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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11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0-14 16:45:03

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管理办法11篇,供大家参考。

项目管理办法11篇

项目管理办法篇1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项目管理办法篇2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提高房地产项目的运作效率,充分调动项目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考核对象包括项目和个人(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工作人员)。

第3条考核时间

房地产项目考核时间为项目竣工后20日内。

第2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4条项目管理委员会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工程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投资发展部经理、市场部经理等组成,具体负责房地产项目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监督与指导等。

2、负责纠正项目考核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

3、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制订的项目工作计划和项目考评指标。

4、负责审批项目考评结果。

5、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对下属的绩效考核。

6、受理项目人员的考评申诉。

第5条人力资源部

1、组织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实施考核。

2、绩效考核方法的指导与培训。

3、对项目部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整理。

4、协调处理项目部绩效申诉的具体工作。

5、负责为项目成员建立绩效考核档案。

第6条项目经理

1、负责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落实。

2、负责帮助本项目成员制订工作计划和绩效指标。

3、指导项目成员收集整理考评信息。

4、负责对所属项目部成员进行竣工考核评价。

5、负责所属员工的绩效反馈,并帮助员工制订绩效改进计划。

第3章考核内容

第7条项目经理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经理绩效考核表

考核人职务考核阶段考核时间

主要指标权重目标值得分

计划完成率20%按计划完成

按制工期20%在合同期内完成任务

工程质量30%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品率达到85%以上,观感评分达到85分以上

费用控制率15%控制在100%范围以内

安全生产15%杜绝死亡,防止重伤,轻伤率控制在0.6%以下

合计得分

综合评价:

第8条项目部成员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部成员绩效考核表

考核人职务考核阶段考核时间

考核指标权重关键事项记录得分

工作计划完成率35%

团队合作20%

敬业精神15%

工作态度15%

工作能力15%

合计总分

意见、建议与综合评价:

第9条综合评价成绩的计算

综合评价成绩=绩效考核得分×项目竣工评价系数

项目竣工评价系数根据项目竣工后由相关评价主体对项目进行评价,得出最终得分,确定项目的竣工评价系数,具体参见下表。

项目竣工等级优良中一般差

项目得分91~100分81~90分71~80分61~70分60分以下

项目竣工系数1.21.00.80.60.4

第4章项目考核结果的整理和应用

第10条项目奖金发放的依据

公司根据项目部成员的绩效考核成绩发放项目奖金,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项目经理应发奖金额=项目部总奖金的40%×(项目经理综合评价成绩/100)

2、项目部成员应发奖金额=项目部成员综合评价成绩×(不包括项目经理)

第11条作为员工培训的依据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员工绩效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可以通过针对性培训进行改善和提升员工业绩的因素,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

第12条作为职位晋升的依据

第5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14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生效。

项目管理办法篇3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项目管理办法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对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管理效果以及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检验和评定,是公平、公正地反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对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薪酬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组按照特定的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充分体现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三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采取年度考核评价和终结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评对象为项目经理部经理及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 每年度项目工程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经理部应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今后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建和管理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他各相关生产单位。

第七条 公司成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担任,成员部门由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部、机械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劳动人事部、财务会计部、成本审计部和党群部门组成。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组办公室设在成本审计部,负责考核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为充分发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将公司党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由党群相关部门按照评价内容作出相关考核评价,经公司党委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办公室。

第二章 项目绩效考核评价

第一节 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十条 绩效考核评价由项目利润率(该项包括年度利润率和项目终结利润率)、资金上缴指标、项目管理费三个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和施工管理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环保目标,项目内部管理,党群工作五个管理绩效评价指标组成。

第十一条 财务绩效评价指标,用于评价工程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工程项目经理部在一定经营期内所采取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年度考核评价时,财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40%,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60%;工程项目终结考核评价时,财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50%;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5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和管理评价指标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各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附表所列各自权重折算。(评价指标权重见附表)

第二节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1)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对经理部的各项指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评价,按照附表1-1~1-7给评价对象打分。

(2)公司成本审计部按附表1汇总评价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考核评价组组长审核后提出初步评价报告,提交公司党委扩大会决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终结考核评价程序

(1)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开展对经理部的评价,成本审计部编制项目责任成本,清理验工收入,确定二次经营情况,并对项目依法审计,计算实际工期;财务会计部核算项目成本,确定项目实现利润,项目管理费和资金上缴情况;工程管理部确定工程项目工期进度,评价施工管理目标;安全质量监察部评价安全、质量达标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评价考核项目内部管理相关内容,并按照附表2-1~2-7给评价对象打分。

(2)成本审计部按附表2汇总考评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考核评价组组长审核后提交公司党委扩大会。

(3)公司党委扩大会审定考核评价报告,并决定项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节 考核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结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一季度前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终结考核在达到终结条件后进行。当年新组建的项目完成工程量达不到合同总价10%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分方法

年度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在年度终了十五日内,通过召开部务会议形式,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百分制打分,并按照附表年度权重折算后报公司成本审计部,形成评价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终结考核评分方法:

(1)终结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项目主体及主要附属工程完工后,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通过召开部务会议形式,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百分制打分,并按照附表终结考核权重折算后报公司成本审计部,形成评价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一节 工程项目薪金

第十八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及班子成员实行工程项目薪金制。在年度和项目终结时,公司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经理部班子成员进行薪金分配。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薪金采取年度考核兑现和工程项目终结考核结算的形式进行分配兑现。在项目开工时公司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确定项目经理、书记的工程项目薪金,其他副职按正职的80%确定。(参见工程项目薪金对照表)年度薪金在年末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给予兑现,项目终结时根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最终的考核结算兑现。

工程项目薪金对照表

单位:万元

工程项目规模

薪金额

备注

5000万以下(含)

8

 

5000以上、10000万以下(含)

8-12

 

10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含)

12-18

 

2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含)

18-24

 

30000万元以上

24-30

 

第二十条 对于工程项目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工期较长以及产值规模相对较小的特殊工程,公司将根据其特点另行决定其项目薪金额。

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测算确定亏损的项目,经理部实现的减亏额视同盈利,仍然计算项目薪金。

第二十二条对低于2000万元以下工期较短的零小工程,公司将根据责任成本及其他指标完成情况,由有关会议另行决定其薪金标准。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

项目经理部经理、党组织书记风险抵押金缴纳按工程项目薪金的上限和下线平均数的50%确定并一次性缴清,其他副职按经理的80%一次性缴清。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返还按工程项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的情况确定返还额。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扣减兑现总额的20%。

第二节 项目薪金的兑现

第二十四条 年度薪金兑现

(1)在工程绩效考核期内实行月预支临时工资:项目经理、党组织书记月预支临时工资3500元,其他副职3000元。

(2)在当年末至次年一季度前依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计算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年度薪金:

年度薪金额=工程项目薪金/工程合同工期月数×当年考核月数×当年评价分数/100-当年预支临时工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终结考核兑现

1、当工程项目主体及主要附属工程完工后,根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计算工程项目薪金。

工程项目终结薪金=工程项目薪金×项目终结考核评价分数/100-已兑现年度薪金总额-年度薪金考核中扣减评价分数所折算的薪金额-当年预支临时工资总额

2、工程项目终结兑现时,预留兑现总额的20%,待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后,予以返还。

3、风险抵押金返还。风险抵押金在项目终结考核结束,兑现项目总薪金时根据工程项目终结考核兑现情况确定返还额。

(1)经考核,项目实现利润完成或超额完成公司确定指标的按完成或超额完成利润比例返还;达不到确定指标的,按差额比率扣减;亏损的全额扣减。

(2)项目经理中途调职,由考核评价组进行审计考核评价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结合在岗时间确定返还额度。

(3)项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途调职的,其风险抵押金按照合同工期和在岗时间按比例返还,剩余的风险抵押金在项目终结考核兑现项目总薪金时视考核结果返还。

第三节 关于二次经营和超额实现利润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二次经营的奖励:经理部通过调概索赔、变更设计进行的二次经营增加的效益,在完成内部责任成本确定的利润目标后的部分,经公司考核认定后按10—20%给予有功人员奖励。

其中50%奖励经理本人,剩余50%由项目经理视贡献大小决定对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次经营奖励在项目终结考核兑现时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通过加强管理在完成内部责任成本确定的利润后超额上缴利润的,经公司认定后,超额上缴利润部分的5-8%奖励给项目经理,经理部其他班子成员按照相应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节 项目考核兑现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内部责任成本需要调整时,公司将根据工程数量、合同工期等变更条件及时给予调整并由有关会议研究后重新确定内部责任成本及上缴利润额,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兑现起始日期以项目上报工程管理部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为项目主体及主要附属工程完工后止。

第三十条 项目终结并兑现工程项目薪金后在项目继续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其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 考核期内领导班子职务发生变动或工作调动(以实际在岗时间为准),经审计确认形成的各项考核指标和在岗时间分段考核兑现。凡当月在岗时间满半个月的按全月计发,当月在岗时间不足半月的不予计发。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经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产值利润率指标的项目经理,可担任高于此项目规模产值类别的项目经理,对表现突出的项目经理可跨项目规模类别使用。

第三十三条 考核亏损的项目,不予考核兑现,只按预支工资作为其收入。

第三十四条 对管理有序、工作正常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调整其工作,保持项目综合管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但对管理无序、工作混乱造成项目亏损的项目经理,公司将予以撤换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年度根据其绩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比前三名的项目经理部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和生产人员工资分配

第三十六条 结合公司实际,确定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每月岗位绩效工资基数为1800元。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正常施工期间管理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1、技术室、安质室、试验室主任1.7—2.0,主管工程师1.6—1.8,工程师1.4—1.7,助理工程师1.3—1.5,技术员1.2—1.3,其他部门负责人1.6—1.9,领工员(以公司人事命令为准)1.4—1.7,施工员(工人代领工员)1.3—1.5,其他管服人员0.9—1.3。

第三十八条 生产人员实行劳动定额承包工资、计件工资、单车(机)承包工资、工号承包工资等形式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工程开工准备、收尾期间管理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按月岗位绩效工资基数的1.0—1.3执行。

第四十条 经理部主管工程师岗位设置数不得超过该经理部工程技术人员(不含见习生)的30%。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区间范围内,结合各岗位特点,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工作繁重程度、责任大小及每个人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确定具体的个人分配系数。

第四十二条 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岗位绩效工资基数x个人分配系数。

第四十三条 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应发额根据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应出勤天数和实际出勤天数予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应发额=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第四十四条根据集团公司××文件《关于印发〈××集团有限公司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生产一线的毕业生其见习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本科生1500元/月,专科生1200元/月。人事代理的中专毕业生及非生产单位的毕业生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确定岗位系数及工资标准时,已综合考虑了各岗位的加班加点及夜间值班因素,除法定节日外,不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及夜餐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在确定岗位系数时已考虑了工程技术人员的特殊性,岗位系数普遍高于其他岗位,除公司发文确定的特殊岗位补助外,不再另行支付各种津贴。

第四十七条 其他相关生产单位,在项目经理部施工的比照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绩效考核办法及薪酬分配部分由劳人部负责解释,有关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的评价标准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第五章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和生产人员工资分配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如与其他文件有关奖励条款及相关内容不一致部分依照本办法执行。

项目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项目管理办法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对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管理效果以及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检验和评定,是公平、公正地反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对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薪酬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组按照特定的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充分体现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三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采取年度考核评价和终结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评对象为项目经理部经理及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 每年度项目工程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经理部应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今后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建和管理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他各相关生产单位。

第七条 公司成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担任,成员部门由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部、机械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劳动人事部、财务会计部、成本审计部和党群部门组成。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组办公室设在成本审计部,负责考核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为充分发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将公司党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由党群相关部门按照评价内容作出相关考核评价,经公司党委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办公室。

第二章 项目绩效考核评价

第一节 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十条 绩效考核评价由项目利润率(该项包括年度利润率和项目终结利润率)、资金上缴指标、项目管理费三个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和施工管理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环保目标,项目内部管理,党群工作五个管理绩效评价指标组成。

第十一条 财务绩效评价指标,用于评价工程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工程项目经理部在一定经营期内所采取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年度考核评价时,财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40%,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60%;工程项目终结考核评价时,财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50%;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5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和管理评价指标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各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附表所列各自权重折算。(评价指标权重见附表)

第二节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1)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对经理部的各项指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评价,按照附表1-1~1-7给评价对象打分。

(2)公司成本审计部按附表1汇总评价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考核评价组组长审核后提出初步评价报告,提交公司党委扩大会决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终结考核评价程序

(1)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开展对经理部的评价,成本审计部编制项目责任成本,清理验工收入,确定二次经营情况,并对项目依法审计,计算实际工期;财务会计部核算项目成本,确定项目实现利润,项目管理费和资金上缴情况;工程管理部确定工程项目工期进度,评价施工管理目标;安全质量监察部评价安全、质量达标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评价考核项目内部管理相关内容,并按照附表2-1~2-7给评价对象打分。

(2)成本审计部按附表2汇总考评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考核评价组组长审核后提交公司党委扩大会。

(3)公司党委扩大会审定考核评价报告,并决定项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节 考核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结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一季度前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终结考核在达到终结条件后进行。当年新组建的项目完成工程量达不到合同总价10%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分方法

年度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在年度终了十五日内,通过召开部务会议形式,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百分制打分,并按照附表年度权重折算后报公司成本审计部,形成评价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终结考核评分方法:

(1)终结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项目主体及主要附属工程完工后,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通过召开部务会议形式,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百分制打分,并按照附表终结考核权重折算后报公司成本审计部,形成评价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一节 工程项目薪金

第十八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及班子成员实行工程项目薪金制。在年度和项目终结时,公司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经理部班子成员进行薪金分配。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薪金采取年度考核兑现和工程项目终结考核结算的形式进行分配兑现。在项目开工时公司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确定项目经理、书记的工程项目薪金,其他副职按正职的80%确定。(参见工程项目薪金对照表)年度薪金在年末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给予兑现,项目终结时根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最终的考核结算兑现。

工程项目薪金对照表

单位:万元

工程项目规模

薪金额

备注

5000万以下(含)

8

 

5000以上、10000万以下(含)

8-12

 

10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含)

12-18

 

2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含)

18-24

 

30000万元以上

24-30

 

第二十条 对于工程项目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工期较长以及产值规模相对较小的特殊工程,公司将根据其特点另行决定其项目薪金额。

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测算确定亏损的项目,经理部实现的减亏额视同盈利,仍然计算项目薪金。

第二十二条对低于2000万元以下工期较短的零小工程,公司将根据责任成本及其他指标完成情况,由有关会议另行决定其薪金标准。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

项目经理部经理、党组织书记风险抵押金缴纳按工程项目薪金的上限和下线平均数的50%确定并一次性缴清,其他副职按经理的80%一次性缴清。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返还按工程项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的情况确定返还额。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扣减兑现总额的20%。

第二节 项目薪金的兑现

第二十四条 年度薪金兑现

(1)在工程绩效考核期内实行月预支临时工资:项目经理、党组织书记月预支临时工资3500元,其他副职3000元。

(2)在当年末至次年一季度前依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计算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年度薪金:

年度薪金额=工程项目薪金/工程合同工期月数×当年考核月数×当年评价分数/100-当年预支临时工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终结考核兑现

1、当工程项目主体及主要附属工程完工后,根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计算工程项目薪金。

工程项目终结薪金=工程项目薪金×项目终结考核评价分数/100-已兑现年度薪金总额-年度薪金考核中扣减评价分数所折算的薪金额-当年预支临时工资总额

2、工程项目终结兑现时,预留兑现总额的20%,待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后,予以返还。

3、风险抵押金返还。风险抵押金在项目终结考核结束,兑现项目总薪金时根据工程项目终结考核兑现情况确定返还额。

(1)经考核,项目实现利润完成或超额完成公司确定指标的按完成或超额完成利润比例返还;达不到确定指标的,按差额比率扣减;亏损的全额扣减。

(2)项目经理中途调职,由考核评价组进行审计考核评价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结合在岗时间确定返还额度。

(3)项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途调职的,其风险抵押金按照合同工期和在岗时间按比例返还,剩余的风险抵押金在项目终结考核兑现项目总薪金时视考核结果返还。

第三节 关于二次经营和超额实现利润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二次经营的奖励:经理部通过调概索赔、变更设计进行的二次经营增加的效益,在完成内部责任成本确定的利润目标后的部分,经公司考核认定后按10—20%给予有功人员奖励。

其中50%奖励经理本人,剩余50%由项目经理视贡献大小决定对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次经营奖励在项目终结考核兑现时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通过加强管理在完成内部责任成本确定的利润后超额上缴利润的,经公司认定后,超额上缴利润部分的5-8%奖励给项目经理,经理部其他班子成员按照相应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节 项目考核兑现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内部责任成本需要调整时,公司将根据工程数量、合同工期等变更条件及时给予调整并由有关会议研究后重新确定内部责任成本及上缴利润额,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兑现起始日期以项目上报工程管理部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为项目主体及主要附属工程完工后止。

第三十条 项目终结并兑现工程项目薪金后在项目继续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其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 考核期内领导班子职务发生变动或工作调动(以实际在岗时间为准),经审计确认形成的各项考核指标和在岗时间分段考核兑现。凡当月在岗时间满半个月的按全月计发,当月在岗时间不足半月的不予计发。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经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产值利润率指标的项目经理,可担任高于此项目规模产值类别的项目经理,对表现突出的项目经理可跨项目规模类别使用。

第三十三条 考核亏损的项目,不予考核兑现,只按预支工资作为其收入。

第三十四条 对管理有序、工作正常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调整其工作,保持项目综合管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但对管理无序、工作混乱造成项目亏损的项目经理,公司将予以撤换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年度根据其绩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比前三名的项目经理部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和生产人员工资分配

第三十六条 结合公司实际,确定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每月岗位绩效工资基数为1800元。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正常施工期间管理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1、技术室、安质室、试验室主任1.7—2.0,主管工程师1.6—1.8,工程师1.4—1.7,助理工程师1.3—1.5,技术员1.2—1.3,其他部门负责人1.6—1.9,领工员(以公司人事命令为准)1.4—1.7,施工员(工人代领工员)1.3—1.5,其他管服人员0.9—1.3。

第三十八条 生产人员实行劳动定额承包工资、计件工资、单车(机)承包工资、工号承包工资等形式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工程开工准备、收尾期间管理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按月岗位绩效工资基数的1.0—1.3执行。

第四十条 经理部主管工程师岗位设置数不得超过该经理部工程技术人员(不含见习生)的30%。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区间范围内,结合各岗位特点,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工作繁重程度、责任大小及每个人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确定具体的个人分配系数。

第四十二条 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岗位绩效工资基数x个人分配系数。

第四十三条 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应发额根据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应出勤天数和实际出勤天数予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应发额=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第四十四条根据集团公司××文件《关于印发〈××集团有限公司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生产一线的毕业生其见习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本科生1500元/月,专科生1200元/月。人事代理的中专毕业生及非生产单位的毕业生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确定岗位系数及工资标准时,已综合考虑了各岗位的加班加点及夜间值班因素,除法定节日外,不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及夜餐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在确定岗位系数时已考虑了工程技术人员的特殊性,岗位系数普遍高于其他岗位,除公司发文确定的特殊岗位补助外,不再另行支付各种津贴。

第四十七条 其他相关生产单位,在项目经理部施工的比照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绩效考核办法及薪酬分配部分由劳人部负责解释,有关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的评价标准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第五章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和生产人员工资分配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如与其他文件有关奖励条款及相关内容不一致部分依照本办法执行。

项目管理办法篇7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项目管理办法篇8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项目管理办法篇9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提高房地产项目的运作效率,充分调动项目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考核对象包括项目和个人(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工作人员)。

第3条考核时间

房地产项目考核时间为项目竣工后20日内。

第2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4条项目管理委员会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工程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投资发展部经理、市场部经理等组成,具体负责房地产项目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监督与指导等。

2、负责纠正项目考核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

3、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制订的项目工作计划和项目考评指标。

4、负责审批项目考评结果。

5、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对下属的绩效考核。

6、受理项目人员的考评申诉。

第5条人力资源部

1、组织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实施考核。

2、绩效考核方法的指导与培训。

3、对项目部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整理。

4、协调处理项目部绩效申诉的具体工作。

5、负责为项目成员建立绩效考核档案。

第6条项目经理

1、负责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落实。

2、负责帮助本项目成员制订工作计划和绩效指标。

3、指导项目成员收集整理考评信息。

4、负责对所属项目部成员进行竣工考核评价。

5、负责所属员工的绩效反馈,并帮助员工制订绩效改进计划。

第3章考核内容

第7条项目经理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经理绩效考核表

考核人职务考核阶段考核时间

主要指标权重目标值得分

计划完成率20%按计划完成

按制工期20%在合同期内完成任务

工程质量30%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品率达到85%以上,观感评分达到85分以上

费用控制率15%控制在100%范围以内

安全生产15%杜绝死亡,防止重伤,轻伤率控制在0.6%以下

合计得分

综合评价:

第8条项目部成员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部成员绩效考核表

考核人职务考核阶段考核时间

考核指标权重关键事项记录得分

工作计划完成率35%

团队合作20%

敬业精神15%

工作态度15%

工作能力15%

合计总分

意见、建议与综合评价:

第9条综合评价成绩的计算

综合评价成绩=绩效考核得分×项目竣工评价系数

项目竣工评价系数根据项目竣工后由相关评价主体对项目进行评价,得出最终得分,确定项目的竣工评价系数,具体参见下表。

项目竣工等级优良中一般差

项目得分91~100分81~90分71~80分61~70分60分以下

项目竣工系数1.21.00.80.60.4

第4章项目考核结果的整理和应用

第10条项目奖金发放的依据

公司根据项目部成员的绩效考核成绩发放项目奖金,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项目经理应发奖金额=项目部总奖金的40%×(项目经理综合评价成绩/100)

2、项目部成员应发奖金额=项目部成员综合评价成绩×(不包括项目经理)

第11条作为员工培训的依据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员工绩效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可以通过针对性培训进行改善和提升员工业绩的因素,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

第12条作为职位晋升的依据

第5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14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生效。

项目管理办法篇10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管理办法篇11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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