有效对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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